我们到底需要什么?/秦旭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5:17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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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到底需要什么?

秦旭东


边沁的理论是从这样一个公理出发,即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所以,边沁说,要“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在边沁看来,善就是能够造成最大数量的最大的快乐的东西,政府的责任就是给社会带来最多的快乐。这里,快乐的数量或者说大小是重要的,里面隐藏的意思似乎是,多数人的快乐必然多于或者是大于少数人的快乐,因此前者要优于后者。传统的民主坚持的也正是这个原则,所以少数要服从多数。

边沁理论的一个问题是,快乐仅仅有数量和大小的差异吗?少数人的意志凭什么要服从于多数人呢?多数人的暴政一再证明,多数并不是天然优越的。穆勒指出,快乐与痛苦有层次上的差别,对快乐除了数量上的度量之外,还有质量上的考虑,并且更重要的是后者,所以,他说,“宁愿做一个不被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作一个被满足的猪”。基于对快乐的量与质的不同重视,在边沁的价值系列里,安全是第一位的,因为它关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要的时候,自由应当服从安全的需要;而在穆勒看来,自由是质的快乐,具有更高的价值。真正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若彼此容忍按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在生活,比强迫每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自由是应该优越的,个人自由只在为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的时候才受到制约。按功利主义原则,所谓好和善就是使人趋乐避苦。真正的快乐,优质的快乐,是个人的事,只有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深,因而个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绝对的自由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它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行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其他人不得对他的行为进行干涉,至多只能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各人才应该接受社会或者法律的惩罚。个人的自由不受干涉,集团或政府干涉个人自由的唯一理由只应当是保障自由本身。

穆勒的观点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按一般的逻辑,人先要活着(安全),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所以安全比自由重要。然而,如果没有自由,生命的质量将是低下的,安全也只是暂时的和脆弱的 。我们不是生活在原始的、自然的状态之中,而是深深嵌在这个世界里面,“枷锁无所不在”。权力的扩张本性决定,它往往会在保护生命、安全和保障秩序的名义下侵蚀人们的自由空间,进而演变成对生命和安全本身的剥夺;社会也会以一种人们不易觉察的方式“悄悄”侵蚀个人的自由,特别是以社会和公共舆论的名义压制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形成社会对于个人的压制。自由的载体是单个的人,而个人除了自由以外,别无其他可以凭籍来对抗那些剥夺和压制的工具了。所以,有人说,“不自由,毋宁死!”


然而,当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的时候,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穆勒的理论有一个前置的条件,即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格完全健全的人,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快乐,什么是自己的利益,能够按照趋乐避苦的原则作出主观上的判断,能够进行自主的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尽管现代法学、经济学等理论都以理性人为基点,但关于对理性人的怀疑是很有力的。这里不去深究,但即便从这个基础出发,也仍然存在着另外的困惑。我们知道自己当下的快乐或者利益是什么,并不意味着过一段时间后还是这样。时间会改变人们的认识,人们的兴趣、爱好等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当我们作出一个选择的时候,时间的不可逆性给我们以压力:如果这个选择错误或者不适当,就意味着不可挽回的悔恨,这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很残酷的。并且,自由选择意味着你面对的是多种不同的可能性,很多时候从中权衡决断是很困难的,或者是因为对自己的快乐的模糊认识而无从下手,或者是顾虑于选择其中之一就意味着舍弃其他的惋惜,或者是惮于自己选择的失误、不当造成的后果。总之,自由绝不是那么轻松的事,它意味着压力、意味着责任,对不是那么坚强的人来说,这是人生不能承受之重,这是人性的众多弱点之一。那么,人是否有选择不自由的自由(权利)呢?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它可以以某种对价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但这一般是不涉及人身的,也不能是全部,因为全部的让渡就意味着不可挽回地失去自由,而且这种自由还不能扩展及全体——自由最终导致自由的毁灭是令人恐怖的,纳粹德国的教训已是前车之鉴,对人性逃避自由的放任只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另外要考虑的是,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我们就有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我们的自由的界限如何具体确定呢?现实中个人的自由往往是会发生重叠、发生冲突的,我们如何来梳理这种冲突?或者说谁来作为裁判者?在现代社会,国家或者说政府可以出面,它以法律为圭臬,所以人们的自由被划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一个人的“自由”突破了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造成了对公众必要的安全的威胁,他将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但由于法律通常是由政府来执行的,人们对利维坦的不信任决定人们必须掌握立法权,同时用法律来驯服这个怪兽,发展至今日臻完善的现代法治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但冲突并不是没有,在安全与自由的面前,人们的任何倾向都意味着巨大的代价。

