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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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1994年11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机关、京内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这次增加离退费的范围:卫生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已预增发的离退休费部分,这次本着长退短补的原则理顺。执行时间仍为1993年10月1日。
三、享受全项司局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司局级对待。
四、享受全项处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处级对待。
五、享受单项待遇的,这次不与增加离退休费挂钩,仍按原职务对待。
六、工人增加退休费和无职务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可参照有关办法办理。
七、离退休后,所在单位机构级别提高的或工资待遇上提高的单位,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八、军人转业的师、团、营级离退休干部,高职低任的按原军队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九、在职时担任的高、低职务多次交替,离退休时任较低职务的,原则上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原经组织批准保留高职务待遇的,应按高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十、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1993年9月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按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补发到死亡之月。
十二、这次增加离退休费,请各单位加强领导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19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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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原则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二)结合援建项目的特点,在招投标活动中探索创新模式。积极推进项目全过程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

  (三)受援地和深圳市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在两地进行的援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招标人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将作为直接援建项目的招标人,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援疆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招标平台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在受援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可以选择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招标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口援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直接援建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小型项目或估算价值较少的材料、设备、服务采购等。

  (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受援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同时发布。

  (二)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名;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名。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九条 重新公告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可进入后续招标程序。当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招标答疑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重大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告知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时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勘察、设计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40日。勘察、设计总承包应根据招标要求,考虑适当给予部分投标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受援地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应已在受援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在深圳市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应已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资质。

  (五)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监理、甲级招标代理和甲级工程咨询(或甲级造价咨询)资质。

  第十三条 联合体

  (一)两个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项目管理单位投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建联合体,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招标可采用方案优先法或综合评估法。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或抽签定标法。

  (三)项目管理单位招标采用方案优先法或抽签定标法。

  (四)在评标办法中对于有援建经历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款。

  (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和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必须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招标人委派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1/3。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