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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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的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二)基本指导方针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一)基本任务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三)综合经济效益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五)财政和信贷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二)水利建设
(三)能源工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五)原材料工业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七)电子工业
(八)机械制造工业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十)轻纺工业
(十一)建筑业
(十二)商品流通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六)城乡规划和建设
(七)国土开发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八五”期间科学技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八五”期间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
(一)进出口贸易
(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智力
(三)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
七、“八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二)改革企业体制
(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改革价格体制
(五)改革财政税收体制
(六)改革金融体制
(七)改革工资制度
(八)改革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九)改革计划体制和投资体制
(十)加强经济调控体系建设
八、“八五”期间人民生活和消费政策
(一)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二)控制人口增长
(三)劳动就业和劳动保护
(四)卫生保健事业
九、“八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文化建设
(二)思想建设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序言
本世纪最后十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今后十年在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确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1991—200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1991—1995年)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八十年代,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局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迈出重大步伐,生产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科技、教育和文化等事业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已经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完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
过去的十年,我国圆满地实现了第六个五年计划,接着又胜利完成了第七个五年计划。“七五”期间,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到城市,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推进了各方面改革,改变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格局,促进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度增长,利用外资和引进新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在全国形成了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都超过原定五年计划的要求,绝大多数工农业产品产量都有较多增加。五年内,建成投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532个,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54个。能源、重要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和运输、通信能力都有不同程度增长,现有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多数有所提高。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基础性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各项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较大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消费内容日趋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九十年代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度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经济发展和改革中都出现过急于求成,一度造成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国民经济的某些方面过于分散,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思想政治领域出现新的转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成效显著。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农业连续两年丰收,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经济秩序明显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正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济循环不畅、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体制关系不顺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制定,全面估量了国际形势和我国经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既考虑已经拥有的良好基础和各种有利条件,又估计到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力求使规划和计划实事求是,瞻前顾后,既积极进取,又留有余地。
本纲要把十年规划远景和五年中期安排结合起来,从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要求出发来制定“八五”计划。十年规划部分设想的概略一些,除了提出少数重要指标外,着重是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八五”计划部分具体一些,规定的指标多一些,但重点也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任务、政策和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上。根据本纲要的要求,各地方、各行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一步具体化。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安排将在年度计划中制定。在“八五”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要对现在规定的指标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在“八五”后期,还要制定“九五”计划。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总的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把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使国民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到本世纪末比1980年翻两番。按照这个目标要求,到2000年,以1990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1100亿元,10年平均每年增长6%。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1%。其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8%。
——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生活资料更加丰裕,消费结构趋于合理, 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健康水平继续提高,社会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为二十一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
以上几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基本方面的客观要求。它既要求经济总量的增长,更注重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既考虑经济的发展,又考虑社会全面进步。在实际工作中,要把这些要求很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加以实现。
