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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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15日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鼓励和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规定的保险产品外,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一)法定保险产品;
(二)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三)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
(四)短期健康险产品;
(五)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其它保险产品。
二、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条款、费率文本一份;
(三)法律责任书;
(四)精算声明书;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中国保监会将把受理的事后备案保险产品相关材料在中国保监会机关内网上进行披露。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使用该产品的,无需另行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除应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四、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事后备案的保险产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备案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事后备案;
(二)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条款、费率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条款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六)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赔偿处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矛盾;
(七)保险监管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它事由。
五、对符合保险产品事后备案要求的,保监局应将备案表进行编号、登记,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退报备单位,一份留存。
六、财产保险总公司要加强对分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分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各公司在鼓励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险产品风险管理责任制。
七、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风险管控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八、保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一经发现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修改并重新事后备案;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被责令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要求保监局追究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保监局应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事后备案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备案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但可以不提供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十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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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
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坚持并完善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
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0月12日
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从环境伦理的变迁看环境法的发展

秦旭东


当人类和自然界其它万物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创世者没有给大家区分三六九等,因为自然世界是他最为得意的杰作,自然万物(包括人)相生相克,彼此联系,各有所来,各有所终,自然懂得什么是最好,没有其中的哪一个成员可以吃到免费的午餐——这就是所谓的“生态学法则”。一方面,自然万物有机结合,组成一个和谐的、具有健全的演化能力的统一体;另一方面,盖娅女神(古希腊神话中的地球女神)的恩泽惠及万物,万物莫不是作为这共同体的一员而存在、发展的。
作为其中的一员,人类从物竞天择的自然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在自己的理性指引下,不断认识这个世界,同时也开始了征服、控制和占有这个世界的历程。人们以世界的主人自居,视自然界为其所有,尤其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征服运动高歌猛进,然而因此而生的祸患也层出不穷。大自然给了我们几记响亮的耳光,他要具有理性的人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人类的力量纵使再大,也超不过创造人类的自然的力量(否则能量不守恒了)。他要人类低下高傲的头颅,以一个谦卑者的姿态去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

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人类的法律体系里面,说到主体,我们自然地就会想到“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各种团体,当然,还少不了国家。除了实实在在的自然人以外,所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都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中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是以其财产为基础的,可以说没有前它就没有“人格”,所以公司资不抵债了就要破产,就要从它的“户口簿”(工商登记)上消失(法律术语叫注销)。对于一些基金、财团法人而言,它里面甚至根本就没有人(自然人)的影子,完全是一笔钱财在法律上成其为“人”的。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说,财产是可以成为“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那么自然物可以吗?如果小鸟状告某个人或者公司的官司出现,如果一只小猫或者小狗可以继承遗产,如果猴子可以纳税,你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谈,荒诞不经,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心目中,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包括动物、植物——从来就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是,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的,在美国,就曾出现过这些“荒唐事”,尽管对此的社会和学界的议论、纷争不断,但在大自然不断地给傲慢的人类以响亮的耳光之后,一些先进的人们开始了反思,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成为一个讨论的课题。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中国古代的论理学中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相应|”和“天人和谐”,道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等,都蕴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念。不同的是,西方几千年来的伦理学鲜有环境思想,他们强调“灵性的提升”,重视“彼岸世界”而轻视现实世界。到近代工业革命

