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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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
农业部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05)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予以公布,并公告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类别及品种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药物饲料添加剂属《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在本目录之列。
二、凡生产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条例》施行前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及其批准文号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3? ?日前按《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处理。
三、凡经营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从2000年3月1日起,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产品。
四、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标签制度”。
五、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不得说明和宣传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六、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含有新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在投产前,研制者或生产者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各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监察所、国家及农业部饲料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Lists of Additives Permitted to use in Feeds
---------------------------------------
| 类 别 | 饲 料 添 加 剂 名 称 |
|------|------------------------------|
|饲料级氨基酸|L-赖氨酸盐酸盐;DL-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钙 |
|7种 |;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 |
|------|------------------------------|
|饲料级维生素|β-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 |
|26种 |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E乙酸酯;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 |
|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1 |
| |(硝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烟酸;烟酰胺;D- |
| |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C(L-抗坏 |
| |血酸);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D-生物素;氯化胆 |
| |碱;L-肉碱盐酸盐;肌醇 |
|------|------------------------------|
|饲料级矿物 |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 |
|质、微量元 |氢二钾;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 |
|素43种 |酸钙;七水硫酸镁;一水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七水硫酸亚 |
| |铁;一水硫酸亚铁;三水乳酸亚铁;六水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 |
| |铁;甘氨酸铁;蛋氨酸铁;五水硫酸铜;一水硫酸铜;蛋氨酸铜; |
| |七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锌;无水硫酸锌;氧化锌;蛋氨酸锌;一 |
| |水硫酸锰;氯化锰;碘化钾;碘酸钾;碘酸钙;六水氯化钴;一 |
| |水氯化钴;亚硒酸钠;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 |
|------|------------------------------|
|饲料级酶制剂|蛋白酶(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淀粉酶(地衣芽孢杆菌,黑曲霉) |
|12类 |;支链淀粉酶(嗜酸乳杆菌);果胶酶(黑曲霉);脂肪酶;纤维素 |
| |酶(reesei木霉);麦芽糖酶(枯草芽孢杆菌);木聚糖酶 |
| |(insolens腐质霉);β-聚葡糖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 |
| |甘露聚糖酶(缓慢芽孢杆菌);植酸酶(黑曲霉,米曲霉);葡 |
| |萄糖氧化酶(青霉) |
|------|------------------------------|
|饲料级微生物|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屎链球菌;乳酸片球菌; |
|添加剂12种 |枯草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 |
| |母菌;产朊假丝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 |
|------|------------------------------|
|饲料级非蛋白|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 |
|氮9种 |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 |
|------|------------------------------|

|抗氧剂4种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
| |;没食子酸丙酯 |
|------|------------------------------|
|防腐剂、电解|甲酸;甲酸钙;甲酸铵;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钙;丙酸 |
|质平衡剂25种|钠;丙酸铵;丁酸;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 |
| |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 |
| |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氢氧化铵 |
|------|------------------------------|
|着色剂6种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 |
| |;虾青素;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叶黄素(万 |
| |寿菊花提取物) |
|------|------------------------------|
|调味剂、香料|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血根碱; |
|6种(类) |食品用香料均可作饲料添加剂 |
|------|------------------------------|
|粘结剂、抗结|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丙二醇;二氧化硅;硅酸 |
|块剂和稳定剂|钙;三氧化二铝;蔗糖脂肪酸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甘油脂肪酸 |
|13种(类) |酯;硬脂酸钙;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 |
|------|------------------------------|
|其它10种 |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果寡糖;乙酰氧肟酸;天然 |
| |类固醇萨洒皂角苷(YUCCA);大蒜素;甜菜碱;聚乙烯聚吡咯烷 |
| |酮(PVPP);葡萄糖山梨醇 |
---------------------------------------
总计:173种(类)



19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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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西班牙


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3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西班牙期间,中西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一、应西班牙王国政府首相何塞•路易斯•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9年1月30日至31日对西班牙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同萨帕特罗首相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双边关系、中欧关系、国际金融危机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广泛深入交换了看法。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2005年11月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高层交往频繁,各领域交流积极开展,合作日益密切,两国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两国同意在中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加强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扩大国际合作。

  双方重申,将遵循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所确定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西班牙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三、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中西两国将加强相互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世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为此,中西两国将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支持两国主管部门和机构在重要的经济领域和政策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

  ——鼓励两国企业加强交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方式。中国愿与西班牙共同办好2009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将此作为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的平台。西班牙全力支持中国办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

