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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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1979年2月2日,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为了尽快编审出版一整套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新教材,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根据毛主席“洋为中用”的教导,大力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各个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国家的教材引进来。
一、引进外国教材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1981至1983年期间,要对全套高等学校教材进行修订提高,使之更好地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近几年内将美、日、西德、英、法等国以及其他外国的较新较好的教材尽快引进来。确有参考价值的苏联教材,也应该加以引进。对于世界著名大学以及在各门学科、各类专业中占领先地位的外国大学的教材,争取在一二年内摸清情况,成套引进。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摸清上述外国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和使用的教材。
(二)基本引进上述外国大学的各种参考价值较大的教材(包括由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和学校编印的讲义)。
(三)对外国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作出必要的评价,供各校教师和教材编写人员参考。
(四)选择其中质量较好、参考价值较大和有代表性的,分别组织翻译或影印。
二、引进的途径
外国教材的引进,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进行,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请我驻外使馆,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或其他有关人员,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外国友好人士和外国专家,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和交流等渠道,加以引进。
(一)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外国公开出版的教材,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订购。外国大学教材的缩微胶卷、录像带等,也可以通过该公司委托外国出版商协助采购一部分。可以由有关部委集中选购,也可以由各校通过当地外文书店自行订购。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在汇编的外国图书征订目录中,增辟教材一栏,尽可能将国外较新较好的教材列入。
(二)请各有关驻外使馆,指导和帮助开展所在国教材的引进工作。如:协助了解外国大学使用教材的情况;协助购置外国大学自己编印的讲义和教学资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卡等);协助购置某些急需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等。各有关部委需购的教材样本,如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难以购到,需要通过各有关驻外使馆协助引进的,可以提出书单(注明书名、作者名、出版日期及单位)送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汇总后,转教育部外事局告驻外使馆协助办理。
(三)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我向有关国家派出的各种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请就便了解教材情况,协助选购一些学校讲义等,也可以由派出人员向当地使领馆提出建议,由使领馆审核研究后协助选购。
(四)有可能时,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文化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计划中,把引进外国教材作为一项内容列入。
(五)我高等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校际联系时,应将交换图书资料,交流教材与讲义,列为重要内容。
(六)鼓励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通过他们在国外的亲属友人,了解外国教材情况,协助选购。需要偿付外汇的,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
(一)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由各有关部委按照目前高等学校编审出版的分工,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类专业外国教材情况的汇总、整理,引进外国教材以及翻译、影印外国教材的计划和建议的提出,引进的外国教材的研究和评介等,在各有关部委的领导下,分别由各科、各专业的教材编审委员及其主持学校负责,也可以由部委专门指定的其他学校和单位负责。各有关高等学校,也要积极参加,大力做好。各有关部委可以在所属出版社(或教材编辑室)和有关学校建立若干外国教材中心,以利于系统引进和积累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
(三)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翻译影印计划,由主管部委审定并组织实施。
翻译外国教材的出版工作,原则上由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负责,也可以请中央或地方其他出版社协助,或由所属高等学校翻译、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影印外国教材的工作,主要由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光华出版社)负责(具体办法见1978年9月8日教育部、国家科委、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教材影印工作的联合通知》),教育部应积极筹建教材影印机构和生产基地,分担部分任务。必要时可以组织高等学校影印力量,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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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11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股东资格问题的紧急请示》(青工商函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考虑到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份问题的复函(略)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局令第3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第3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于2002年4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程序,保证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我
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规章;
(四)提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建议;
(五)修订、废止规章;
(六)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七)其它立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
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
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
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
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年度制定、修订的立法项目
申请表(附表一),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起草行政法规的应当附草案。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工作、统筹兼
顾、保证立法质量的原则,对立法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召集有关司室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
拟订全局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报送局务会审议批准。
行政立法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行政立法的名称、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时间进度安
排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印发各司室,并抄送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行政法规的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项目的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局务
会报告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司室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各司室根据工作进展,认为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请局务会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应当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与相关部委协调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征
求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有关论证会、座谈会和听证会。
起草单位在上报审核前召集征求意见会议时应当通知政策法规司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
当在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布,或者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涉及两个以上司室职责的,由一个司室为主起草,有关司室配合
共同提出立法草案。
系统内有关单位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的司室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分
管局领导决定;系统外有关部门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的司室与有关部门
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立法草案报送审核时说明有关情况
和理由。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
审稿和对送审稿的说明。
送审稿经起草单位司务会研究讨论后,由司长签署意见(见附表二)后将送审稿、起
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背景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政策法规司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相关规章内容相协调;
(四)是否符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规定,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征求有关
部门的意见或者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
单位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立法草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收到送审稿、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30日内根据《立法法》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对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提出退审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再
次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经局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政策法规司依前款征求意见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经过审核符合提交局务会审议条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人签署提请局务会审议的建议,交局办公室安排会议,起草单位按照局务会要求提交送审
稿、起草说明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 局务会审议送审稿时,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
起草情况、起草中较大的争议问题及解决情况的说明。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意见等有
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规章送审稿经过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审议的意
见进行修改,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
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二条 规章签署后,起草单位将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各30份送政
策法规司,并送《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刊登,《中国医药报》和局机关网站应当及时
全文刊登。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由有关司
室提出意见初稿,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核,以局发文形式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
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者界限的,由有关司室提出解释意见初稿,政策法规
司审核,以局发文形式回复意见或者发布。
药品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有关司室提出解释意见初稿,
政策法规司审核,以局发文形式批复。

第二十四条 规章发布30日内,政策法规司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并报送国务
院公报刊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 9月2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行政立法项目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立法的必要│ │
│性(所要解│ │
│决的主要问│ │
│题) │ │
├─────┼───────────────────────────────┤
│进度安排年│ │
│内完成的可│ │
│行性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
│ 起草单位 │ │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行政规章审查表

年 月 日 起草单位:
┌─────┬───────────────────────────────┐
│ 法规名称 │ │
├─────┼───────────────────────────────┤
│ 起草单位 │ │
│ 送审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司长: 年 月 日 │
├─────┼───────────────────────────────┤
│政策法规司│ │
│ 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长: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