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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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1990年4月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加强化工“无泄漏工厂”管理,提高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无泄漏工厂”的基本条件:
⒈ 在申报年度内必须无特大设备事故。
⒉ 创建“无泄漏工厂”计划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⒊ 制订了贯彻《条例》、《规定》和《制度》的具体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无泄漏工厂”标准:
⒈ 有健全的密封管理保证体系,职责明确,管理完善。
⒉ 静、动密封档案、管理台帐、消漏堵漏记录、密封管理技术基础资料齐全完整,密封点统计准确无误。
⒊ 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万分之五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千分之二以下,并无明显泄漏点。
⒋ 全厂主要生产车间必须为无泄漏车间,全部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5%。
第四条 “无泄漏工厂”是对整个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厂长对本单位的“无泄漏工厂”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设备动力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企业其他部门和车间,按照职能区域划分责任范围,做好无泄漏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命名
第六条 创建“无泄漏工厂”的企业,应按照“无泄漏工厂”标准,制订目标、细则的实施步骤,发动各级各类人员参加创建工作,并对设备管理进行整顿。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无泄漏工厂”标准进行自查,在连续六个月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可向设备动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部重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验收,其它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或委托地市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统一命名,并发给证书和铭牌。
第八条 “无泄漏工厂”证书有效期四年。在到期前六个月,须重新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者,由主管部门撤销其“无泄漏工厂”称号。
第九条 换证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凡被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的企业,自换证验收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章 日 常 管 理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无泄漏工厂”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使“无泄漏工厂”管理水平不断巩固、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发现已被命名“无泄漏工厂”的企业设备泄漏情况严重,不符合“无泄漏工厂”标准,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无泄漏工厂”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定点或由化学工业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认可的制造厂家生产的密封件。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委托的地市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内,按标准对“无泄漏工厂”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有关企业,抄报有关部门。抽查结果可分别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称号三种。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被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并建议相应撤销其以“无泄漏工厂”为基本条件所取得的荣誉。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每年将“无泄漏工厂”总数汇总一次,并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
第十六条 参加“无泄漏工厂”验收和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⒉ 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⒊ 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和办法。
第十七条 在验收“无泄漏工厂”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无泄漏工厂”验收细则和抽查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2月20日(83)化生字第160号文有关《“无泄漏工厂”标准及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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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国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九条 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负债比率和盈利水平。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有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
(三)投资是否经过科学决策;
(四)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对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任期内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和主要工作成绩;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净资产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三)任期内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国家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合同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各种经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经济合同履行的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