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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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3〕96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商检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以来,我一些假冒伪劣商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涌入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市场,造成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贸易信誉,对此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假冒伪劣商品给予狠狠打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挽回不良影响,维护我外贸出口的信誉,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法对边境贸易出口的商品进行认真检验把关。尽可能简化手续,加快检验放行,当前检验把关的重点是服装、鞋类、电器、食品等商品。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边贸口岸商检机构的设施建设,对已开的边境口岸,目前尚未设置商检机构的要尽快增设。新开设的商检机构应尽快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及设备。

  三、对边境贸易出口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检验,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对涉及安全、卫生的项目一律按进口国官方限量标准验放。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出口。

  四、对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如饮料、酒类、小食品、罐头、肉类等),边境贸易经营单位应收购获得商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家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即使国外客户确认,也不准放行出口。

  五、外贸经营公司要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不收购、不代理经营不合格和劣质、假冒商品,不从质量没有可靠保证的“柜台”、“地摊”进货。

  六、海关依照“客货分流”的原则,对进出境旅客、边民携运的个人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径予放行;对其携运的商业性货物,按规定办理货物报关手续。

  七、各地海关要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境货物的监管,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通关的出口商品,一律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八、商检机构要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对提供和收购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处罚办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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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行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重点项目(具体以每年市政府下达计划为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联合督办范围: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的;

(二)时间紧迫、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联合督办事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市监察局是重点项目联合督办与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应将联合督办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项目市政府挂钩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是联合督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重点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解决职能范围内存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责任主体的沟通,积极开展工作,力促存在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会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需要,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主体需在办结时限内向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延期只能一次,但市级权限内事项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项目业主单位因经营状况或重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而无法完成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市发改局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确需实施联合督办的事项,应及时与市监察局会商,并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责任单位、存在问题、造成后果等。必要时,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可对重点项目存在问题联合开展现场勘察。

第八条 联合督办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下达《重点项目联合督办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进展、存在问题、解决时限、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接到联合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在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和市监察局。

(三)检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就督办事项对责任主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责任单位通报,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四)报告。责任主体每月月底前应将督办事项的解决进展书面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及时汇总报市政府。

(五)验收。督办问题解决后,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组织实施,从接到验收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将在行风评议时扣减分配给重点项目工作的相应分值,每次各扣1分,扣完为止;取消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该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市级权限内事项未完成的,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的职工队伍,保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职工是指在乡镇企业工作和劳动的人员。全省一切乡镇企业(含乡镇办、村办、联办、户办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岗位培训,是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和条件,帮助乡镇企业职工具备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而进行的有目的、有组织的定向培训。
第四条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知识教育,技术理论和管理知识教育,实际操作和技能教育。
第五条 各企业应将在岗人员全部列入岗位培训范围,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能和不同工种的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方式,制定实施计划和实现措施。
第六条 进行岗位培训应从生产实际出发,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使职工熟练掌握其所在岗位规定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培训、考核使用、审批发证制度和岗位培训管理档案,互相衔接配套,做到教有所依,学有所循,考有所规,管有所据。
第八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岗的职工,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资格认定,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职工转换岗位时,要按照新岗位的规范要求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并领取证书后换岗。重要岗位的人员,除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持证上岗外,还必须定期进行复核,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
继续在岗和任职。
第九条 省、地(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职工岗位培训和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各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经过岗位培训后,必须达到中等文化水平,具备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经营管理,自觉维护集体和国家利益,有勇于为四化建设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理师、总会计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国内外先进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内的中层领导和各职能人员着重自身业务能力的培训,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工人应进行文化补习和实际能力的培养,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并开展技术等级培训,开展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
第十四条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采矿业中的矿长、技术员、安全员、放炮员;烟花爆竹行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易燃易爆行业的工人及锅炉工、压力容器焊工等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懂得本行本业本岗位的职业纪律、职业安全及有关政策、法规知识,达到岗位规范要求。

第三章 企业岗位培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并纳入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制定岗位规范。
第十七条 一般职工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厂长(经理)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要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凡吸收或新增技术工人,应从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对口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新录用职工在确定岗位后,走上岗位前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建企业的技术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须在企业投产之前培训。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要与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相结合。凡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不能评聘。
第二十条 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的留用部分,要全部用于职工培训,不准挪用滥支。
第二十一条 小型乡镇企业无力单独进行职工培训的,应由乡镇企业办公室负责集中培训,所需经费在受训职工企业教育留成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要配设相应的岗位培训管理人员和职能结构。具体要求是:产值不足100万元的企业,要有人兼管;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配备专干;产值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职能科室,建立职工培训业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岗位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不力,没有达到岗位培训要求的企业,给予批评;经批评仍不改的,按当年产值的千分之三到五罚款。
第二十五条 应参加岗位培训、考核而故意不参加的人员,作为不合格人员处理,应调离本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因职工无证上岗造成事故的企业,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整顿、停产整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企业厂长(经理)以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由于不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而剩余的当年留成教育培训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收缴,作为培训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滥支留成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及责任人员,按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