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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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
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9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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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止牲畜疫病传播,做好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促进牧畜的生产发展,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要屠宰解体的牲畜肉食品,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需屠宰的牲畜都必须在国营食品部门的屠宰场屠宰,或在经镇(区)以上工商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联合发给屠宰准许证的屠宰场(点),由屠宰员屠宰或代宰。
第四条 各市(地)县、镇人民政府及区公所,都应成立由工商管理、商业、畜牧、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派员组成的牲畜屠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与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屠宰场(点)、屠宰员的开业申请。
二、对屠宰场的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卫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屠宰员执行本规定。
三、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场(点)和屠宰员。
四、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屠宰场(点)、屠宰员及其屠宰的牲畜和肉品。
第五条 屠宰场应以原有国营屠宰场为基础,确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以下的乡、村设固定屠宰点。
第六条 国营食品部门或个体屠宰员(户)设立屠宰场(点),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肉检员和检验设备。必须设有屠宰间、病畜屠宰间及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严防健、病畜混宰交叉污染,牲畜屠宰的出场、加工、运输等工艺流程,以及一切存放肉品的设备,应符合卫生要
求,严防与有毒害物品混淆堆放。
第七条 所有需屠宰的牲畜,都应按国家规定,接受宰前检疫,凭兽医签署的检疫证屠宰,宰后要由屠宰场肉检技术员进行肉质检验;按章完税;牲畜胴体需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戳)后方准上市销售。外省、自治区调入的活牲畜和冻肉,都要经过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畜牧部门检疫、发证
,经验证有效才能调入及在省内上市。
第八条 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未盖检验印章的肉品,应分别情况,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者,除没收其经营的肉品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严禁屠宰病、毒死和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盖章的牲畜及出售肉品,违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除处以罚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举报有功者,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下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 房屋 拆迁 评估 试行办法 印发 通知

发 :市拆迁办、局法制处、市场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推荐和确定工作,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推荐后投票确定的办法产生房屋拆迁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的推荐办法:

1、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报参加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评估机构。

资格审核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①资质情况。除资质须现行有效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建房( 1997)12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所明确的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②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时,不再进行推荐。暂定标准如下:

一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2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12万平方米;

暂二级及三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4万平方米。

③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数等于评估机构专职估价师数目时,不再进行推荐。

评估机构完成委估项目的价格评估后,由拆迁人出具已完成项目评估的确认证明,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从该机构的评估面积、评估项目数中核销。

2、根据拆迁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估力量、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等提出具体条件,由准入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名单。

3、由拆迁主管部门主持摇号仪式。每个拆迁项目摇号产生不少于两家被推荐评估机构,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4、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由拆迁主管部门结合诚信档案情况直接确定不少于两家的被推荐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推荐的评估机构产生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说明被推荐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以及被拆迁人投票地点和投票截止时间等。

2、被推荐的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的介绍材料及时送达拆迁人。被推荐的评估机构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委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

3、由拆迁人统一将被推荐评估机构的介绍材料和由拆迁主管部门监制并加盖专用章的选票按户送达全部被拆迁人,不得截留。

4、投票截止日由公证部门密封投票箱,揭票日必须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揭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5、以实际参加投票数中得有效票多数者为该拆迁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如得票数相等,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四、评估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评估机构的推荐资格,第一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 6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1年,第三次违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推荐资格:

1、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或恶意贬低其它被推荐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开票日不到现场或不履行评估解释职责或公示咨询电话无人接听的;

3、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4、不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及各套分报告,或不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的;

5、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擅自转让拆迁评估业务的;

6、违反房屋评估规范的;

7、不按规定要求公示评估结果或公示时间少于10日的;

8、评估结果经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不予维持的;

9、不配合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10、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五、本试行办法自二 OO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