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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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办〔20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对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明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方向目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新形势下,大力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积极推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促进财政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要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时代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进一步坚定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新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和《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升财政工作水平、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以健全机制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目标,拓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全方位、立体式、宽领域、开放型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学习型机关、文化型机关、廉政型机关建设,使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财政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财政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水平,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围绕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着力建立和完善政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财政业务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相结合的分类培训工程;创新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着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实践性;着力推动学习型部门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着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

  ——围绕全面完成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使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更加扎实,质量和效益更加明显,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健全,培训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具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以实现服务财政大局,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

  ——坚持优良学风,学用相长。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探索学风建设督促检查制度,促使培训成果运用,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引导与督促的“三结合”。

  ——坚持按需施教,分岗实施。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对财政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要求,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自身需求有机结合,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需要有机结合,缜密设计、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逐渐形成科学、有序的分级分类培训新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有序。干部教育培训既要适应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适应财政干部增强能力的个人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干部职业发展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科学设计培训方案,精选培训教材,创新培训内容,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绩效,实现组织发展与干部成长的双重目标。

  ——坚持两手并重,统筹发展。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切实将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使党性教育与财政业务培训齐发展,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期间(自2008年起至2012年底),全国财政系统要完成新一轮全员轮训任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干部人数不少于干部总数的20%,县处级及以上财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有效推动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财政部、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如下:

  ——财政部直接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财政部主要负责对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干部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专员办干部、各省级财政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项财政业务培训。

  ——省、地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各省、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本地区财政工作的实际,完成本地区新一轮全员教育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立足创新,锐意进取,着力打造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系统工程

  (一)一把手培训工程。

  按照建设高素质财政领导班子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一把手”的培训。重点抓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一把手”的培训,同时把新任“一把手”培训放在优先位置,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拓创新、决策把关、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财政业务培训工程。

  根据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制的要求,重点围绕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会计制度、税制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普及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的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增强财政干部推进改革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各项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岗位培训工程。

  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岗位培训这一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品牌,树品牌工程、立品牌效应,推动岗位培训向更高水平发展,向更深层次迈进,推进岗位综合能力培训逐渐向岗位专项能力培训转变。

  (四)远程教育培训工程。

  进一步完善全国财政干部教育网,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学习、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最大程度上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扩大培训覆盖面,营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素质。

  (五)重点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要围绕“以才兴财”、“以才兴业”的目标,切实抓好对财政系统“财经外交人才”、“财经专家人才”、“财经复合人才”等高层次重点骨干人才的培养,着重提高他们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六)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要从推动财政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的目标出发,切实加强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突出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党性修养,提高后备干部理论素养、执政能力、廉洁自律意识和本领。

  (七)基层财政干部培训工程。

  要着眼于把推动财政科学发展、促进财政和谐部门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紧贴实际、注重实效,采取脱产培训、在职自学、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措施,加大基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

  (八)国际合作培训工程。

  按照“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既把握国际交往规则,又能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财政干部队伍。

  (九)培训管理者培养工程。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依靠培训管理者的具体组织实施来完成,培训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影响到干部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机构、高等院校等资源,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举办财政系统培训管理者研修班,提高培训管理者的综合素养。

  三、勇于开拓,务求实效,努力健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体制机制

  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作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生动力。

  (一)完善培训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理顺职能,努力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更好的统筹协调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科学发展。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二)转变培训设计机制。

  牢固树立按需施教理念,建立培训需求调研机制,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完善培训方案设计。在班次设置上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理论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偏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

  (三)探索自主选学机制。

  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新机制,在满足组织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干部个人学习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网络培训自主选课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按需自主选学,促使干部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四)强化动力增长机制。

  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制定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和组织考察考学制度。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有效渠道,促进培训和使用有机结合。

  (五)推进质量提升机制。

  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生命力。把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培训质量的衡量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提升机制。一是突出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既要以学员为本,注重学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又要坚持严格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二是突出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创新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渠道、教学方式和培训手段。三是突出培训内容的科学性。根据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现状,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四是突出培训评估的系统性。完善评估体系,全过程、多角度对培训质量和结果进行评估。五是突出培训学用的一体性。要实现“学”与“用”的统一,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培训中”与“培训后”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六是突出培训保障的基础性。加强师资、教材、培训基地建设力度,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四、夯实根基,统筹兼顾,不断开创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事关财政事业兴衰成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建立由厅局领导挂帅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把干部教育与财政业务统筹安排,使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共同发展;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工作者队伍建设,从组织和人员上提供保证,切实将大规模培训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注重研发,鼓励创新。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进一步加大培训研发力度,围绕培训案例撰写、培训课程开发、培训方法创新等,适时出台相关的体现激励、竞争、创优的政策,加强对培训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实现培训研发机制化;要着眼于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干部成长规律的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状况、培训需求状况的研究,及时把科研成果体现在工作中,使培训与研发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三)健全制度,提升质量。

  要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培训绩效评价,建立培训工作考核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制度体系。要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数量和质量兼顾,在保证培训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着力推进培训的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效果。

  (四)保障经费,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挥投入的最大效用,确保各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五)完善监督,狠抓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宣传,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形成层层重视、多方支持、人人参与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良好氛围,推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深入开展。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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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卫检字(89)第5号 1989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须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由公安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将卫生检疫所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持照人,以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必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劝其进行体检。

  三、经批准出国的劳务、留学、定居人员及其他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签发健康证明。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出境时查验健康证明,对没有健康证明者予以补办。对未办好上述手续者,视情况可以阻止出境,如有必要,边防检查站可给予协助。

  四、对中国公民进行健康检查,重点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性病或者其他传染病,一旦发现须采取必要措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人员健康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一、各类出国人员,如留学生、进修生、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劳务出口、援外及到国外定居的人员,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领取《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出境时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方能出境。

  二、在国外居住三个月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入境后一个月内须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者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下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依法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其业务,被特许人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或同一街道,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具体路段地名等方法加以区别的;

(二)同一企业注册商标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也可以在县(市、区)名称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三)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9、110、12315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殊含义的数字;

(九)冠以中心、总部、商城等组织形式与行业种类、品种数量、营业面积及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十)其他不恰当的文字或数字。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并需要使用许可项目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也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经营者或经营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名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名称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或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对驳回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或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消或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四条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二)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第十五条 名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应当对下列文字在阜阳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一)中国驰名商标;

(二)安徽省著名商标;

(三)阜阳市著名商标;

(四)阜阳市历史悠久的字号、商号。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在其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名称使用未满1年的,无特殊原因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从事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招牌、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上级名称登记机关对下级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进行监督。

(一)对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名称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二)对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登记机关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个体工商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登记档案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