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8:06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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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做出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
近几年来,各地交通部门在搞活公路运输企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改革试验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路运输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很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改变公路运输企业
的困境,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根本的出路是坚持和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和意思,望随时报部。



附: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公路运输企业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在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进行了初步改革,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改
善,同时努力完成了各项运输任务,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目前,公路运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活力不够,困难很多。绝大多数企业负担过重,车辆老旧,成本逐年上升,利润大幅度下降,人均留利大大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普遍缺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仅再投入能力低,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
维持,甚至处于经营亏损的状况。如何摆脱公路运输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增强后劲的问题,已成为公路运输企业的当务之急。
三、公路运输企业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微利企业,衡量它的经营成果主要是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不去,对社会效益的发挥带来了很大影响。要改变公路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除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要坚
持和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把企业搞活,这是公路运输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
四、深化公路运输企业改革,一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二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制,搞好按劳分配,改善经营机制,解决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当前,首先要解决两权分离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从而带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为此,要积极探索公路运输企业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不失时机地推行具有公路运输行业特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增强公路运输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第二,有利于使企业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
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运输生产和经营的良性循环;第三,有利于推动运输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后劲;第四,有利于加强运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有利于挖掘运输企业的潜力,促进“双增、双节”运动的开展;第六,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
,应当积极实施,大胆探索,稳步前进。
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都留给企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景气,车辆老旧,消耗大、成本高、效益差,处于亏损边缘的急需扶持的运输企业。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档分成。即企业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后,超过基数部分,分等累进按比例提取分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环境比较好,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运输企业。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在三至五年承包经营期内,以确定的基础利润为基数,企业每年以一定的递增比例向国家上缴承包利润。这种承包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管理有基础,生产形势好,经济效益高,发展有后劲,竞争能力较强的运输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即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这种承包形式适用于负担过重,经营亏损,虽经努力但在短期内扭亏困难的企业。
5.百元营收(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即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在百元收入(千吨公里)中所占的比例为基数进行承包(考虑到每年工资增长因素,基数可略大于上年实际数)。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持续发展,收入稳步提高的运输企业。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投入产出包干、两保一挂(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勾),或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探索实行更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其它形式。
七、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这是关系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成败的关键。承包基数要先进、合理、实事求是。既要考虑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前面临的各种情况,既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力求把基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
础上。基数确定后,如遇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已承包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八、要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特别要防止承包后拼设备、吃老本和消费基金膨胀等情况的发生。承包经营要明确规定车辆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防止失修漏保;承包后企业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明确承包期内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增值
的指标;同时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和审计制度。
九、为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在企业内部要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改革,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但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注意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内部蕴藏的积极因素,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当前,在运输企业内要在“包”字上大做
文章,建立生产、财务、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体系,把有关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做到“纵包到底,横包到边”。少数小型企业,也可试行内部租赁及股份制的办法,搞活经营管理。
2.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体现职工所得和个人劳动成果、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使国家收入稳步增长,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职工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随着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企业领导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机构设置、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配套改革的要求。要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和中央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各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抢险救灾、战备支前物资运输任务,继续发挥好公路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实行承包以后,要以企业升级为中心,改善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防止以包代管,一包了事。特别要抓好安全质量,杜绝
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粗暴待客、野蛮装卸,以文明优质服务,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场、站、队、车活动,建设一支符合“四有”要求的职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根据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和岗位
守则,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使公路运输企业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政策性很强,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从事。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计划,分析情况,研究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实行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尚未实行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结合企业实际,订
出切实可行的承包办法。在具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步骤上,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分析企业现状,搞好对企业的评估,预测企业的发展,进行宣传教育,统一全员的思想认识,草拟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经营目标。
2.确定经营者阶段:除可通过由现任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形式确定外,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招聘、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经营者。
3.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阶段:要采用合同和公证等法律形式稳定和约束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确保承包期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的领导,要从认真研究企业的状况入手,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在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更好地落实下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部门的支持,为搞活企业创造
较好外部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控制,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搞好运输市场整顿,确保公路运输有秩序地健康地发展。



198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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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1981年12月10日,卫生部

