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书证的特征/刘福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1:05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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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证的特征

刘福发


  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中,书证具有区别于其他证据种类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由于有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所以通常情况下,能够依据其内容直接判明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书证一般不需要通过任何媒介或中间环节来对其加以分析和判断,这是书证与物证的一个重大区别,而后者在多数情况下都要经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甚至通过特殊鉴定手段和方式来对其加以审查、分析和判断。书证作为一种体现证明价值的直接途径,其本身是证明内容与证明过程的有机统一。书证能够以其独特的客观化、具体化、形象化和固定化的文字、符号和图画本身所体现的思想内容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书证依其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和内容,便可直接进入认证过程,而不必像物证那样必须以鉴定或勘验等特殊环节来作为进入认证过程的必要前提。正是由于书证具有这一优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能够收集到书证,便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积极的、显著的效果和证明价值。
  2.书证具有稳定性。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只要作为书证载体的物质材料本身未遭毁损,即使是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其特定的思想内容仍然能够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在英美法系中,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便是书证,因为书证并不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式那样常常会因为时过境迁和时间的推移而被淡忘或产生记忆模糊的现象,从而影响其证明价值。
  3.书证具有物质性。作为其所反映的内容的物质载体,书证以纸张最为常见,但也包括诸如布帛、皮革、金石、竹木等其他物质材料。
  4.书证具有思想性。作为以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来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内心世界或信息传递的物质材料,书证是人的有意识的思想的反映;就书证的内在形式而言,书写或刻印在纸张等物体上的文字、符号或有关图案必然反映出一定的人的思想、事件或人的行为等内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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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人事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倾心打造法制人事、创新人事、和谐人事、阳光人事,更快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制定了《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

包头人事人才网是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的人事人才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及时报道包头市人事人才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以全新的载体推进人事部门信息化建设。网站由包头市人事局主办,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承办,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协办。为了规范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人事人才网。

第二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第一、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服务,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和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五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是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系统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制定网站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和维护。因人事人才网改版等原因需对栏目调整,由人事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科室进行调整。

各栏目信息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单位介绍”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2.“领导讲话” 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3.“图片新闻”、“人事动态”、“公告公示”、“理论研讨”、“办事指南”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4.“机关效能建设”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5.“政务公开”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6.“政策法规”栏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7.“人力资源开发”栏目,由人才流动开发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8.“公务员管理”栏目,由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栏目,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0.“工资与离退休管理”栏目,由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1.“职称工作”栏目,由职称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2.“干部培训教育”栏目,由培训教育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3.“军转安置工作”栏目,由军转办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4.“国外智力引进”栏目,由外国专家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5.“局长信箱”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邮件查阅,并根据邮件内容涉及的人事人才业务转到相关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各科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局长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邮件回复。如涉及人事局整体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邮件,回复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发布;

16.“咨询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每天审查咨询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的部门协同其他部门共同答复。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咨询问题,回复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7.“下载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允许公众下载的各类人事人才相关文件、人事软件、业务表格等,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8.“成绩查询”栏目,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人事考试的成绩数据,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9. “旗县区专栏”栏目,由各旗县区人劳局和稀土高新区人劳局负责信息采集,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信息采集

1.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人事系统的重大新闻、人事人才工作动态、公告公示、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重大信息由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2.人事局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文章,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各单位所发布的纸介通知、通告、文件原则上应在局领导签发后,即在包头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公示”栏中直接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好审核校对,确保无误后才能上传。

4.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安全保密与管理

第七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方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人事信息化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包头人事人才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MO等)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五章 网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网站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人才网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栏目信息发布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

第十九条 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人事人才网发布信息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办评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评比一次包头人事人才网信息发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对政府债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纪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负债原则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适度从紧、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七条 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市政府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各项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计划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事前经过充分论证,提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5、用款计划以及还款措施意见书;
  6、最终债务人;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经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财政部门对债务单位提交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待审批资料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二)由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交待审批资料,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或受委托的主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
(四)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出具承诺函后,最终债务人与贷款银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需事先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债务单位名义办理借款(或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每个项目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每个项目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举债的,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所有政府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政府举借(或提供担保)债务的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确定最终债务人使用项目和数额,具体按《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规则》(佳发〔2006〕7号)、《佳木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佳政发〔2006〕24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的偿还,坚持“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市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留存收益;
  (二)企业募集的资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各项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包括授权借款),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还款计划,纳入预算支出范围。市政府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程序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做出安排,并设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六章 登记核销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依期偿还借款本息后,于还款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部门登记核减政府债务余额。
第三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出现借款合同终止执行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最终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使用政府债务效益情况报告,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二)最终债务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注销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政府债务,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指定专人对政府债务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监督,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反馈政府债务的使用、偿还和项目效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
  (二)预算单位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其他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形成的债务,不列为政府债务,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监管下属单位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制度。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为实现预算平衡而向上级财政借入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举借外币外债时,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