按照以上奋斗目标的要求,到200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出现多方面的重大变化: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的位次进一步提前,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产业结构明显改善,生产门类更加齐全,地区经济布局趋于合理;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将有较大提高,一批行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较先进的水平,若干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国防现代化建设将达到新的水平;人民生活将发生由温饱上升到小康的阶段性变化,人民的健康水平、营养状况、平均寿命和识字率等生活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社会主义新的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向上。总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取得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中国将以新的姿态进入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基本指导方针
——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是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制度化。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要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改革不断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使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强大的推动力。
——坚定不移地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要坚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努力优化经济结构,加速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
——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把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更好地同发展我国经济和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结合起来。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大力克服各个领域中严重存在的铺张浪费现象。
——坚定不移地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坚持不懈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全面贯彻执行这些方针,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到本世纪末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逐步现代化的要求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
——坚决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加强和发展农业,改变农业基础脆弱、后劲不足的局面。农业的发展,要综合安排粮、棉、油、菜、糖、果、肉、禽、蛋、奶、鱼,但重点是粮食和棉花。到2000年,全国粮食产量要求达到5亿吨;棉花产量达到525万吨。同时,进一步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继续引导和促进农村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全面振兴农村经济。为此,必须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在农业基础建设方面办几件大事:建设一批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水利设施和引水工程;增加农田浇灌面积,同时把现有浇灌面积中的相当一部分建成能够抵御旱涝灾害的稳产高产农田,并积极推广节水浇灌技术;建设一批国家级的重要农产品商品基地;加强农业区域综合开发,改造一批中低产田,有步骤地开垦宜农荒地;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建设,改造和建设草原,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大力抓好科技、教育兴农,逐步把农业生产体系转移到先进技术基础上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加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积极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长期失调的状况基本得到扭转。要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实行适度的投资倾斜政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在搞好现有企业填平补齐、挖潜改造的同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大中型电站(包括水电、火电和核电)、煤矿、油田、铁路和公路干线、港口、机场、通信干线、水利等骨干工程,以及冶金、化工项目。到2000年,原煤产量达到14亿吨左右,原油产量有较大增长,发电量达到11000亿千瓦小时左右,钢产量达到8000万吨以上,乙烯产量达到300万吨左右,化肥产量达到1.2亿吨左右(标准肥),铁路货运量达到19亿吨左右。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相适应。
——加工工业的发展,重点在于立足现有基础,进行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行业结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更新老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降低物质消耗,增强某些短线,把整个加工工业的素质提高到新水平。到本世纪末,要求机械工业和轻工业的主要产品中40%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较先进的水平,各部门需要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关键产品基本立足国内;纺织工业的总体装备技术达到国际较先进的水平,新产品、新门类大量增加,能够较好地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要。到2000年,纱产量达到557万吨左右;化学纤维产量260万吨左右。
——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产业结构和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带头产业。要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从投资分配、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产业政策和组织管理等方面,为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集中力量开发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中心、计算机为主体的投资类产品,加强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努力发展光纤、卫星、微波、程控交换等通信产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以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
——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建筑业的发展,要同房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建筑市场,使之逐步成为重要支柱产业,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需要。同时,相应发展建材工业。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使之继续快于第一、二产业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现在的四分之一左右提高到三分之一左右。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的增强,适当增加国防经费,提高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国防科学技术,有重点地进行新武器装备的研制,使武器装备的发展适应现代军事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重点工程建设。继续调整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结构,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目标,提高国民经济军民兼容程度,增强平战转换能力。
2.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利益兼顾、共同富裕的原则,努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变目前地区分割、市场封锁,追求自成体系的不合理现象。经过十年努力,在坚持全国一盘棋和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形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础,以跨省、区、市横向联合为补充,有利于发挥地区特色和广泛开展地区协作的经济体系,以便把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很好结合起来,进一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正确处理并协调沿海和内地的关系。继续发挥沿海地区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积极发展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以及出口创汇产品,将耗能高、运量大工业的建设重点逐步转移到能源充足、资源富集的地区。同时,积极发挥内地的资源优势,在加快资源开发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加工工业,并逐步提高加工深度。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加快它们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共同繁荣和富裕。国家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使他们的经济和文化有较大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进步。继续贯彻扶贫政策,经过十年努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3.继续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成长逐步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