  ——着力发展双边贸易,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贸易发展,改善贸易结构。

  ——努力扩大双向投资,加强工业、电信、金融、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领域合作,扩大科技创新交流,鼓励在第三方市场开展合作。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在互利的前提下扩大直航规模,促进旅游和经济交流,密切两国旅游部门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两国政府首脑见证下签署的金融、航空、能源、电视、技术、空中交通管理、电信及地方企业合作等领域的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双方积极评价“西班牙年”和“中国艺术节”的成功举办,决定进一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北京西班牙文化中心——北京塞万提斯学院的西班牙语教学和文化推广活动,中方将尽快在西班牙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同时,双方将为在西班牙开办中国文化中心以及在中国开办塞万提斯学院提供协助,并对其为履行使命而进行的正常运作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孔子学院在西班牙推动汉语教学方面的示范作用。双方将互办“语言年”活动。双方承诺加强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往来。中方积极欢迎西班牙作为主宾国参加2009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双方将密切配合开好中西论坛成都第五次会议。

  五、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因此,两国愿以西班牙即将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契机,通过现有机制加强合作,推动中欧关系发展。为此,双方将保持密切协调和定期接触。双方支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中欧人权对话。

  六、双方一致希望加强在联合国这一开展有效多边主义的重要场合,以及世贸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组织和论坛的合作。密切在联合国,尤其是安理会改革和千年发展目标等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中西两国作为“文明联盟”之友小组的成员国将积极参加“文明联盟”活动,并根据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结论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推动实施更为积极有效的性别政策。双方一致认为,应坚决应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同时,双方表示愿就金融危机、能源安全并根据最近举行的世界粮食安全马德里会议内容就粮食安全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承诺继续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在国际金融改革的设计中发挥稳定和重要的作用。根据2008年11月多哈会议最终文件,深化新型发展筹资模式。中西两国将为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二00九年一月三十日于马德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食品工贸集团、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集团:
为切实加强活体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副食品政府储备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副食品活体储备工作,加强副食品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各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好政府储备任务。
第三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到政府储备与企业经营周转库存严格分开;市级政府储备与中央储备严格分开;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严格分开。并逐步形成活储与冻储的有机结合,做好储备任务的落实和储备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副食品市场流通的新特点和我市副食品资源现状、我市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
(一)生猪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选择与本市承储企业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周边生猪基地和部分本市具备活储条件的生猪生产单位,以契约方式买断政府对未来某一市场状况下在圈活猪的动用权,以达到在市场波动情况下调控市场猪肉供应的一种政府猪肉储备方式。
(二)牛羊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以承储单位对产区基地全资补栏、委托饲养为基础,通过契约方式控制在圈活体牛羊的产权和动用权,以保证政府调用的一种政府储备方式。
(三)鸡蛋场存储备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合理安排国有鸡场蛋鸡存栏和鸡蛋上市周期形成有效的鸡蛋场存机制,以达到市场波动情况下政府可及时调用的一种鸡蛋政府储备方式。
第五条 各承储单位应积极推进副食品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加速发展稳定的副食品生产基地,为实施活体储备培育承储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安全,承储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承储资格认证(具体标准由市商委制订),同时对在圈活体实行挂牌管理。
第七条 已具备承储条件的一体化生产基地需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承储资格经确认后,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活储规定代政府与承储点签订委托储备协议,并将有关基地文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承储单位和承储点应努力提高科学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安排好副食品的均衡生产和均衡出栏调市,并保证在储备协议规定的调用期内完成年度储备调用任务。生猪、活牛调用期为4个月,鸡蛋调用期为3个月。各承储点的年度储备调用量由市商委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承储单位根据各承储点的承储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条 活体储备商品成本由市财政局根据副食品一体化生产基地的实际生产成本,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制定,并做为政府动用储备时的基础结算价。
第十一条 活体储备商品的更新由承储单位在一体化经营中的正常周转运行中解决,政府不在另行安排更新费用补贴。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周转资金,用于承储基地引种、扩群,提高饲养水平,以保证基地生产和基地商品收购的正常资金需要。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发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收回或冲抵下一轮补充储备商品库存价值;贬值部分财政部门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予以弥补。政府动用
储备商品时的差价清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第十二条 活体储备商品的政府储备费用主要包括:(一)储备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储备商品成本及核定储备量计付。(二)运费补贴。此项支出在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支付。(三)管理费用。用于承储单位为组织、协调活体储备任务,进行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等
所发生的必要管理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活体储备费的拨付实行按财政年度季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各承储单位应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专户反映,并将活体储备商品与冻储商品分开核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副食品活体储备报告制度。各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20天内将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存栏、出栏、补栏及储备费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在每月后30天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监控和市场监测工作,安排好副食品储备的调用、补充、更新计划。
第十六条 市商委、市财政局及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副食品活体储备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危及储备商品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奖惩制度。年终根据对承储企业的考核结果,对储备任务完成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停拨储备费并暂停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