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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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现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作为《条例》的补充规定与《条例》一并实施。凡《条例》和本规定赋予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和企业都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厂长在行使职权时,应同时接受企业的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
第二条 取消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的行政级别。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聘任,副职由厂长(经理)在征得企业党组织同意后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监督。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由一人兼任,凡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厂长(经理),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企业的资产在评估之后每年审计一次,厂长(经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法律责任。
企业可按年净资产增值额(国家或外单位新增投资除外)的5%提取厂长奖励基金,其中30%奖励厂长(经理),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盈利企业厂长的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的三至五倍。企业出现亏损后的第三月起工资总额应报市劳动局审批,亏损企业厂长的工资不得高于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财政局应按月
将亏损或扭亏的名单通报劳动局和开户银行。
企业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政府各部门不再下达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单项奖和固定升级指标。
第五条 除涉及金融、外贸、房地产等某些特殊性质的行业和组建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新办三资企业外,凡新办企业或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都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派经常出国(境)业务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参照厦府(93)综131号文关于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企业人员出国(境)政审,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审,其他人员经企业党组织政审通过后,由厂长签字并出具企业政审批文直接送公安、外事部门办理证照。
第七条 企业在自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主决定开工,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在岛内非工业区的企业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凡不能自行解决生产建设条件或建设资金,需申请国家专项贷款、市政府周转金、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贷款,或要政府帮助落实贷款的,应报市经济综合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文后七天内办妥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投产前依法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等政策,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委托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进行审查签字,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对其签字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额的10‰;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5‰。
第十条 企业可以参照主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差旅费标准,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在5.5%-10%的范围内可自主决定,报财税部门备案,超出规定范围的报财税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属合同制可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属固定制的可按市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交由社会另行安排职业。年辞退职工超过固定工总数的10%以上的应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第十四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厦门市人民政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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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35号

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鉴于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的安全性尚在研究中,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我部暂不受理以此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1202号



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36号),现将《“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国政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批复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要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515_479320.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