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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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为便于电话机类产品进网许可证的分类和管理,特制定现行电话机系列分类目录。本规定仅适用于按系列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电话机产品。符合某一系列分类目录的电话机产品,适用同一进网许可证,未列入本目录的新型电话终端产品需单独办理进网许可证。
电话机产品同系列分类应是依据产品的功能和技术特征来进行。按此原则,电话机可分为:
一、普通按键电话机(可具有存储、显示功能);
二、免提电话机(可具有存储、显示功能);
三、主叫显示一类电话机(可具有存储、免提功能,仅具有挂机状态接收号码能力);
四、主叫显示二类电话机(可具有存储、免提功能,具有挂机、摘机两种状态接收号码能力);
五、录音电话机(具有数字或磁带式录音电话功能,可具有存储、免提、显示功能);
六、模拟无绳电话机(可为单信道、多信道、单手柄,多手柄可具有显示、存储、免提功能);
七、数字无绳电话机(采用数字方式的无绳电话机,可具有显示、主叫显示存储、免提功能)。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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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崛起振兴、建设新揭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下称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在总结《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以选拔对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五条 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忠诚敬业,感恩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在56周岁以下;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奖其中一项二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地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三项以上(含三项)三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二)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三)在宏观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科研项目和对外交流、招商引资中,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三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最主要发明人。
  (五)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六)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业绩为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七)在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或在教育、教学中有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普遍推广;或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八)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或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主要完成人或被学术界同行公认的知名专家。


(九)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权威性展赛中获一等奖,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获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获得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专业技能水平高,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或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人员。
  (十三)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专业技术人才。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国(境)外获奖成果项目和民间组织评选的获奖项目,不作为市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为参考。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推选市拔尖人才,市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县(市、区)人选由同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
  第十条 市直属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对照选拔条件提出向市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提出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
  第十二条 根据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从事的专业、管理类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领导组成评审组,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也可成立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定。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市青年专家队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市人才工作出谋献策。
  (五)每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一次以上。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证书》。
  (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给津贴(同时被评为上级专家或拔尖人才称号的,其津贴可重复享受)。
  (三)市拔尖人才每两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和到外地参观、考察或疗养。
  (四)市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五)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市拔尖人才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
  (六)市拔尖人才在申报享受上级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和评聘;在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期间,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七)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协助其配偶、子女调入本地。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迁入市拔尖人才工作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应予入户。
  (八)市拔尖人才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九)每年安排市拔尖人才休假20天,已有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不足20天的可以补足。
  (十)市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按市拔尖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拔尖人才的津贴、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考察学习、体检、慰问等开支。市拔尖人才专项经费随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提高。
  (十一)先后共5届列入市拔尖人才范围管理的,授予“揭阳市资深专家”称号,市拔尖人才津贴终身发放。
第五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负责,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协管,所在工作单位具体管理。
  (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市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市拔尖人才休假或疗养、体检等。
  (二)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他们签订专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与市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市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市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市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市拔尖人才的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届市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二十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提倡兼顾各行业、各线条,每一届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侧重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应在每年年底将自己取得的成果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书面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已不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县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记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延长4岁)。
  (七)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10年前为50人左右,2020年前为80人左右。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市拔尖人才之间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整体智力优势,可择机成立市高级专家协会和市拔尖人才服务中心,支持和帮助市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调离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的,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事前报告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驻揭单位的各类人才也可申请参加市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驻揭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内贸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完成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国家内贸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内贸局联发消费字〔2000〕第17号)。(二)国家和行业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GB18187_2000《酿造食醋》、SB10336-2000《配制酱油》、SB10337-2000《配制食醋》、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型调味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根本不具备起码生产加工条件的一些私营个体小厂、加工作坊;(二)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非法生产、经营调味品的企业;(三)制假、售假、仿冒名牌调味品;(四)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用酱色和盐水兑制加工酱油、腐乳,甚至添加不合格的“酸水解植物蛋白”,用色素取代面糕、米格、白酒,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卫生指标超标问题坑害消费者的;(五)进行夸大宣传及作虚假广告的。

  三、整顿的目标和措施   (一)推行调味品标准化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认真做好调味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监督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违反标准的进行严肃查处。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传统酿造技术,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不定期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扶优限劣,引导消费,促进调味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二)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坑害群众行为。加强对调味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调味品销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不得销售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调味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依法取缔;对证照齐全,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生产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的企业,要按卫生部1991年颁布的《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和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一律停止生产。

  四、整顿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至6月末,为部署、宣传阶段。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广大消费者和每个生产经营者都了解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搞好动员。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至9月末,为自查阶段。各地要由贸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按整顿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初步意见形成阶段性总结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集中检查验收阶段。省内贸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味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请各地将情况每月定期报省调味品市场专项整顿小组。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0431-8524547。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

  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二)《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三)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无证经营问题。主要是不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逃避监督管理。(二)无培训合格证上岗经营问题。主要是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业务经营人员没有经过吉林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顿的措施

  (一)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三)对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限期停业整改。(四)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加强监管,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这次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到6月末,为宣传、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研究落实《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整顿方案。省内贸办、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在《吉林日报》发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地要加大宣传,提高经营企业的重视程度和广大群众的关注程度,促进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的具体内容:

  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含国营、集体、三资、私营及个体工商业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和生产企业设置的经营销售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应符合从业人员技术要求、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废弃物处理等法律规定,并取得消防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

  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以及剧毒物品、石油液化气、汽油、柴油、农药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许可证申请办法。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到所在地贸易局(商委)申请。

  自通告之日起省内所辖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应立即开始申请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对已于1995年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

  法律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品市场秩序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经营企业,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坚决关闭;不按国家《条例》、强制性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内贸办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并负责有关事宜的解释。凡索阅《条例》、《发放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请与省内贸办联系。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到9月末,为各地自查整顿阶段。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经营企业进行整顿。一是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企业,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二是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的企业,限期停业整顿;三是不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的企业,按有关申办程序,在取得消防许可证后,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方可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据此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五是各地要把自查和整顿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底前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依法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省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联系人:何英斌,联系电话:04318549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