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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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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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继续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管理范围,定期考评,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为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旗县区,开发区,有引资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外引内联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年终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对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定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分别对完成外引和内联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旗县区、委办局、开发区及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中介人分别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内联先进单位
1、引进区外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40分;
2、引进市外(区内)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10分;
3、当年实施横联企业数 基础分10分;
4、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及改善投资环境 基础分20分;
5、组团出访参会 基础分10分;
6、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程度 基础分10分;
(二)外引先进单位
1、完成年度外项目指标 基础分20分;
2、完成合同引进外资额指标 基础分20分;
3、完成外资实际到位额指标 基础分30分;
4、当年企业领照指标 基础分10分;
5、组织参加国(境)内外招商活动 基础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单位年终考评按照引进外资、横向联合两条线进行。基础分数各为100分,凡超额完成任务的另加超额分数。加分方法:超额数占任务数之比乘以该项任务的基础分值,最后以各单位的得分总和为依据评出先进单位。
获得自治区和市外引内联先进单位奖的旗县区,其经协、外经部门有资格评为先进工作部门。
对外引内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及中介人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评比产生。
第六条 指标要求
1、引进国内外资金,是指符合外引内联统计口径,以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它有效资信证明证实,已实际到位的资金。
2、企业项目数,是指符合统计径且已开工或领证的项目。
3、进行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和改善投资环境,是指一个地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优惠办法和市协作等六部门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企业(项目)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情况。
4、组团出访主要包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访(参会、展销)活动和本单位组织以招商为目的出访活动。
5、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包括工作反馈和月、季、年报等。
第七条 考评验收和审定奖励
市外经局和市协作办在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在审验材料、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后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奖励。
第八条 奖励
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旗县区分别给予1万——2万元的奖励,奖励名额3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部门分别给予5000——8000元的奖励,奖励名额2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对中介人视贡献大小按有关政策实施,对所有荣获年度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登报表彰。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九条 双优特别奖
对年终分别完成外引和内联任务,经评选获奖的旗县区(单位)授于内联外引“双优特别奖”(内联外引不再重复授奖)。对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对连续两年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应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也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