——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把发展国民经济作为科学技术工作的主战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规划各个层次的科技工作,合理配置力量,并从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十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力争在一些科技领域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紧紧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特别是为解决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人口控制、医药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提供科技保证。
——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抓好一大批投入少、效益好、见效快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积极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努力在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激光、超导、通信等高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并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扩散和渗透。特别要重视发展和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增强科技发展后劲。重视发展软科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繁荣和发展。
——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全面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到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在城镇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使农村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接受程度不同的技术教育和培训,企业新增职工都接受必要的职前教育和岗位培训。在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结构,大力提高质量。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大学。加强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使其在科学技术水平上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同类学科的水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要十分重视扫盲工作,争取到2000年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多办一些实事,进一步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相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上,逐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逐步达到小康水平。努力增加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逐步调整消费结构,特别是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和改革,明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积极发展文化、体育等事业,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加强医疗保健工作。同时,逐步改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到2000年,目前已经实现小康的少数地区,将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多数地区,将普遍实现小康;现在尚未摆脱贫困的少数地区,将在温饱的基础上向小康前进。在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增加必要的投入,努力发展和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水、森林、草地和各种矿产资源,加强对地质灾害、大气、水域、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公害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抑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使一些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5.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争取经过十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新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要求是:
——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适当发展其他经济成分,形成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逐步使绝大多数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建立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加强市场体系和市场组织的建设,逐步健全在国家指导和管理下的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并建立起对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逐步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
要围绕以上要求,积极稳妥和协调配套地推进各个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廉政建设。
6.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努力增加出口,并逐步实现由初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深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同时,按照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和有利于节约使用外汇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口。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并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努力发展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促进民族工业的振兴和发展。
——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运输业,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
——进一步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和结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好地把吸收外商投资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
——继续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办好经济特区,巩固和发展已开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认真搞好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开放。同时,选择一些内陆边境城市和地区,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促进这些地区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
7.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九十年代,我国将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从现在起,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各项工作。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正在起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这两个地区的稳定和繁荣。要继续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实现“三通”,加强交流,增进了解,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进一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以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是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具体实施中,大体分为前五年(“八五”计划时期)和后五年(“九五”计划时期)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要着眼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完善和深化改革,努力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为“九五”时期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在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产力布局、提高经济素质和理顺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实现到本世纪末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必须正确处理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八五”头一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中求发展;在转入正常发展以后,还要继续完成治理整顿遗留下来的某些任务。在整个“八五”期间,都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条件的可能,在确保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深化改革,使改革更好地促进治理整顿和经济发展。
