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不包括农业及对外植物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类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
第三条 省在林业厅设立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州(市)建立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并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县不设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由所在地的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各县林业局现有编制内明确专职检疫员二人,经省林业厅按“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考核批准后,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内各地、州(市)林业局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地、州(市)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国家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其主要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是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可派遗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铁路、交通、邮政和有关部分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共同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林业厅批准,在种子和苗木产地的国营林场、苗圃场、科研教学单位聘请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不能签发检疫证书。
第七条 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和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制定《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由省林业厅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八条 全省森林植物检疫的疫区和保护区范围,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划定的疫区范围内,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在保护区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九条 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每隔五年对检疫对象普查一次,由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第十条 必须经过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在调运前办理检疫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检疫费:
(一)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或县专职检疫员的同意,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由调出单位或个人在调运的十五天前到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或县专职检疫员申请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
(二)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按调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检疫要求,在调运的三十天前到当地检疫机构或向县级专职检疫员申请检疫。由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或县级专职检疫员签发检疫证书。
(三)外省调入的,在调运的三十天前,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同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或县级专职检疫员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地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在
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第十一条 因实施检疫所需车船停留、搬迁、开拆、取样、包装、消毒处理、改变用途等一切费用,均由货主负责。
第十二条 对检疫后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到达目的地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所附检疫证书不得涂改转让。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发,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其他各种证明一律不得代替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检疫员签发,签发时必须加盖检疫专用章,并签其本人名(章),二者缺一不可。
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邮政和民航部门,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托运或邮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托运或邮寄。
第十五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时,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提出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六条 对检疫对象的试验研究,不得在其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其非疫区进行时,属于林业部规定的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须经林业部批准,属于我省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补充对象,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第十七条 经产地检疫准备调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当地专职或兼职检疫员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八条 我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其它检疫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检疫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第十九条 省内所有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商业、科研、园林、医疗等企事业单位、驻军及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调运或进口(包括赠送、交换)必须经过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调运或进口(包括赠送、交换)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省、地、州(市)政府或林业厅(局)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授奖部门决定: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和与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对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运用取得成果的;
(三)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扑灭有显著成绩的;
(四)对防止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公安部门应协助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没收种苗、繁殖材料、罚款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检疫工作人员执行正常业务工作或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弄虚作假或伪造植物检疫证书的;
(三)违章调运、引进森林植物、林产品和其它繁殖材料的;
(四)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或办理托运、邮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