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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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的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的解释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1987)农字20号)中对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在政策规定上不很明确,具体执行中有困难。经研究,特作如下解释:
我们意见,救灾款主要用于救济受灾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在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救灾款的有偿部分,在灾区兴办农村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吸收灾民、贫困户和残疾人参加。过去政策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198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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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园林绿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该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处以罚款。”删除该条第(七)项。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 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部门支出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备案;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案;
  (四)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五)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以上预算追加审批工作,每半年集中研究处理一次。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硬化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