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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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通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关于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通知

中粮协[2004]第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放心粮油工程”继续深入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普及程度。在继续推进城市放心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普及程度的同时,要重点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保障农民粮油食品安全,为加快实现农村小康生活水平贡献力量。争取在3年内,使放心粮油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达到50%左右。现根据放心粮油进农村工作动员会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树立为“三农”服务的观念。粮油产销企业的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观点,提高产品质量,争取有更多企业的产品进入放心粮油行列。放心粮油的产销企业,特别是地处县城以下和已经参与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企业,要以实际行动响应《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倡议书》,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关注农村,服务农民,多生产一些适合农村市场需要、安全价廉的放心粮油,千方百计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村市场占有率。
(二)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宣传活动。在元旦、春节两大节日之际,全国联动,形成宣传声势。在此期间,由省级协会统一组织,以县为单位,以放心粮油生产企业为骨干,采取集中和分散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较大集镇等农民集中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展销放心粮油,并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联合,对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产品公开曝光。宣传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现场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在各乡村,利用广播、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分散宣传。宣传内容主要是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健康的影响和危害,增加农民的粮油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放心粮油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情况,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所认可,增强农民的信任度。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选择适当地点搞启动仪式,带动全省宣传活动。
为配合放心粮油进农村宣传活动,中粮协于10月下旬在《粮油市场报》出一期《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专刊。同时宣布第4批放心粮油名单。并发布活动信息,交流经验,促进活动的开展。拟在11月中旬通报各省宣传活动方案;明年1月中旬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效果。请各地安时把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来。
(四)大力推广提高放心粮油在农村市场占有率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实践证明,“两代一换”、连锁配送、增设农村网点等以及在此基础上采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订单收购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模式,确实是保障农民粮油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值得各地借鉴。没有完成调研农村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农村“两代一换”、连锁经营情况的地方,要抓紧完成,以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特别是南方主食大米的地方,更要针对性地创出一条适合当地情况的路子,为提高保障农村粮油食品安全,加快实现小康生活水平贡献力量。
(五)加强领导。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协会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去抓。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省协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方案,请于11月5日前报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唐 炜 邓小锐
电 话:010-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74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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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我行分支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全国2771个县级行政单位(含城市市区)中,目前只在1611个县(市、区)设有支行,仅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8%,而且在县以下未设营业机构,其业务主要是委托当地农业银? 泻推渌鹑诨勾淼模龊么砉ぷ鳎险婀岢构裨汉团┮捣⒄挂械母飨钫叽胧凑帐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囊螅忧啃糯芾恚橇甘沉魍ㄌ逯聘母锍晒Φ谋Vず椭匾谌荨R虼耍骷缎幸惺堤岣叨宰龊檬展鹤式鹞写砉ぷ髦匾缘娜鲜丁R哟缶殖龇ⅲ凑展裨汗赜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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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级分行在财政部核定手续费标准的范围内,与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以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及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行负责制定委托业务的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等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时向代理行划拨委托业
务资金,并经常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代理行要设立专柜或专人,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代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管理收购资金,保证委托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并不得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划拨、贷款计划管理。各委托行要将委托贷款的需求测算、计划编报及安排,纳入其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统一测算、统一编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承担全部信贷计划组织实施及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要求代理行要及时编报代理业务的信贷
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按月向委托行报告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委托行要对每个代理行至少委派一名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与代理行的工作联系,保证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求代理行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对开户企业的账户管理。粮食收储企业除必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同时还需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核算贷款的存入与转出、企业调销回笼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及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费用
贷款的存入与转出、各项补贴款的转入及扣除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企业不能从此账户直接支配资金。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是主要核算对企业发放的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含调销、储备,下同)贷款形成存款的收支变化专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棉油及必要的收
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支出。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主要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出的专项费用补贴、粮棉油调销外的经营收入、费用贷款及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此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各项合理经费支出。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附营业务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与收
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如在代理行开设账户的,必须与收储企业账户严格分开,附营业务不得挤占收购资金。
(二)要认真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要按购进价款和必要的费用严格核定,保证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调销)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决不能超量发放贷款。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严格按照“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收回贷款本息。企业调销粮棉油后,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代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收回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以及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
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和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其他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与企业协商后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息。要督促财政补贴和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
补到位,按规定使用,应该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收回;属于补给企业的费用要转入企业财务专户。为了保证贷款本息的全额收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顺价销售政策,代理行必须监督检查企业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搞降价亏本销售。
(四)建立报表和信息反馈制度。代理行要根据委托行管理的要求,相应地建立并按规定登记各项贷款管理台账。同时要及时向委托行报送和提供信贷管理报表和有关资料。
(五)对违反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企业,要求代理行在及时向委托行和当地政府反映的同时,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财务会计管理。各委托行要依据代理业务质量支付代理手续费,并实行按季考核、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要求代理行要按照委托行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委托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六、各级行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市)分行的计划、信贷、财会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代理行,检查指导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保证农业发展银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凡是由于委托行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要追究委托行
领导的责任。凡是由于代理行管理不力,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委托行要及时向代理行的上级行和委托行的上级行反映,同时,要相应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8年8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证监发字 [1996] 42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 [1996]4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 161

号文和 [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

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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