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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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安全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专题活动持续开展,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保障型城市创建等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报刊、图书、网络、音像及文艺创作和演出等较快发展,丰富了群众安全文化生活,促进了安全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全社会形成了有利于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环境,为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

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安全文化建设与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迫切希望、与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牢固树立;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安全文化发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安全文化建设不够扎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安全文化产品开发和安全文化产业发展等需要大力加强。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也是安全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七大将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重大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要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对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都对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安全文化建设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已经探索出诸多有效途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发展条件。进一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凝聚共识、汇集力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的重要举措和保障。要抓住机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明确目标任务,开动脑筋,强化措施,深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开创安全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主线,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突出事故预防、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增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为圆满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诸要素的引领作用。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三贴近”原则,牢牢把握安全文化建设方向,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持突出实效,注重特色,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创新发展。

——坚持深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施重点工程,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安全文化建设体制机制及标准制度健全规范,安全文化示范工程和阵地建设深入推进,安全文化活动内容不断丰富,全民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文化建设富有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唱响安全发展的主旋律,促进全民安全素质和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

——加快安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安全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安全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完善宣教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分区域建设一批安全教育示范基地。

——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到2015年,建立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300家、国家级安全社区600家,建成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繁荣安全文化创作,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安全文化精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形势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安全发展的理念。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持久地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形成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氛围。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送安全文化到基层”等活动,培育和塑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贯彻,使其深入人心、扎根基层,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涵和实质的宣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深入落实,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开展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加强和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资源,针对安全生产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形成以安全发展为核心、各具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理论体系。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和方法途径,总结实践经验,凝炼理论性成果,以点带面,指导和推动工作。建立安全文化建设成果表彰、宣传推广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积极开展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间的安全文化建设学术交流,切实做好理论成果转化应用。

(三)强化正确的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就、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发挥安全文化的激励作用,弘扬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健全完善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做到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其对安全宣传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事故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做好舆情分析,坚持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引导社会舆论。加快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现象、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及事故进行监督、举报,提高举报、受理、处置效率,落实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四)加强安全法制宣传,强化安全法治意识。坚持与“六五”普法相结合,面向社会和广大企业,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总结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坚持以案说法,深入剖析,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五)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推进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知识进课堂,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课程,在高等院校开设安全文化知识和应急管理选修课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公益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重视和发挥班组(区队)长在企业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专题业务培训,提高班组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六)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扩大安全文化建设效果。继续推进安全生产宣教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有关宣教机构上下沟通联动机制,形成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各方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宣教思想文化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充分发挥安全文化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任务共担,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影响力。加快安全文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运用,依托政府部门和行业性专业网站,打造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网络阵地,充分展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交流工作经验,主动引导网上舆论,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七)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奠定思想文化基础。注重加强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城镇安全社区建设,大力推动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规范和评价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加强企业、社区、城市安全文化配套措施建设,建立安全文化示范创建交流平台,不断扩大建设成果。

(八)大力发展安全文化产业,促进安全文化繁荣发展。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进相关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等转企改制,拓展有关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努力打造资源优化、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强的安全文化产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开展安全文艺创作。加快出版发行可读可视性强的安全文化产品,促进原创性安全文化作品创作。兴办安全文化事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文艺团体开展文艺创作,促进繁荣安全文化市场。鼓励重点行业、地区、企业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场馆和宣传教育展厅。积极推进各地建立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探索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将安全诚信建设作为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实和丰富创建内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训,指导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支持各地开展区域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创建工作创新发展。

(二)安全社区建设工程。以安全社区建设为平台,立足安全预防,建立安全防范机制,提高社区成员预防和应对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实施社区安全环境建设,提高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关注社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基础。

(三)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程。总结借鉴有关地区开展安全保障型城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指导原则、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抓好试点推动,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重点安全治理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夯实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四)安全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安全知识展览馆、仿真模拟体验馆、影视教育馆和图书资料馆等,构建国家、地方和企业安全教育示范(警示)基地。积极推进仿真模拟体验馆建设,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融知识性、直观性、趣味性为一体,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各类安全事故,从中了解事故发生的机理,模拟演练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方法,学习有关安全科普知识和防范技能。

(五)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工程。结合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发展安全文化产品创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实体参与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发挥安全文化机构的参与支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壮大安全文化产品开发队伍。优化安全文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影视、出版、演艺、动漫等文化产业,提升作品的创新能力。组织创作、推出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安全文化优秀作品。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组织推动。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抓好评估检查,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全局工作同步部署、协调推进。

(二)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拓宽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渠道,形成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共同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安全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安全文化研究、教育、传播活动有效进行。加快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从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三)抓好安全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安全文化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安全文化资源,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文化阵地建设,带动乡镇和村(居)、社区基层建设,形成系统完善的安全文化工作格局。发挥企业和社会资源优势,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健全专兼职的安全文化建设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业务培训,引导改进安全文化建设方式、方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工作协调推进。发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文化建设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类报刊网络、文艺团体、宣教机构及各类安全文化单位的工作指导,强化协作配合,选准主题,明确任务,共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加强对相关安全文化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文化市场,营造安全文化建设的良好环境,满足社会对安全文化多样性的需求。

(五)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领域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先进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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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国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三、第三条修改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五、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费率。”

六、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第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

九、删去第十五条。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密。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六)稳定就业岗位的在岗培训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

“(七)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和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发放”修改为“核发”。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中的“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款中的“报送备案”修改为“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以及有关事项书面告知申领者本人。”

十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该两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基金监督职能。

“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入与支出分开管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查询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

“从业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违纪使用情况进行举报。”

十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拒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对其有关资料核查或者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使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失业保险基金、参保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截留、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

“(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的;

“(七)违反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八)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九)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申报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核准申请

  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受理办”)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资质变更以及资质证书的打印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实施、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四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部受理办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部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部受理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部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二)对于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部受理办即时向送件人开具《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件人凭此领取证书。 

  (三)企业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内寄出的,部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陈述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陈述材料接收凭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部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部受理办;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部受理办或城市建设司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可直接到部受理办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部受理办,部受理办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部受理办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城市建设司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受理办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统一销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标准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