(一)基本任务
1.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经济的适度增长。
2.突出抓好经济结构调整,使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相适应;使农业与工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比例失调的状况有所扭转;使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逐步得到改善;使地区经济结构趋同化的倾向得到抑制。
3.立足现有基础,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地、有重点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要选择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一批重点产品,作为技术改造的主体和突破口,努力使这些企业和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要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加强重点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
4.在努力发展生产,全面厉行节约,大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办法和步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并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补贴,逐步改善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同时,保持合理的信贷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5.进一步推动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并使之更好地为调整结构、提高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
6.更有效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巩固和发展对外开放的格局,把扩大对外开放同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
7.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健全企业合理的经营机制为中心,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8.努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妥善安排劳动就业。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进一步得到改善。继续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按1990年价格计算,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3250亿元,比1990年增长33.6%,平均每年增长6%。农业总产值达到8780亿元,比1990年增长18.9%,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达到32700亿元,比1990年增长37.1%,平均每年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995年比1990年增长53.9%,平均每年增长9%。
(三)综合经济效益
所有行业都要大力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到1995年,主要行业中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50%左右。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要由1990年的9.3吨标准煤下降到1995年的8.5吨,平均每年的节能率为2.2%。大中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能源、原材料单耗,要达到国际同行业八十年代初的平均先进水平。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3.5%。“八五”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要比“七五”有所提高。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要由1990年的127天缩短到1995年的95天。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1995年国民收入生产额达到18250亿元,比1990年的14300亿元增长27.6%,平均每年增长5%。五年合计,国民收入使用额为81050亿元。五年内,不包括物价上涨因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计为26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17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5%。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中,基本建设投资为84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1%;技术改造投资55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8%。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分配中,按照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安排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的建设。技术改造的投资,重点用于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品种,扩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以及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重点抓好一批骨干企业的改造和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重庆、哈尔滨等老工业城市的改造。
五年内,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3%。
(五)财政和信贷
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压缩财政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益、适当增加税收、减少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力争国内财政收入五年平均每年递增6.1%;国内财政支出,五年平均每年递增5.7%,重点增加农业、教育、科学、国防和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五年累计,收支相抵还存在差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是我们的努力目标。由于近两年国家财政赤字比较大,“八五”又面临偿还债务的高峰,而有些开支又必须适当增加,因此,在编制和执行年度计划中,一定要努力增产增收、节约开支,把财政收支差额缩小到最低限度。
继续控制信贷总规模,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五年内,贷款总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2%。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1.7%;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5.3%。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进一步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是“八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抓好科技、教育兴农,大力推广效益显著的农业科技成果。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积极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实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购销体制和价格政策,以调动商品粮主产区和粮农种粮的积极性。
种植业。保证粮食、棉花稳定增长,同时努力增产其他各种农产品。“八五”期间,主要农作物的产量指标如下:粮食,按五年两丰两欠一平考虑,年均产量达到4.47亿吨(其中1995年为4.55亿吨),同“七五”期间年均产量相比,平均每年增加820万吨;棉花,年均产量464万吨(其中1995年为475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12万吨;油料,年均产量1726万吨(其中1995年为18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56万吨;糖料,年均产量7372万吨(其中1995年为75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250万吨。五年内,除继续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商品生产基地外,重点在一些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继续加强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建设。努力增加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机械等的供应量,并合理控制它们的价格水平。大面积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1995年,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种植面积分别达到2.5亿亩以上和2.8亿亩左右,小麦、玉米、水稻的先进栽培技术推广面积各1亿亩左右,地膜和塑料大棚的覆盖面积达到6000万亩。
林业。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活动,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大力开展营林建设。五年内,造林3.75亿亩,封山育林1.8亿亩,新增森林面积2.7亿亩。1995年,森林覆盖率要由目前的12.9%提高到14%左右;抚育中幼林2.49亿亩,迹地更新面积达到7950万亩;重点建设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等,以及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畜牧业。稳定增加猪肉产量,积极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猪的存栏数稳定在3.5亿头左右,努力提高出栏率;牛羊禽兔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近20%提高到25%左右。1995年,肉类总产量达到3000万吨,比1990年增加200万吨。要进一步发展国营农场和城市郊区的奶牛饲养,以及蛋和肉鸡工厂化生产,加速开发南方草山草坡,抓紧北方牧区草原建设,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积极发展草原畜牧业。综合开发饲料资源,扩大饲料工业生产能力。
