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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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机电部


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1991年11月4日,机电部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作如下几点规定:
(1)业余设计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组织地在八小时工作制以外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或在完成核定的基本生产能力指标即全员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后所承接的任务。
(2)业余设计的报酬直接从业余设计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其余80%计入单位收入。 业余设计收入发给个人部分,应按全部职工人数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分配,超过30 元部分计入单位奖励基金。
(3)对有关业余设计的其他规定要求,应继续执行财政部等四个部委计设[1986]1275号文件印发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337号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4)本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业余设计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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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两化领导小组”)领导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推动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产品和项目。重点支持:

  (一)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四)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条 分配比例。我省6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分配省里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5%,新能源产业1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0%,新材料产业20%,生物产业10%,节能环保产业10%。市(州)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申报项目,不受本比例限制。

  第四条 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和专项补助3种方式,原则上贷款贴息40%,资本金注入40%,专项补助20%。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对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按不少于20%配套。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和方式专门制订细则实施,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拨付分上半年、下半年2次安排。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选择申报项目,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良性竞争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申报项目时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受理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上半年在3月份前、下半年在7月份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查。由省直牵头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并按照每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拟支持资金总额的130%,研究形成资金预安排建议报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方案进行会审,形成建议方案报省两化领导小组审核。省两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专项资金监管

  第七条 签订目标责任。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市(州)范围内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监管。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 资金拨付。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方案,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州)财政,督促市(州)财政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到项目单位。市(州)财政视项目建设进度逐步下达专项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保证财政资金的下达与项目进度同步。

  第九条 项目验收。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验收,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将视情况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上报省两化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  则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科技厅牵头负责生物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财政厅负责按确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两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 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九、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