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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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232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条件的,可以分期验收和移交。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并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下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与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质监,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市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配套项目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作为地方性标准予以执行。
  第九条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建设舒适的人居环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中的环境景观、绿化指标、道路设施、管线综合等重要配套项目,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上限建设。
  第十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按标准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制度。开发项目获得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建配套技术审查。
  (一)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完成项目的平面、竖向、环境景观、管线综合等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房管、公安、供电、邮电、广电、污水、 自来水、市政、园林、燃气、环卫、路灯等部门对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的依据之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出具审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审查后,开发企业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开发项目第一批(栋)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建配套施工图专项设计,并在报送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满足各专业施工要求)和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时序进度、每个单体工程竣工时应同步完成的公建配套工程量等)。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单(群)体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在出具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前,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建配套施工图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组织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时,应告知房管部门,形成的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结论,同时送房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审查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抗震审批,作为对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原审定的公建配套指标不得降低,调整部分的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需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及实施方案审查合格后,开发企业凭“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到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同步对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理企业应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建立监理日记。各公建配套专业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建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按程序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未按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和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建设的,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单(群)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时,应当同步报送公建配套建设的监督报告。
  第三章验收流程
  第十四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并全部竣工,符合规划技术指标条件;
  (二)在整个项目或分期建设的组团最后一栋(批)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相应的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经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建配套各专业单项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标准建设到位,满足相关要求;
  (四)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序列要求,相关的公建配套全部到位,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管理需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申请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验收申请报告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修建性详规及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证明、质量安全受监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完整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完整的监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公建配套项目各专项工程的招标或直接发包合同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
  (四)单(群)体(最后一栋、批除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的通知》,按下列程序实施公建配套设施验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认定;
  (二)公建配套相关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的“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下列项目实施单项验收:
  1房管部门对物管用房的位置、面积核查认定;
  2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3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道路接入市政路网的情况进行验收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对道路、排水、排污、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验收监督;
  4排水、排污管理部门对排水、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进行验收认定;
  5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6公安部门对安保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7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8城管部门对环卫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9邮政部门对邮政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0气象部门对气象防雷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1供电、供水、广电、路灯、通讯等专业管理部门,对管线接入城市网络情况进行验收并接管。
  各部门的验收认定,应当将相应的技术指标填写在《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内,在验收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验收认定单位、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还应送房管部门存档。
  (三)开发企业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房管、城管、属地派出所和物管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实施项目整体验收。
  1开发企业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2验收人员审阅相关资料、实地查勘核验;
  3验收人员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签署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专业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单位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参加项目整体验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时间、地点,一次性完成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第四章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房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和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移交方和接受方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签署《项目交接书》,并报区级房管部门鉴证备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报市房管部门鉴证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交、接双方不得拒绝移交或接收。
  第二十条开发项目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路灯、环卫、广电、通讯设施及其设备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道路、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小区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 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接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盐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保留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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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新加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有关两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外汇及其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增加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缩小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特别是增加本协定附表甲(新加坡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新加坡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贸易。
  上述附表甲和乙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一切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一方将为缔约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国民参加在其领土上举办的贸易博览会以及为缔约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国民在其领土上举办展览会提供便利。参加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须按照博览会和展览会所在国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进行。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博览会或展览会所在国的法律办理。

  第七条 在缔约一方领土上出产的下述产品,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征关税:
  一、不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货物的样品以及只作定货样品之用而不是为了出售的各类货物的样品;
  二、为维修、改建、建造、加工所需而进口的设备,这类设备在工程完成后将运回至所来自的缔约一方。

  第八条 缔约一方载有货物的商船在进入、停泊和离开缔约另一方港口时,应按照其适用于悬挂任何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九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地点和日期将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对于缔约一方为了保卫本国的根本安全利益或保护公共健康或防止动、植物的病虫害而采取各种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权利,本协定不加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各项商业交易。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本协定有效期可延长,每次延长一年。在延长期内,如缔约一方在期满至少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定有效期在该年度末即告终止。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经双方同意,对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经1989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全行外汇贷款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后,现印发施行。各行对在执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总行与开办外汇业务分行的责任与权限,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外汇项目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放的各项外汇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部门、地方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外汇信贷计划。
2、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3、分级负责,集体审定。

