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0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我会制定了《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现对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意义
产品是企业商誉和服务的载体,产品创新与发展是行业发展与壮大的核心要素。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人身保险业所发挥的作用最终是要通过产品创新来实现的。
不断进行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三农”保险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身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产品创新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行业发展,增强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人身保险业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人身风险保障支撑。
当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为: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近年来,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的人身保险产品体系,自主创新的条件基本形成,产品创新应从过去较多借鉴国际经验,转化到将借鉴国际经验与密切联系中国实际有机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企业是产品创新与经营的主体。在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中,应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完善相关的政策环境,形成优良的企业创新环境,推动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应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变化,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热点不断深化。
——注重细分市场。企业在产品创新活动中要细分城乡市场,细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市场机会,重视各渠道反馈的细分市场机会,针对各种可保风险进行产品的创新和改造提升,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
三、深化改革,促进竞争,推动人身保险产品创新
为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近期,中国保监会将大力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适度增加市场主体,优化市场供给结构,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研究加强养老、健康保险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促进专业化经营;稳步推进产品定价监管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完善产品开发管理机制,促进良性竞争;引导行业在“三农保险”等领域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加强对产品服务的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立足国情,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争取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产品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为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行业力量,结合中国实际重点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加强行业经验数据的积累和交流,定期修订生命表,研究制定疾病发生率表;制定标准条款,普及保险知识,帮助消费者比较、选购保险产品;从探索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完善行业服务标准。
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以人为本,做好产品创新工作
为做好产品创新工作,保险公司近期应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从完善公司产品创新的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着眼长远的产品创新管理机制。既要破除产品创新高深莫测的神秘观念,调动各方参与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要避免各分支机构遍地开花,风险难以控制的局面。
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各类专业化人才紧缺是影响产品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公司应通过引进和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精算、财务、法律、投资、核保核赔、销售、客户服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发挥各类人才的专长,共同参与产品创新。
大力推进专业化经营,加强自主创新工作。实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专业化控制各类风险并根据各类风险特点,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进行自主创新,拓宽人身保险服务领域。目前应促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加强产品设计及销售服务等配套措施的专业化分工及协作能力,促进产品创新进一步满足实际需求。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推进条款通俗化和简洁化,使条款表述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统一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及提高产品经营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手段,改变粗放式经营管理方式,重视经营成本控制工作;另一方面,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促进产品创新,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关系的逐步深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
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
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
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
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
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
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
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
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
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
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
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
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
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
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
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
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
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
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
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
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
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
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
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
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
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
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
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
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
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
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
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
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
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
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
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
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
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
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
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
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
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
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
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
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
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
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
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