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6:50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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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
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都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样附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效力。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
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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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启用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财办[2010]4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和《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财办[2010]35号),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管理,现刻制“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以上两枚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34号

1996-03-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规定,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规定。
  二、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三、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