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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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退管服务工作,省退管委在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做到精心管理、热忱服务、保障生活,使退休
职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按照“政群结合”、“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省、地(市)、县(市、区)成立由工会、劳动、财政、体改委、经贸委、民政、卫生、人事、老龄、老干、社会保险、人民保险等部门负责人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退管会”)。其组成人员经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可在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的风景点、街道、乡镇成立区域性退管组织,发挥退休职工积极分子作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五条 各产业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产业、系统退休职工情况,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产业、系统基层单位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单位,凡退休职工25人以上,成立退管会,25人以下成立退管小组,并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退休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省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基层单位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级退管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八条 各级退管会的职能是:管理、服务、维护、教育、协调。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退管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促进企业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
(三)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传统美德,表彰好人好事。
(四)指导基层退管组织开展退管服务各项工作和兴办各种为退休职工服务的事业,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兴办为退休职工服务的各项福利事业。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反映退休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总结交流搞好养老保险和退管服务工作的经验,开展退管理论研究。
(六)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七)组织退休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知识,开展延年益寿、增进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丰富文化生活。
(八)研究解决退管服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基层退管组织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搞好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关心下一代,保持工人阶级本色。
(三)依法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为退休职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办好退休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互助互济会,做好退休职工中的孤寡和病残老人帮抚解困工作。
(四)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发展各种形式的老人事业,组织和倡导退休职工自己动手谋福利。
(五)开辟活动场所,组织各类适合老人特点的学习和文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退管会要切实加强对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退休职工和管理服务组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县以上退管服务经费:
(一)政府拨款。
(二)有关部门拨款。
(三)退管会经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费收入。
(四)社会各界赞助。
(五)其他合法途径的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退管服务经费和退休职工福利费,按闽政(1982)59号、闽退管会(1994)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修建活动室,添置活动室的设备、文娱用品、订阅报刊杂志,开展重大活动,组织慰问退休职工,以及退管办的日常开支等。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接受各级退
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退管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公布之起执行,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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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探索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
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更好地为劳动
保障中心工作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
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条件

(一)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

(二)规划财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较顺;

(三)已被列入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或世界银行项目试点城市。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选择1-3个候选城市,推荐上报。

二、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规划财
务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择优选择定点联系城市。要指导定点联系城市按照我部下发的工作要
点,结合本地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督促定
点联系城市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我部规划财务司将会同定点联系城市所在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
对定点联系城市进行工作指导,向定点联系城市提供有关工作信息,推广和应
用科研成果,并不定期地组织工作交流,帮助定点联系城市开展抽样调查和统
计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培训有关工作人员。

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本地区推荐的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其工
作计划,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靳宏

联系电话:010—84201477

传真:010—84223393

附件:1.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推荐表
2.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规划、财务、统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服务;

(二)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充分发挥规
划工作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劳动保障基础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推动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探
索建立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准、更快地提供统计信息;加
强统计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财务制度,推进财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提
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对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开展
劳动保障重要指标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并提交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向劳动保障部直报统计数据,每半年开展一次统计分析并形
成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完成部里交办的统计专报和专题调
查任务;

(三)及时反馈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进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及经费
使用情况,总结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推广、应用劳动保障科研成果和世界银
行项目成果;

(四)参与部属科研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工作调研和有关会议等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

(五)全面了解资产的运营情况,总结资产管理的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

(六)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工作机构,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定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
本地区实际,对工作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