第二章 贷款的审批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各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的外汇贷款,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2、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条件
1、建设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财务、经济可行;企业素质好,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2、借款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 并同意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2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3 )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4 )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 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 )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 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 )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 )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 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 )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
2、总行向分行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与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五),分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总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外汇项目贷款办法,外汇担保办法及合同表式签订。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建设银行外汇贷款资金不受损失,避免贷款风险,发放外汇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具有外汇价值的财产设置抵押,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担保条件时,应与担保单位签订《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单位若用外汇额度担保,还需寻找另外一家人民币配汇担保单位,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采用抵押方式时,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若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建设银行应与抵押担保单位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退还。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外汇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在《外汇借款合同》生效后,由信贷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填制《核放贷款通知单》(附件六)。分别交会计部门及借款单位等。
第十条 贷款的开户
借款单位收到《核放贷款通知单》后,即可凭借款合同到建设银行分别办理贷款户和存款户的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支用
贷款的支用采取贷转存方式。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若需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对其提前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折合美元)。承担费用借款单位以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计算承担费的公式如下:
提前支用贷款额×占用天数×承担费率
承担费=───────────────────
360
第十二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1、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建设银行备查。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各行应建立内部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资金不合理支用。
2、建设银行应参与项目的对外谈判,了解有关情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银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
(2)土建工程是否按计划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
(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已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借款单位改进并及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建设银行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在每笔贷款到期的前2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七),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利息的计收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分别按3 个月和6 个月进行浮动。借款单位可随意选择浮动期限。建设银行应随时掌握外汇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准确确定项目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借款单位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八),督促其在2个月内全部偿清贷款本息。这期间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加收30%的罚息。若借款单位在2个月内仍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单位。担保方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应按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规定,14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建设银行按原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展期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或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率计息。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且展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展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七条 贷款总额的调整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总额时,经建设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外汇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拟定下一年外汇信贷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各分行应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之前,将下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并附必要的说明。在说明中应按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对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用款额,用款时间进行汇总,明确可用自有外汇资金解决部分、请总行支持解决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部分。总行根据分行上报信贷计划建议数和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总行外汇信贷计划和据以安排下年外汇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各分行应按时向总行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总行向企业贷款项目和总行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第二十条 贷款的总结
1、贷款项目竣工后,建设银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
2、贷款项目借款全部还清后,总行向企业贷款或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情况,将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与实际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总行,作为考核和检查外汇贷款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建设银行应对每个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十一).及时记录项目的执行情况,用还款情况,完整地积累资料,以实现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
各分行必须按本规程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总行直接向企业贷款的,总行负责贷款的支用、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分行应协助总行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总行报送项目专户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
总行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给企业的,分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总行有根据分行用款计划,组织、划拨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审查责任
各分行上报200万美元以上,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由总行审查的项目,总行主要从宏观上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总行在接到分行报审项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分行可视同总行同意贷款。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财务、经济、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测算是否准确,由分行负责把握。项目建设过程中,分行应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总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有责任帮助解决。分行在项目管理、贷款回收过程中,应承担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自1989年8 月1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本 ├────┴───┼────┴─┼────┴─────┴────┴────┴──┴───┤
│ 情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 │
├──┼────────┴──────┼──┴──┴──┴──┼───┴───┴────┴──┤
│ 申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请 ├───────────────┼───────────┼───────────────┤
│ 贷 ├───────┬──┬──┬─┴┬──────────┴─┬───┬───┬─────┤
│ 款 │ 进口物资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 金 ├───────┼──┼──┼──┼────────────┼───┼───┼─────┤
│ 额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 新增产量 │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口方式和收汇 │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
│ 济│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计│
│ 益│ │ │ │ │ │ │ │ │
├──┼───────┴───┬───────┴─┬──┴────┴┬─┴──┴──┴─┤
│ │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面├───────────┼─────────┼────────┼─────────┤
│内落│ │ │ │ │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面 │ │ │ │ │
├──┼───────────┴───────┬─┴────────┴─────────┤
│审建│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批设├─────────┬─────────┼────────────────────┤
│情银│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况行├─────────┼─────────┤ │
│由填│ │ │ │
│ 写│ │ │ │
└──┴─────────┴─────────┴────────────────────┘
附件二: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推荐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万元
───────┬────┬────┬─────────────
│ │现有固定│ 上年经济效益
建 设 单 位 │所有制 │ ├───┬───┬─────
│ │资产净值│ 产 值│利 税│ 创 汇
───────┼────┼────┼───┼───┼─────
│ │ │ │ │
───────┼────┼────┴───┼───┴─────
│ │项目建议书批准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位及文号 │ 批准单位及文号
───────┼────┼────────┼─────────
│ │ │
─────┬─┴────┼────────┼─────────
新增主要 │新增生产能 │ 主要建设内容 │ 计划工期
产品及规格│力及销售方向│ │
─────┴──────┼────────┴─────────

─────────┬──┴──────────────────
项目总投资 │ 资 金 来 源
──┬──┬───┼─────┬───────────────
│ │ │ 申请建行 │ 人 民 币
合计│外币│人民币│ 外汇贷款 ├──┬──────┬─────
│ │ │ │建贷│其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
│ │ │ │ │ │
──┴──┴───┴─────┴──┴──────┴─────
新 增 效 益
────────┬──────┬──────┬────────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新增创汇
────────┼──────┼──────┼────────
│ │ │
────────┴─┬────┴────┬─┴────────
预 计 贷 款 期 │ │
──┬───┬───┤ 拟担保单位 │ 备 注
合计│建设期│还款期│ │
──┼───┼───┼─────────┼──────────
│ │ │ │
──┴───┴───┴─────────┴──────────
附件三:备选项目通知单
编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 月 日填报《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所列 项目,申请总行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审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同意列作备选。
请你行抓紧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总行。
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项目处
一九 年 月 日
处长签章: 科长签章
附件四:
编号:
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 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 (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
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
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
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
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
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
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
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
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
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
贵行提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 需引进 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 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 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签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 文拟向 企业 项目提供外汇贷款。因外汇资金不足,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转贷企业。乙方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
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以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 万美元(大写)用于转贷 企业 项目。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以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将贷款利息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
三、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以同种外币偿还贷款本息。从第一笔用汇后第 个月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四、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部分贷款,挪用部分在原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五、甲方保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并每季度书面向乙方报告项目情况及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甲方与企业签署的转贷合同以及企业向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甲方和企业的用款、还款计划和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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