在有着深厚自由主义传统的美国,人们一般更为珍视自由。美国法律对程序价值或者说自然正义的珍爱,从“米兰达警告”和“毒树之果”等等美国特色的制度可见一斑;美国人对“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理念,从辛普森案这一典型表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如果你追求阳光,你就躲不过身后的阴影,美国人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容忍了巨大的代价。代价留下的伤痛并不是可以忽视,美国各界对这一矛盾的思考和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事实上,建国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增长,而且每每战争、动乱或者其他灾难出现的时候,政府权力扩张的步伐就迈出几大步,南北战争、二战等既是例子。

最近,9.11恐怖事件的发生,使事情又在起变化。政府为反恐怖、保障国内安全,须有更大的作为,国会也已经通过了好几个授权法案,加大了政府的一系列对自由来说构成很大限制的调查权。对这一切变化,美国人民用其创历史记录的高支持率表明了态度,而只有少数人表达了担忧。对此,我们的问题是,这次对美国来说旷世未有过的恐怖灾难是否引起了美国人对他们一直来孜孜追求的


价值的颠覆性反思?是大众因为猝然而来的冲击暴露了人性固有的恐惧的弱点,还是那些所谓的“清醒的少数者”不知因时而化固守底线?相对来说,现代化的发展惯性似乎已经把人类推上了一条不归路,我们无法抗拒潮流,但却不能不反思现代化带来到的负面影响——并且这个负面已经日益在我们面前表现得张狂。除了从上世纪的核蘑菇云飘来的不散的阴影,恐怕最震撼人们灵魂的就是那飞向美国人骄傲的标志和安全的象征的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飞机了。但是,反思应当是多方面的,恐怖分子可以用他们的生命去表达他们对自己的自由的追求,固然是太过极端、太过残忍了,可是,当多数人忽视了甚至是压制了那些可怜的少数人的声音的时候,弱者的极端反抗往往是不可思议的。以美国人为代表的致命的自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没有真正的、更为普适的自由,不可能去妄想什么安全,航空母舰、隐性飞机、TMD和NMD保障不了绝对的安全。所以,在反思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去追问我们人类——而不是某个国家、民族、阶层或者团体——的灵魂最深处,我们到底需要什么?




参考书目:
(1).穆勒:《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刘放桐等:《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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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2005年5月3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在全国启动实施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要求、体现时代特色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工程实施五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辛勤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下,全国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今年下半年,民政部将组织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成若干小组分期分批进行。


  二、时间安排


  该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为2010年8月至11月,分自检和验收两个阶段。2010年8月至9月为自检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上报民政部;2010年10月至11月为验收阶段,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派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地方性标准制定情况,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地名拼写规范化情况,地名文化建设情况。


  (二)地名标志工作。主要包括县乡镇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数量和完成比例,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名规划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地名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地名规划成果质量,地名规划执行情况等。


  (四)数字地名工作。主要包括地名数据库建设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建立地名数据库数量和完成比率,采集地名信息数量,图形数据配备情况,完成数据汇总上报情况;地名信息化服务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和城市建立地名网站数量和内容质量,开展电话问路、设置触摸屏等其他形式地名信息化服务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专题汇报后,自主选择一至二个地级市(地区)、二至三个县级市(县、市辖区)进行抽查,其中省会城市是检查验收的重点。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既统筹考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安排,又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既综合考核工程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又注重检查平时督促工作情况;既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又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在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各地自检时,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五)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适当时期召开全国会议,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08101156477.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4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定书》的规定,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陈慕华同志率领;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委员会罗方主席扬·丁卡同志率领。
  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见附件。
  会议本着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根据需要与可能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亲切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
  会议期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等同志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的接见。

