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56:59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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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作为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一个核心的问题,虽然大学生们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得出的结论因对有关劳动法规不了解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有必要把具体的计算公式加以全面介绍,作为全面核实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的参考。



一、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

在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之前,首先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确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就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导致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以及可口可乐的两次回应中均不能确定他们具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即使没有这个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有以下两个标准:

(1)可口可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与可口可乐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相同的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

在这两者之间,以相同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话,则应参照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确认即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相应月份的休息日没有补休的话,那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200%。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不能补休,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日工资是按照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计算;小时工资是按日工资÷8小时最终得出的具体结果。在月计薪天数上,国家有具体规定为21.75天。有了上述依据,我们就可初步确定出小时加班工资的标准。

由于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参考,我们只能以2008年4月实施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

(1)日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

(2)小时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8小时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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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商委)、农业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流通 设施 建设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产品流通设施,是农产品流通的载体,是连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质量和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但是,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批发市场的档次仍然不高、交易方式也比较原始,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市场内部的检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鲜活商品的储藏、加工和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经营主体比较分散,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是“十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任务。

一、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目前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现状,“十五”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扩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畅通高效、安全卫生、交易方式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保证居民的消费质量和安全。

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目标是: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敏、安全卫生的骨干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直销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起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主要依靠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投入、自我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以全国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连锁超市等其它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现代交易、结算、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以良好的企业经营和资金投入机制为保证,以稳定、有序、规模化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主体的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根据农产品流通的特点,统一规划农产品流通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国家负责规划具有全国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大的大型流通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地区性影响、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型流通设施;地市级负责规划辖区内的其他小型和专业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建设,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产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资源,销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对布局分散、难以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要通过规划加以调整。要根据交易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到位。

(三)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首先对现有布局合理、已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进行改扩建,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辐射能力,同时在个别市场发育滞后地区适当新建一批市场。

(四)企业化运作,政府扶持。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要成为企业法人,建立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根据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及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扩大经营规模。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关键要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要采取兼并、参股、合作等多种方式,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加快发展,形成规模。

三、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重点

(一)完善现有市场的功能,提高市场档次,搞好全国骨干批发市场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和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重点加强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批发市场建设,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发展。要通过对大中城市现有市场的改扩建,完善市场的检验检测、信息、储藏、加工、运输、电子结算等功能,提高市场的档次。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选择部分大型批发市场进行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或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试点,逐步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辐射力强、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的国家级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

(二)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检验检测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重点对进入各级市场的“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率先完善农药残留、残毒和违禁药物的检验检测设施,加强 “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及消费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供求、交易以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要有专人整理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求、交易和价格信息,并通过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引导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有序流通。

(四)加快农产品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地区性强的特点,要加快农产品的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错季供应,保证市场供给。当前重点是加快主产区到主销区的物流设施建设,特别是“西菜东送”和“南菜北运”物流设施建设。

(五)培育农民合作运销组织和大型经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联合起来共同运销农产品,支持农民兴建以统一销售农产品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社。要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农产品储藏、保鲜、分选、包装、运输等流通设施,增强运销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发展订单农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

(一)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产品流通的规律和特点,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全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要按照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

(二)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征地,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跨地区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要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的机制,使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部分“菜篮子”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要求,“十五”时期,有关银行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贷款,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国家将安排国债贴息。具体资金数额和办法另行商定。

(四)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国家主要对具有全国性和重点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项目进行扶持。“十五”期间每年安排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补助市场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和电子统一结算以及场地、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增加资金投入,扶持地方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对于国家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五)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有步骤地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促进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的创新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要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建设农产品跨区域运输的绿色通道,禁止运输环节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 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此复。

20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