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7:46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当前,建材行业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很不合理,一方面有些地方或单位科技人员奇缺;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或单位却存在着科技人员积压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现象。为了振兴建材工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科技队伍的群体结构趋向合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一、人才流动的基本原则
人才流动必须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相对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从内地向边远地区、从城市向农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科技人员较多的科研、设计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向中小企业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逐步改善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状况。
二、人才流动的形式和方法
(1)调进调出。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在本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以及科研、设计院所和高等学校,对超过职务(走编)限额的科技人员,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允许本人按有关规定应聘到可以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五年方可允许流动(专业不对口除外)。凡用非所学和单位富余的科技人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志愿从大中城市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留难。否则,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或国家建材局人劳司和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在确认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仲裁,直至直接介绍他们到用人单位工作。“不辞而别”是不允许的。对擅离职守者,任何单位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不得到中小学校和军工“三线”单位招聘人才。调整中应注意避免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2)临时聘请。凡中、高级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聘用,经聘请单位考核后聘请,原单位应予支持。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试行科学技术人员兼职、交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向其他单位聘请科技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来短期工作,承担科研、设计、讲学等任务。聘请要由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签订合同,合同须规定被聘请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待遇等。受聘人员的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个人受聘一般只限一个单位。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如需延长,经双方商量并征得本人同意,可延长合同期或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间,因个人或家庭遇有特殊情况(如本人因病不适宜继续留下工作,家庭遇有天灾人祸等无力拒抗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提前中止合同,用人单方应予照顾。如单方撕毁合同,应赔偿损失。鼓励退、离休的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应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讲学等工作。
(3)聘请兼职。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一至二职。各单位均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其他单位的中高级科技人员或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担任技术顾问(学术技术指导)或承担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等兼职任务。聘请科技人员兼职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兼职合同,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合同应规定聘请兼职的期限,工作任务、职责、经济报酬和其它应规定的内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但应向本单位备案,收入原则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组织确有资格的职工搞些业余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业余设计的收入大部分贡献给本单位,小部分由设计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或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并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4)借调。为完成某项科研、设计、生产等任务,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些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其他单位协商临时借调。如同意,可签订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工作期满后一般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借入单位需要,借出单位又同意放的,可按正常手续办理正式调动。凡从全民单位调往集体单位的科技人员,仍属全民性质,可以调出也可以调进。
(5)利用各种渠道,包括官方的、半官方的、民间的,以及各种国际组织聘请国外港澳专家、学者来我国工作。其呈报审批程序、经费、待遇和入境手续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外部门引进所需人才。
三、人才流动的有关待遇
对临时聘请和聘请兼职的科技人员,在精神鼓励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的报酬。聘请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工作难易程序和工作成绩给予适当聘金,其聘金的数额及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原单位和聘请单位都要关心他们的政治思想、生活等。长期在边疆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按“老有所归”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帮助解决。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往返原单位的路费,住宿费,旅途补贴等,原则上由借用单位按借用单位的标准发给,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借用单位应给予划出单位的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借用期间,借出和借用单位都要关心他们的入党、提职、晋升等问题。
原单位在分配住房、调资、晋升时,对借出人员应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其他科技人员一视同仁。
聘请退(离)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由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执行。不论他们的这部分收入多少,他们的退(离)休费都应按规定发给,并继续享受应该享受的生活待遇。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的科技人员,也适用于财务、外语、管理、统计等专业人员。
政府部门的科技人员除从事本职工作范围有关的研究工作或授课外,不允许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兼职活动。
四、组织领导及实施方法
局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负责协调建材行业科技人员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招贤、荐贤登记、提供人才信息。进行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为人才交流牵线搭桥,组织洽谈。
企事业单位需要申请调入(聘请、借调等)科技人员须填写《申请调入科技人员登记表》并将初步物色的人选一并报中心,以便组织约谈。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科技干部以及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都可到中心登记,登记者须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正式提出流动申请,登记时应按《人才交流登记表》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然后寄国家建材局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中心积极提供人才需求信息。
各单位可将专业不对口,不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或任务暂时不饱满的科技人员向中心推荐,须填写《推荐科技人员流动登记表》,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和介绍人才。
为了减轻行政开支,人才交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适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另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463号

1996-08-01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深圳、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所得税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油公司、承包公司和社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本部的有关纳税事项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事宜;所属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一式两份)。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分别报送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所属公司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税所得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天津分局。年度终了后,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天津分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五、关于所得税审计。各分局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所得税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向被审企业下发审计意见通知书)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审计意见通知书抄送天津分局。所属公司有异议的,通过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天津分局反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全系统的审计确认通知书,由天津分局下发,并抄送其他分局。
  附件: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总公司本部收入:指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4.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5.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或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8.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9.总公司本部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和按规定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10.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本年度应当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已弥补数等情况应另附材料说明。
  12.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3.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4.申报所属期: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1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6.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7.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附件二: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年、季应税所得申报表,表中所列各项均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4.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5.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6.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8.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9.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0.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2.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3.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业  别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账号


项       目
企业会计报表金额 自行依法调整金额
收 入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2  其中:油公司    
3     承包公司    
4     社会服务    
5 营业外收入    
6 收入合计  1+5    
7  其中:总公司本部收入    
扣 除 额 8 销售(营业)成本    
9  其中:油公司    
10     承包公司    
11     社会服务    
12 销售费用    
13 销售税金    
14 管理费用    
15 财务费用    
16 营业外支出    
17 扣除合计  8+12至16    
18  其中:总公司本部支出    
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 19 本期销售(营业)及营业外利润    
20 本期其他业务利润    
2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2 本期计税所得额  19+20-21 ——  
应纳所得
税额计算 23 适用税率 ——  
24 应纳所得税额  22×23 ——  
25 减免所得税额 ——  
26 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24-25 ——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计算 27 适用税率 ——  
28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  22×27 ——  
29 减免地方所得税额 ——  
30 实际应缴地方所得税额  28-29 ——  
应补退
所得税额 31 全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26+30 ——  
32 全年预缴所得税额 ——  
33 应补退所得税额  31-32 ——  





会计主管人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主管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审核记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业  别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账号


项       目
企业会计报表金额 自行依法调整金额
收 入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2  其中:油公司    
3     承包公司    
4     社会服务    
5 营业外收入    
6 收入合计  1+5    
扣 除 额 7 销售成本    
8  其中:油公司    
9     承包公司    
10     社会服务    
11 销售费用    
12 销售税金    
13 管理费用    
14 财务费用    
15 营业外支出    
16 6扣除合计  7+11至15    
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 17 本期销售(营业)及营业外利润    
18 本期其他业务利润    
19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
 
20      
21      





会计主管人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主管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切实加强2012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及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化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组织开展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登记、汇总、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认真复核尾矿库泄洪能力,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及早降低库内水位,并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二是检查尾矿坝坝体稳定情况,以及处置主坝、副坝、拦水坝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情况。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与设计符合情况,汛前维修和疏浚情况,以及处置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隐患情况。四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事故查处及其问责。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尾矿库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