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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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8,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

  多年来,鄂湘渝黔四省市党委、政府立足于武陵山片区实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武陵山片区呈现出各民族团结和睦、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规划》提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进一步实现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规划》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把在武陵山片区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作为创新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总结推动民族工作的好经验、新方法,不仅能更有力地推动武陵山片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各种形式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手段,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努力为武陵山片区实现跨越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坚持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与《规划》同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制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民生改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力争使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要把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中心工作创造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抓好中心工作,为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坚持群众路线。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把改善民生作为示范区建设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生产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坚持统筹联动。要坚持中央各部门之间、鄂湘黔渝四省市之间统筹协调,坚持各级上下统筹互动,形成多渠道、网格化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武陵山片区尽管地缘相连、文缘相承、商缘相联,但地区、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典型引路。结合实际,抓好典型,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坚持讲求实效。既要讲究形式,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更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提出的“五区”建设战略目标包括了生态建设、扶贫开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几个方面,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都分别制订了专项实施方案。现根据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1.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一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普遍深入。特别要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教育全过程,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教材、进课堂。

  二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措并举,形式多样。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充实教育基地的内容,充分推动教育基地建设与基层教育科技文化站点相结合,扩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

  一是要普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

  二是要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三是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合作和团结,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四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入警民共建、军地共建、对口援建、地企共建、城乡共建、“手拉手”、“一帮一”等活动,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五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把握时代主题,准确分析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切实增强专题活动的效果。

  3.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

  推动武陵山片区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和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的评选标准和测评指标体系,规范程序,确保示范典型的质量和评选的可操作性,推动示范典型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要广泛、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

  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实际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着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突出困难、特殊问题,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聚居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协调民族关系。

  2.加强民族乡建设。

  指导和支持武陵山片区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民族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民族乡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民族乡干部配备政策,加强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切实加强民族乡政权建设。

  加大培植特色产业力度,积极探索“一山一策”、“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优化种养特色产业,培植旅游、文化等地方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安居工程、整村推进等建设项目的扶持;积极推进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乡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3.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积极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要按照增加数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政策水平、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为推动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提供组织保障。

  支持武陵山片区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堡垒。

  充分发挥国家民委派驻武陵山片区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并进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4.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指导和帮助武陵山片区积极适应流动人口增多的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立城镇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积极搭建社区民族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沟通、理解、合作、互助的机会,促进社区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就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主动融入城镇生活,适应城镇管理。

  5.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要扶持武陵山片区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着力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看戏看影视难等问题。要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科普”下乡活动。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开发民族文化公共产品,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

  (三)推动武陵山片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把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建活动新格局,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武陵山片区民族工作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2.建立健全应急维稳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严防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各类社团、民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发展、增进团结、抵御渗透、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推动民族工作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治安防控等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国家民委认真履行作为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试点工作联系单位的职责,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加强指导,并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具体任务,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保障。

  要积极推进鄂湘黔渝四省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完善推进武陵山片区全面发展一体化协调配合机制。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毗邻地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建设和谐地缘关系。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民委定期协调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部委和鄂湘黔渝四省市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5.建立健全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国家民委在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下,适当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并率先在武陵山片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的支持。

  鄂湘黔渝四省市各级民委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在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示范区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实施

  本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武陵山片区试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示范单位类型

  主要面向基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事业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团(营、连等)。试点单位在行政区划上不相互包含。

  (二)示范单位标准。

  示范单位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典型性,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得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机制体制;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过程;落实了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将创建活动绩效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2.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3.创建活动效果显著。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了各族群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开展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内容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了当地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了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民委负责示范单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适时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适时组织对示范单位监测评估,确保示范效果。四省市民族工作部门是示范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单位的申报和检查测评,为示范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市等各级示范单位的建设,为全国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民委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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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1]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和各自的职责拟订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给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土地使用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箱,并交纳基准地价5%的定金;
(三)开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城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7天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距拍卖前15天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竞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支付基准地价5%的定金,领取报价牌;
(四)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五)竞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地产交易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业务。在土地拍卖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件。
第十二条 未中标者或未获得签订出让合同的竞买者,其所交的定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退还。
第十三条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应全部支付完毕。已交的定金充抵出让金。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双倍退回定金,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的精神,结合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8号)的需要和丽水市区的实际,现对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村集体留地的处置方式

(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留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不再按丽政发〔2004〕48号的规定进行村集体留地指标的返还,一律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华行政村;白云街道灯塔行政村、丽光行政村;岩泉街道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下同)补助40000元/亩。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岩泉街道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仅对征收结七弄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冷水行政村(仅对征收飞机场角自然村在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紫金街道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塔下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3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Ⅱ、Ⅲ区片(除中心城区上述行政村外)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继续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2007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报批的农转用、征收土地,被征地行政村可按本补充规定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方式。

(1)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返还的,留地指标返还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完毕的行政村,按丽政发〔2004〕48号规定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土地尚未被全部征收的行政村,一律按11%的比例返还村集体留地指标,且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2)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今后实行回购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指征地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三项指标回购价格的平均值,下同)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低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按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进行回购;

政府原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分摊到每亩征地产生的指标回购成本高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仍按政府原公布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对按丽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指已实施村集体留地项目或已实行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的情形)的被征地行政村,其现有的留地指标无法按征地时对应产生的二产、三产和公建指标进行复原的剩余部分指标,仍按原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指标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行政村,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

列入征地Ⅲ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列入征地Ⅳ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10000元/亩。

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在被征土地交付使用后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费用应优先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集体出资部分的资金缺口。

三、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的项目及在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前已供地的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由政府承担并计入政府储备土地的征地成本。

(二)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以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含村集体留地项目),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所需的回购资金,一律由项目建设业主按本补充规定的相应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承担,并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

市政府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出的村集体留地指标回购要求,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村集体留地指标的回购。

四、本补充规定施行之后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费用计入项目的用地成本,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按规定缴纳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或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时收取。

五、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的被征地行政村今后的公建项目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