 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下列议题: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会议议题中的问题,双方商定并确认如下: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委员会满意地看到,自上次会议以来,双方为实现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一九八0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一年六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伊利耶·维尔德茨同志和外交部长斯特凡·安德烈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分别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以及副总理谷牧同志和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同志广泛而卓有成效地交换了意见。
  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同志在布加勒斯特受到了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共和国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同志的接见并同政府副总理兼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进行了工作性会谈。在此期间,签订了一九八一年贸易支付议定书。
  一九八一年五月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一九八一年六月在北京举行了外贸混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两国负责经济技术工作的部长和副部长进行了工作性的访问和会谈。
  双方互派了若干领域的代表团和专家组,对生产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考察和会谈。
  委员会满意地指出,自第二次会议以来双方签署了以下经济技术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2.一九八一年的原油换化肥的易货合同;
  3.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火柴生产线、火柴盒印刷车间、火柴单机设备和铅笔单机设备的合同;
  4.关于罗马尼亚向中国提供三条啤酒、汽水灌装线合同;
  5.关于拖拉机生产合作问题的纪要;
  6.关于“罗曼”牌卡车生产合作的协议书和纪要;
  7.关于维生素A、维生素B6和磺胺嘧啶生产装置设备分交的会谈纪要。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1.同罗方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霍县煤矿
  委员会看到,通过对白龙井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研究分析,确定了该井田的煤炭可采储量。
  一九八一年六月确定了白龙矿井年产原煤一百二十万吨,白龙选煤厂年入选能力为一百八十万吨,罗方编制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而施工图设计和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均由中方承担。
  经友好商谈,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八日签订了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合同。有关工作进度计划将按初步设计合同规定执行。
  (2)拖拉机装配线
  双方商定,对一九八0年合同项下有待交货的散装件,中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四月和七至八月,分三批接完后,有关下一步的合同视中方销售情况,一九八二年八、九月进行商谈。
  (3)“罗曼”牌卡车装配线
  双方商定,按照一九八一年十月在布拉索夫签订的协议书的各项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将于一九八二年九、十月商谈继续交付散装件的数量问题。
  (4)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
  为了在中国茂名建设三十三万千瓦发电机组的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中方曾派出了专家组赴罗考察和参加在图尔切尼发电厂用罗马尼亚的油母页岩进行试烧。
  双方同意,待罗马尼亚的阿尼娜第一套发电机组投产成功后,再确定这项工作的具体办法。
  (5)磷铵复合肥料生产装置
  生产规模:年产六万吨(以100%P2O5计)。
  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中方提交最终技术报价书的补充资料。在这次会议期间,中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罗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答复。中方收到之后四十五天内派遣专家组赴罗讨论技术和设备分交问题。之后,在六十天内罗方提交商务报价书,自中方收到商务报价书后三十天内,双方在北京进行商务谈判。
  (6)柴油机油泵油嘴生产线
  会议期间中方向罗方提交了该生产线所需要的设备清单。中方希望了解罗方提供有关设备的可能性。
  2.同中方合作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工业硅车间(二期工程)
  中方已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将合同规定的全部设备交付完毕。双方将继续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
  (2)维生素A和维生素B6生产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罗马尼亚专家代表团赴华,同中国专家进行了设备分交和设计分工。
  一九八一年九月,中方提交了合同草稿。双方商定,签订合同的谈判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布加勒斯特进行。
  (3)磺胺嘧啶生产装置,包括甲醇钠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一九八0年十二月,罗方提出了对技术报价书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一月至二月,中国专家组赴布加勒斯特解释技术报价并进行了设备分交。
  双方商定,中方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提交合同草稿,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就签订合同进行商谈。
  (4)各类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罗方要求中方提供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双方专家进行商谈,以落实项目。
  (5)人造晶体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两国专家将互相考察和落实项目。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1.炼油厂生产高级润滑油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互派专家考察和技术交流,对润滑油生产装置和润滑油原料生产装置(包括脱沥青、糠醛溶解、脱蜡、催化裂化等)进行参观,探讨具体合作项目。
  2.油田的二、三次回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进行专家互访,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3.有色金属贫矿利用
