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8:36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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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随着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原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应做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整为每户二十元;以后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费用的开支范围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81)财预字第47号(81)工商总字第24号]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1)工商总字第159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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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要把握三点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第一要突出亮点。法院文化建设要有特色,必须有自己的亮点,否则各个法院文化建设千篇一律,毫无吸引眼球可言。突出什么亮点?由于处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法院,其所处的定位不同、发展的历史、区域历史不同,因而这就给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最为宝贵的资源。法院文化建设要有主色调,又要有多色彩。但是必须要立足现实、立足区位、立足百姓,不能搞空洞的、虚无的、浪费的文化建设。以广西百色为例,百色市两级法院立足红色土地,融合百色起义精神,打造具有红色烙印、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院文化。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让法院干警养成讲实话、讲真话、说到做到的好作风、好品质。在法院形象、法官品质等方面下足工夫,努力实现用法官的品质提高法院的形象,用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三个至上”和“为民司法”的实现。

第二要追求实效。追求实效的关键,在于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的发展目标的紧密结合。很多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大多是为搞了法院文化而搞法院文化,没有注意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在层次和涵义,更有的法院是为了迎接上级法院检查而突击搞、盲目搞文化建设。追求实效,初级目标可以建立一个在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品牌的文化建设示范法院。但从整体上看,我们更高的目标是实现十多个文化建设的品牌法院、示范法院。就广西百色市法院来说,该两级法院通过实现能动司法与法院文化建设、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双结合。在法院工作中,延续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时期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传统,注重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加强法官民族文化知识的培训,让他们通晓各民族的语言和风俗,灵活运用少数民族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进一步促进边疆稳定与边民和睦。

第三要提高素质。法院文化建设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素质。概括的说,法官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就是品质能力。业务素质就是工作能力。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要两个素质都要过硬。做法院工作,仅仅依靠思想品质好而工作能力弱是不行的,但反过来说,工作能力强而思想品质劣也不行,两者缺一不可。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达到“两个素质”的双提高、双丰收、双过硬。法院的形象如何?法官的素质怎么样?这些都可以反过来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进行检验。广西百色市两级法院通过利用自身“全国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等优势,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动员干警广泛阅读百色起义精神经典、传统文化经典、法律文学经典等作品,增强法官文化涵养和品质。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裁判文化撰写竞赛等活动,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
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四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第五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须持《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藉、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第十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钞结汇后,应当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第十一条 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银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