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
序号 行政权项名称 行政权项类型 法定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下放方式 备注
1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2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3 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4 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5 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6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7 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 行政许可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8 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 行政许可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9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0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行政许可 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1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 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验收工作依法界定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12 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3 辖区电子游艺娱乐(中资)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4 辖区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娱乐场所(中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5 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连锁网吧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6 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 行政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17 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与登记机关同级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8 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登记发证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19 市高新区、市综合保税区产业用地流转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海口高新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20 辖区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区房产主管部门 依法授权
21 辖区违法设置户外设置物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区城管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2 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3 植物产地检疫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4 基本农田保护 含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区农业主管部门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 依法委托给区国土分局,依法界定给区农业主管部门。
25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26 安全生产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4个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27 劳动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28 部分建设项目环保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个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界定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给4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依法委托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执行。
29 土地调查、分等定级、统计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3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31 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排水设施管理和养护权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依法授权
32 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33 辖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产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34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说明:9、10、11、28、34项环保类项目具体下放的建设项目类型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发布予以明确。
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定和省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不包括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规定的执收部门(单位)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
执收部门(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则 费许可证》和价费员证入
第五条 执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多收、少收、擅自减免或截留。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规定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缴入同级国库外,其他基金和收费全部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执收部门(单位)或受托代征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年终不得留余额。
第三章 减免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为: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减免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确需减免的;
(三)有特殊困难必须减免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由执收部门(单位)批准减免的,由执收部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减免。
国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规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市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的减免,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执收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执收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长召集常务副市长、协管副市长和财政局长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既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又是使用部门(单位)的;应当分别编制经费预(决)算和基金(收 费)预(决)算。
第十四条 执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不得擅自提高比例。支付给代征部门(单位)的手续费,一律实行先入库后提取;不得由代征部门(单位)自行提取。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每年组织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
第十六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执收部门(单位)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子。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