规定
一、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受理。有的品种,如对我国提高医疗效果有重大价值者,应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严格审查后,报卫生部批准。
二、申请者须向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1.该厂商的国家政府卫生部批准生产该药或同意该药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文件(译文复印本)。
2.有关该药的化学名称、结构、含量、来源及制备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数据、毒理和药理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处方组成,使用说明和样品(足够作复验用的量)。
3.如该药已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结果;如该药未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计划。
如无以上资料,概不受理。
三、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据新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由省、市、自治区药检所进行必要的复验(药检复验费用按国内新药复验收费标准五至十倍收取),并征求有关临床医院、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的意见和理由,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安排临床试验研究。
四、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在收到卫生部的批件后,通知国外厂商,如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即可和该厂商商谈有关临床事宜,并与临床医院签订合同。
五、国外厂商应向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免费提供所试药品及临床化验等所需费用。一般每个病例酌收临床试验费五百至一千五百元或根据所试新药情况临时议定。在临床试验研究中,由于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国外厂商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六、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在工作结束后,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报送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报告,审阅后再转送国外厂商,并抄报卫生部备案。
七、我国与国外厂商联合研制的新药,以及在科技合作中应用国外药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亦按此规定,由国内的单位提出申请。
八、未经卫生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国外厂商或个人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连续三年获得较好收成,粮食供给形势明显好转。在好的形势下,对粮食问题必须有正确认识。当前我国不存在粮食多了的问题,从宏观和长远角度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粮食供求平衡状况将会
始终偏紧,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当前粮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粮食系统销售下降,导致经营性亏损猛增,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多,给各级财政、银行造成很大负担;省际间调销不畅,有的粮食企业停止议价粮收购,部分地区出现
粮食市场价低于定购价的趋势;粮食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相当严重,调销资金回笼缓慢,影响收购资金周转。这些情况表明,如不尽快深化改革,改善管理,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确保粮食丰产丰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切实做好当前粮食经营管理和收购、储
存工作,同时,抓住机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迅速扭转企业经营亏损。粮食部门要根据转变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更新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力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商业性亏损不得再到银行挂帐。粮食企业要向便民连锁店的方向发展,开展以粮为主的
多种经营,减少周转环节,搞活流通,搞好服务。要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坚决把过高的流通费用降下来。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定期考核。要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
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精神,加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消化工作,不得出现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
二、稳定市场粮价,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搞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关系到明年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和市场稳定,也是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粮食收购作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当前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粮价过度下滑。办法就是继
续做好议价粮的收购,实行挂牌收购,敞开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拒收、限收。同时要抓紧完成已经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收购任务。对议购粮要按市场价收购,市场粮价低于定购粮价时,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保护价格要参照定购价格制定,购销差价由中央和地方
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专储粮要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低于定购价时,按定购粮价格收购。一定要把农民交售的粮食都收上来,同时,要做好收购的服务工作,方便群众交售粮食,以保护农民收益。
三、利用当前有利时机,结合粮食体制改革,抓紧充实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既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手段。今年全国粮食增产,为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国务院决定再安排收购一部分国家专项储备粮,增加的国家储备粮要与地方储备粮、地方周转粮分库储存。各地区必须按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尽快达到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水平。各地区地方粮食储备的具体数量要按照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执行。地方政府要督促粮食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四、搞好粮食省际间调销的协调工作。为了缓解当前部分粮食产区库存压力,为新粮收购腾仓倒库,粮食产区要采取多种措施,扩大销售渠道,积极促销。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新粮上市以后,可同时开放县以上粮食市场。粮食销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和饲料生
产企业到主产区县以上粮食市场购买粮食,补充库存。国务院决定,今冬明春从东北地区再调出30亿斤专储玉米,运往京、津、沪三市和其他消费量大的地区。同时安排东北地区50亿斤议价玉米进行省际间调齐,具体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经贸委要会同铁道部
、交通部优先安排运力,组织好粮食运输。产区销区要从全局出发,互相配合,组织好粮食的接运。
五、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严禁挤占挪用。为了保证粮食收购和调销的正常进行,要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筹措收购资金,绝不允许给农民“打白条”。同时,要严格禁止挤占和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地
方政府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压缩其他开支,集中用于粮食收购;要限期清理收回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的挤占挪用;要加快粮食调销货款的回笼,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粮食企业要逐步消化已发生的经营性
亏损,对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发生的亏损,银行不得相应增加贷款。财政部门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款和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要足额及时到位。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补充收购资金的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不得挤占收购资金。对企业和财政因先支后收、筹措资金临时
不到位而暂时需要由银行垫付资金的,要按银行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地方政府和银行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放任姑息。
六、多渠道解决粮食仓容问题。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切实解决好储粮问题。粮食部门应主要利用现有设施,进一步挖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安排储粮,增加储存能力。对粮食部门租用社会仓储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租用社会仓库一定要达到安全储粮的
标准,确保粮食能够运得进、保管好、调得出。为增加粮食仓储设施,要充分利用停工闲置的厂房、仓库,进行改造后储粮。国家专储粮和仓储设施要合理布局,逐步向销区转移。
七、进一步深化粮食流能体制改革。当前粮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粮食流通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合理的反映。现在粮食市场供应充裕,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显著改善,应当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按照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
任分开、新老挂帐分开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当前要把做好粮
食收储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秋收后增加的国家专储粮要按新的办法运行。



199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