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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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你局闽汇〔1995〕155号“关于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规定旧核销单于7月1日后即作废,但个别海关仍对旧核销单报关放行。总局同意你局可对这些旧核销单进行收汇核销,并加紧对旧单的清理,作好使用新单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7月1日后出口是否向出口单位退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问题,7月1日后仍使用旧核销单的出口,你局在做出口收汇核销后,不得向出口单位出具或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此复。



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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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2 号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八年一月八日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的密闭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高速公路除外)从事散状物料运输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状物料是指,煤(焦)炭、矿粉、砂石、建筑渣土、工业废渣、炉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四条 运输散状物料应当实施密闭化。现有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密闭化改造,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 从事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的企业由市经委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需要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密闭化车辆承运。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达到密闭改造技术要求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运输散状物料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而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因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造成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使用密闭装置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2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为规范海关对进境后结关放行前的进口货物的退运管理(以下简称“直接退运”),统一海关执法尺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退运:
(一)国家贸易管制规定临时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的;
(二)因税率调整企业无力交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三)错发、误卸货物能提供运输部门或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四)因贸易纠纷未能办结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海关在审核情况真实无讹并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准予退运。
三、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请求直接退运的;或未经审批擅自进口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可比照本上述规定办理退运。
四、为保证通关数据完整和舱单正常核销,直接退运货物需凭海关审批件分别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出口,然后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即“××(关区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五、增列“直接退运”监管方式,代码4500。此监管方式及代码仅适用于直接退运货物,已结关放行后的退运货物仍适用“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461。
六、报关单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