  罗方向中方建议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并于一九八二年一月提供有关这方面经验的技术资料。中方在收到有关资料后提出自己的意见。
  4.电力方面的合作
  委员会双方认为,在电力方面和利用中国水利资源方面具有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商定,中国电力代表团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赴罗了解罗方在这一领域的成就,进行技术交流,以便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5.电子工业互感兴趣的项目
  中方对罗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铁氧体、(2)无帽电阻。
  乙、单项产品:
  (1)电子交换机、(2)电子器件、(3)自动测试仪器(FD-5010、5020、5030、5050、AC-208、AP-16/80)、(4)磁带机用网路滤波器、锁相电路板、光电三极管。
  罗方对中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电视机、收音机用拉杆天线、(2)电视机、收音机、家用电器用保险丝。
  乙、单项产品:
  (1)镉镍、银锌蓄电池、(2)干电池(-20℃~+40℃)、(3)电声产品(扬声器、话筒、耳机)、(4)纸金属化电容器、(5)磁带机用磁头和伺服机、(6)电子测量仪器、(7)电子器件、(8)石英谐振器。
  委员会确定,双方主管机构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6.啤酒装瓶线
  双方商定,罗方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出三条啤酒装瓶线的技术和商务报价书,中方研究后,派专家赴罗马尼亚进行考察和商务谈判。
  7.聚苯乙烯耐冲击薄膜生产装置
  双方商定,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供样品和使用说明书。中方经过试验和研究后,三十天内向罗方提出询价书。罗方在接到中方询价书后,三十天内提出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然后双方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
  8.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制袋生产线
  一九八一年六月,罗方已向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继续商谈,并在一九八二年内落实项目。
  9.硬质PVC异形材挤出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一月罗方向中方提交详细的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以及异形材样品,以便进一步商谈。
  10.刨花板生产设备
  11.贴面薄板生产设备
  12.现代组合家具和古典家具生产线
  13.纤维板厂污水处理工艺设备
  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考察期间,研究了有关由罗马尼亚提供第十至第十三项生产线和设备的合作可能性。
  双方商定,专家组回国后,中国将提出希望进口生产线和设备的询价书。
  14.农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马尼亚农业部副部长将率农业代表团来华考察访问,并就农业方面的合作项目进行商谈。
  15.蜂产品加工方面的合作
  一九八一年三月份,罗方提交了蜂蜜加工混合公司的技术初步研究报告,同年七月罗专家组赴华考察,并签订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蜂蜜加工合营公司合作条件的会谈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就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问题进行了考察。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方为落实此项目提交可行性报告。
  16.在第三国的合作
  双方就在第三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在第三国共同建设一些合作项目有兴趣,具体项目视情况另行商谈。
  在会议期间,对罗方建议的新项目,双方商定,待本次会议结束后,由中方有关部门研究合作的可能性,并通知罗方。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贸易的措施
  委员会看到,两国一九八一年的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于今年三月十四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货额为六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分析了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看到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已签订合同的总金额约为五亿五千万瑞士法郎,约占议定书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出口金额大致相等。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尽快签订一九八一年议定书规定的全部商品合同。
  委员会看到,除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规定的商品外,还做了易货和现汇贸易,总金额约为五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对欠交的商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补交。
  会议期间,丁卡第一副总理同志向陈慕华副总理同志提交了货单,该货单包括需要进口的商品、出口原料以及进口和出口机器、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可能性。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第一副部长扬·尼古拉耶同志向外贸部副部长陈洁同志也提交了同样的货单。
  货单提交后,双方作了准备并在外贸部进行了会谈,对在一九八二年内互相供应的产品进行了研究。
  双方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旬在北京开始商谈签订一九八二年的贸易议定书。
  双方同意,认真研究提交的货单,找出共同的解决办法,在准备一九八二年贸易议定书期间,尽量满足互相需要的货物,使明年贸易议定书额度获得增长,这对两个友好国家是有利的。
  对于具备预签合同条件的商品,两国外贸公司可及时开始商签交货期为一九八二年的合同。
  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相互供应的商品的质量,主要是机器设备的质量,外贸机构应在条件具备时,在合同基础上组织技术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双方讨论了运输问题。委员会要求两国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改进港口装卸条件,使供货合同得以顺利进行。
  会议期间,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同志参观了北京、南京、杭州的工业项目。
  委员会确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在布加勒斯特举行。开会日期和议题将在会前一个月由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委员会中方主席            委员会罗方主席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