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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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七条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

(二)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三)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

(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条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按规定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再生水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奖励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扶持企业降低再生水生产经营成本和价格。具体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设项目设计供水量大小,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达标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达标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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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
       冯兴吾 余彦 虞雁君

  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变化的,任何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客观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不可捉摸的,它在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质的规定性。正是这种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公证程序中是什么就是什么;是A,就不是非A;如果不是非A,那就是A。而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三条基本规律恰恰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特征和要求。公证程序中必须遵循逻辑的基本规律,公证活动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否则,公证的确定性就会遭到破坏。
  一、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
  1、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任一思想都 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任意改变。
  同一律的公式:A是A,或A→A。
  “A是A”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保持他们自身的同一性,即保持确定的内容。如“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矛盾律的内容
  矛盾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维不能同真,即不能肯定它是什么,又否定它是什么。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思维,那么它们绝不会同时都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A不是非A,
  “A”和“非A”代表同一思维过程中出现的两个命题。它们是否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A不是非A”的意思指A命题不是非A命题,即两个反对命题或者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如:
  ①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②所有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③所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 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④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①与②是一组反对的命题,两个都是假的;
  ③与④是一组矛盾的命题,其中一真一假。
  3、排中律的内容
  排中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不能同假。
  排中律的公式:A或者非A,或AⅤA。
  “A”和“非A”表示任何一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表示排斥。“A或者非A”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的这一对矛盾的命题中或者A是真的,或者非A是真的,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假。如在“申请人张三是关系人李四的儿子”两个矛盾的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符合排中律;如在“所有的企业法人都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和“有的企业法人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的两个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是符合排中律的。
  二、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1、同一律的要求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方面、同一时间的思维过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史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03年4月15日来到宣城市邮政局,乙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有限公司寄送《催收通知单》一份,并取得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一张。
  2、矛盾律的要求
  矛盾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因此,当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或者互相反对的思想时,不能同时肯定它们都是真的。如“投标方某路桥工程公司因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招标保证金,又没有在投标书上加盖投标方的公章。因而有人说某路桥工程公司的标书有效是错误的。”这段文字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没有同时肯定其都是真的,因而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3、排中律的要求
  排中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排中律要求对于同一事物所作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一个事物如果不是A真,就一定是非A真;如果不是非A真,就一定是A真;除此以外没有第三者。由此可见,“A”与“非A”之间必有一个真的。否则就违反排中律。如在“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和“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不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这两个命题中,如果不是第一个命题真,就是第二个命题真;反之,亦立。
  三、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错误
  1、在使用概念时,不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而将其改变,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用另一概念取代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混淆概念一般是不自觉的,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一般是自觉的。如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我是长子,我应该多分遗产。”这一命题中“我是长子”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不是一个概念。
  2、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不保持命题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中,前后命题没有确定和同一,即不自觉地用另一个命题替换了一个已经使用了的命题。如一当事人称“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易为民的叔父易ⅩⅩ没有子女,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不难看出,当事人用“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的命题替换了“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的命题,因而犯了转移命题的错误。
  偷换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故意用另一命题代替原来的命题。如魏小宝隐瞒其有三个姐姐真相,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公证处称“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母、配偶、子女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魏道全死亡,被继承人魏道全的配偶范小花生病在床。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在这里“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子女有继承权”这一命题即被“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所替换。
  3、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某一思想,即同时承认两个互为反对或互为矛盾的命题,那么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2003年10月31日在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投标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资格,标箱及标书密封完好,甲、乙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丙所投标书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这一例中“丙因所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但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很显然是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
  4、违反排中律的错误就是对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都持否定的态度,既肯定A,又否定非A,即“两不可”。
  例如:①申请人王艳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不对;申请人王艳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也不对。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现经调查核实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华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也不对。
  上述①中的王艳要么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要么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决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②中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不对,而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全部有效也不对,这还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四、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能起作用
  如果对象、方面、时间变了,即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发生了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赵某未婚,因为赵某于1990年7月5日与其妻子李某经安徽省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24日赵某结婚,因为赵某与张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婚”和“赵某结婚”反映的对象都是“赵某”,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却不同,即“1990年7月5日”与“2003年10月24日”。尽管命题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同样,对同一对象若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也可以作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也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王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王强是申请人”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强是保证人”即两个命题中,“王强是申请人”、“王强是保证人”是从申请人、保证人两个不同方面所作出的命题。由此可见,同一律只能在同一时间反映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情况,否则,不发生作用。
  2、同一律只是逻辑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如果把同一律解释为客观事物本身永远保持同一,那么就是形而上学对同一律的歪曲。
  3、矛盾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起作用
  如果人们仍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方面作出相互矛盾的论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陈某在2000年前,遵纪守法,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但是2000年后,陈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法律、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此,陈某受过刑事处分。”“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和“陈某受过刑事处分”是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构成逻辑矛盾,没有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4、矛盾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真,或到底哪一个为假的问题。但是,当已知一个为真时,就可以知道另一个肯定为假。
  5、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