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西方人产生了征服自然和万物的雄心,接踵而至的环境问题才引起人们的反思。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向宏观方面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揭示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以及所有生命形态带来危机的根源,西方人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伦理道德问题,相应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为价值观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
传统上,人们的头脑里一直是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认为人类是区别于物、高于其它“低等生物”的“高级灵物”,人类具有动物和植物所没有的智慧和灵性,是上帝的宠儿,世界的主人,宇宙的中心,人们的一切思考、行为都是从“人类中心”出发的,关于环境的价值,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是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利用角度去考虑的,自然物——不管是千姿百态的植物,还是活泼灵性的动物,它们的价值都只在于其为人们“所有”。所谓所有权,即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自然物在人们的价值体系里面只是客体——主体可以自由摆布的对象。在可以说,在人类征服的力量面前,自然物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人类在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观念指引下,以至尊者的姿态自居,试图以自己的意志驾驭自然、改造自然。由此而及的法律制度中,并无现代所谓的环境法。在西方,以罗马法为滥觞的法律制度中,其发达的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就是专门调整人们如何占有支配各种物的法律,所有自然物在人们眼里只是财富。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精密的民法体系,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物的地位也大体上也差不多。中外古代法律中有关环境、自然资源方面的内容,只是为保护人们的财产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恩格斯曾有一段经典的论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都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光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了不毛之地,……”自然界的报复在近代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征服步伐的前进也愈演愈烈,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资源耗费以及科技的滥用等酿成了无穷的苦果,人们在咀嚼苦涩的同时不断认识着自然有其自主意志,即所谓自然规律。在自然意志面前,人类的力量永远是那么弱小,原来人类再神通广大也跳不出自然的魔咒——人原本就只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由此,近现代伦理学家们头脑里的思想也在转向,动物的权利、自然物的权利、人类对环境的责任等概念逐渐兴起,千百年来的传统人本主义观受到了挑战,新的环境伦理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产生。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艾庞兹1894年在其论文《人类于兽类的伦理关系》中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假说”,批判了基督教《创世行》中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被现代美国人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在著作《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一个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就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由征服者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自然是人类的专有物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被限定为人类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的伦理思想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的支配权开始,

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形成“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的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的提出尽管还存在一些局限,引起的争议也很大,但是,无疑对人们的观念、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震动和冲击。近代以来,环保主义、绿色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的环境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完善。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以公共卫生和自然资源保护为主,20世纪初叶至60年代以污染防治及生活环境保护为主,70年代以后开始走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即整合型环境立法。不仅如此,环境立法也日益走向国际化,联合国和其他专门的国际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也日益从全人类、整个地球的高度认识环境问题。在国际法中,不得进行严重破坏人类环境行为的规范已经上升到国际强行法的高度。

当然,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法律体系中自然物基本上还是难于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有什么突破。当某些人的罪恶行为破坏了小鸟的生存环境,小鸟可以将之告上法庭以求得正义吗?当孤单无助的老人在一只可爱的小狗陪伴下安度晚年后,他能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小狗吗?一只能干的猴子可以出色的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让主人不用另行雇佣劳动力,猴子要不要纳税呢?在美国出现的“荒唐事”中,确实有宠物继承遗产的事例,税务局也确实试图向一只能干的猴子征税,小鸟的官司也确实打上了法庭。特别是小鸟的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小鸟既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谁来代表小鸟打这场官司呢?也有人说,那都是一帮阴险的巫师(律师)为自己捞钱的把戏。
其实,如果要以自然物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质疑其“权利能力”,我们可以打一个不太“人道”但却符合“天道”的比方,自然物——至少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和植物人、完全失去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物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以维系整个自然的自协调、自演化能力,这是同整体的人类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仅仅从诉讼和法律技术的角度反对自然物的权利是站不住脚的,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可以被代理,自然物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呢?硬是要追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恐怕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的根基也要被动摇了。而且,基于利益的一致性,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热心公益的人都可以为自然物主张权利。这可能和“公益诉讼”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却更有深刻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更能够刺激那些狂妄自大而且贪婪无制的人们的头脑。另外,用得着担心律师成为阴险的巫师吗?为主张小鸟的权利打官司所得的赔偿可以用于“小鸟的生活”——去净化空气、治理污水、种植绿树青草,等等,从中获益的也不仅仅是小鸟,难道小鸟的歌唱不会给你到来甜蜜的微笑吗?小鸟要歌唱,人类要吃饭,这里面并不存在根本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我们的法律走到这种程度的时候,也许我们才可以说:这真的是个文明社会了——不仅是人类的,也是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