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六)审核项目概算。
第五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市政府批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施工图设计、预算编报、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履行项目建设、移交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包括核准BT投资人招标方式)、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市政府及各部门依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其中,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由市政府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业主和BT投资人要严格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根据需要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五条 BT融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时,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深度。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概算审批中一并核准,采用其他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反映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管。
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及其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明确项目移交后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合同中应明确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审核结果、市审计局对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业主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审核、审计结果应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他融资管理办法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7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作失效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经本次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其内容的制定权限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一致,其执行效力不再视为政府规章。
一、予以废止的(53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2件)
1.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88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4.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9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8.防沙治沙若干规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9.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5月9日政府令第111号修正)
10.酒类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5月20日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11.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31件)
13.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发[1981]229号)
14.公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发[1981]137号)
1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设计标准补充规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办[1982]40号)
17.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82年3月19日新政发[1982]71号)
18.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发[1982]224号)
19.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发[1984]123号)
2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11月5日新政发[1984]108号)
21.加强技术改造计划管理和技术改造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1日新政办[1986]145号)
22.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
23.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1986]137号)
24.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9日新政办[1987]88号)
25.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征拨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发[1987]74号)
26.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发[1987]105号)
27.工业企业质量考核与奖惩办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办[1987]237号)
28.关于法规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9.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0.测绘成果成图有偿检验办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办[1988]109号)
31.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发[1988]129号)
32.关于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禁止无证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活动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取和面试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新政发[1989]86号)
34.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发[1989]121号)
35.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办[1994]20号)
36.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办[1988]98号)
37.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负伤后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1979年7月1日新革发[1979]268号)
38.批转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关于改进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发[1985]99号)
39.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边境地区采挖药材管理严防人员越境的意见》(1986年4月29日新政发[1986]45号)
40.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农业生产实行“定额配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发[1987]66号)
41.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农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办[1987]83号)
42.转发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关于封山育药保护资源紧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办[1989]44号)
4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办[1999]130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新政环字[1988]7号发布)
45.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号批准,1994年3月10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畜字[1994]5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46.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号批准,1993年11月25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计生政法字[1993]19号发布)
47.关于执行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号批准,1994年8月2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交[1994]86号发布)
48.草原防火实施办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号批准,1995年11月8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5]46号发布)
49.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号批准,1996年1月24日自治区版权局新权字[1996]3号发布)
50.草场承包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号批准,1996年7月17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6]34号发布)
51.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号批准,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政法字[1997]1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52.查处无照经营办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号批准,1997年1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新工商个字[1997]2号发布)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号批准,1997年7月23日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7]7号发布)
二、作失效处理的(18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
5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16件)
55.关于绵羊毛等畜产品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日新政发[1986]32号)
5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新政发[1986]105号)
57.关于外籍旅客入境携带物品在市场出售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0月15日新政发[1986]111号)
58.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稿)(1986年11月24日新政发[1986]136号)
59.关于开发棉花甜菜生产的若干政策规定(1988年4月18日新政发[1988]52号)
60.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1988年5月23日新政发[1988]88号)
61.贯彻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6月20日新政发[1988]82号)
62.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88年8月29日新政办[1988]132号)
63.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品种范围的通知(1988年12月7日新政办[1988]189号)
64.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1989年5月28日新政办[1989]65号)
65.关于外贸出口供货和出口收汇双保承包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新政发[1989]72号)
66.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布告(1989年11月9日)
67.批转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补充实施办法》(1984年10月29日新政发[1984]137号)
68.转发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市场管理保护测量标志建立良好测绘生产秩序的意见》(1989年3月25日新政办[1989]31号)
69.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3月29日新政办[1989]22号)
70.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农资专营廉洁制度建设试行办法》(1989年9月27日新政办[1989]108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件)
71.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新政函[1997]142号批准,1997年11月12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新烟专办[1997]1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