水产业。大力发展海水、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加强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1995年水产品产量达到1450万吨,比1990年增加232万吨。着重抓好增产潜力大的中低产鱼塘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继续建设和完善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基地,加强渔政管理,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扩大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的开发。
乡镇企业。认真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乡镇企业要进一步调整结构,改进产品质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1995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40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6%。对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特别要扶持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逐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事采掘业的乡镇企业,要注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二)水利建设
要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努力提高抗御洪水灾害的能力,防治水土流失。巩固和改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浇灌面积。五年内,新增浇灌面积3000万亩。要着手建设一些跨流域的调水工程,逐步缓解华北和其他重点缺水地区、缺水城市的供水困难,努力解决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五年内,继续建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堤防加高加固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重点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进一步治理洞庭湖、鄱阳湖、太湖,以及黄河中游、长江上游等重点水土流失区,开工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继续抓紧长江三峡工程项目的审查。加强重点农业开发区和荒地滩涂开垦中的水利工作。
(三)能源工业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把节约放在突出位置。1995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11.72亿吨标准煤,比1990年增加1.32亿吨,平均每年增长2.4%。五年内,全国共节约和少用能源1亿吨标准煤。
煤炭。加快统配煤矿的建设,同时促进地方矿、乡镇矿的改造和提高。1995年煤炭产量达到12.3亿吨,比1990年增加1.5亿吨。建设的重点是,继续建设内蒙古霍林河、伊敏、元宝山、准格尔等大型露天矿,建设大同矿区、神府东胜矿区以及东北地区的铁法、双鸭山矿区和华东、中南地区的兖州、淮南、永城矿区等一批在建项目;新开工建设陕西黄陵矿区、宁夏灵武矿区和山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等项目。同时,加强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程度。
电力。实行因地制宜、水火电并举和适当发展核电的方针。要重视水电建设,认真贯彻大中小相结合、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要在水力资源丰富的黄河上游、长江干支流和红水河流域加快水电的开发。火电建设,积极建设矿区电厂、沿海沿江港口电厂、铁路沿线和负荷中心电厂,并积极发展热电联产。五年内,重点建设四川二滩、广西岩滩、云南漫湾、湖北隔河岩、湖南五强溪、西藏羊卓雍湖、青海李家峡等水电站,以及伊敏、元宝山、绥中、上海外高桥、常熟等火电厂和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在安排好电源建设的同时,搞好电网工程的建设。努力加强农村电力建设。1995年,发电量达到8100亿千瓦小时,比1990年增加1920亿千瓦小时。
石油和天然气。石油,贯彻稳住东部地区、发展西部地区的方针。重点抓好大庆、胜利、辽河等主力油田的勘探和开发,保证东部地区原油的稳定增产。集中力量加强以塔里木为重点的西部地区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并积极创造运输条件,努力增加产量。同时,积极进行海上和极浅海、滩涂地区油气田的勘探和开发。天然气的生产建设,要以四川地区为重点,并进一步加强陕甘宁盆地、河南中原地区、东北松辽盆地和南海海域等地区的勘探与开发。1995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1.45亿吨(其中海上500万吨),比1990年增加700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比1990年增加48亿立方米。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交通运输的建设要着眼于2000年或者更远一点时间国民经济发展对运力的需要,搞好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以增加铁路运力为重点,同时积极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并使各种运输方式衔接配套。运输、邮电的建设,都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铁路。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旧线进行改造,在一些重要线路逐步实现内燃化、电气化,以及有选择的重载化,逐年减少“限制口”;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新的南北干线,以及西北、西南地区干线的建设。重点建设大秦线二期、神府煤田外运通道、宝中线、集通线、侯月线、南昆线、京九线、浙赣复线、焦柳复线、兰新复线以及京广、京沪、哈大、成昆线电气化等。在保证重点铁路建设的同时,在国家统一规划下,提倡中央、地方合资建设铁路,鼓励发展地方铁路。1995年,铁路货运量达到16.5亿吨左右。
公路。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特别是京广、京沪、沈哈、陇海干线,以及沿海运输繁忙地带的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相应建设省级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公路建设。有重点建设其他公路。
水运。加强沿海港口建设,装与卸要并举安排,建港和疏港以及港后腹地的运输能力要系统加以考虑。建设的重点是南北海上运输主通道的枢纽港,特别是煤炭、集装箱、陆岛滚装和客运等专业运输系统的码头。大力发展内河航运,建设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续建西江整治等工程。进一步扩大远洋、沿海和内河的水运能力。同时,加强工业密集区域和重点开发区的航运建设。1995年,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6.5亿吨。
民用航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续建上海虹桥、昆明巫家坝、海南三亚、武汉天河等机场,新开工首都机场航站区。加强航行系统和空中管制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增加干线和支线的空运能力,合理规划航线网络,根据需要开辟新的航线。国际航线主要巩固现有航线,提高竞争能力。增强通用航空的作业能力。
邮电通信业。要加快发展长途电话自动化,提高电话普及率,逐步形成方便迅速的通信网络。重点建设沪闽、榕穗、京沈哈等光缆干线工程,北京、天津、上海和省会城市的市话网扩建工程。五年内,新增电话交换机1500万门,其中市话1000万门;新增长途电话电路15万条,长途自动交换设备40万路端;新增光缆干线8000公里。1995年,邮电业务总量达到800亿元,力争1995年电话普及率达到2%以上。
(五)原材料工业
钢铁。要通过对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产短缺品种和提高产品质量;并加强矿山和辅助材料生产能力的建设。重点续建宝钢、武钢、攀钢、马钢、天津无缝钢管厂和太钢尖山铁矿等,新建宣钢近北庄、重钢平川、鞍钢齐大山等铁矿,以及武钢三炼钢、梅山热轧、本钢冷轧等项目。同时,加快一些重点钢铁企业的技术改造。1995年,钢产量达到7200万吨,钢材产量5950万吨。按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的钢材,由1990年的40%上升到50%,板管比由37%上升到40%,连铸比由22.4%上升到35%,吨钢综合能耗由1.63吨标准煤下降到1.55吨标准煤。
有色金属。把发展铝特别是氧化铝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铅锌,创造条件发展铜,适当发展其他有色金属。加强矿山建设,使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能力之间趋向平衡。重点建设山西铝厂、中州铝厂、白银铝厂二期、平果铝厂、德兴铜矿、金川镍矿等。
化学工业。主要发展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产品,努力改善氮、磷、钾肥的比例关系。积极发展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重点建设贵州瓮福、湖北黄麦岭和大峪口矿肥结合工程,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吉林、内蒙古、陕西渭河和江西九江等化肥项目。1995年,化肥产量(标准肥)达到1亿吨以上,农药23万吨,烧碱400万吨,纯碱520万吨。
石油化工。主要发展重质原油和渣油的深度加工,努力增产轻质油品。根据原油和资金的可能,重点建设吉林、广东茂名、北京、天津、新疆、广州等乙烯项目和辽阳石油化纤二期等化纤工程。1995年,乙烯产量达到230万吨。
建筑材料。努力调整结构,发展优质水泥和优质平板玻璃,发展非金属矿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实施建材节能综合工程,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增加建材产品出口。1995年,水泥产量达到2.3亿吨,平板玻璃1亿重量箱。重点建设铜陵、江南等水泥项目。
森林工业。要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合理采伐,加强老林区基地恢复建设,加快新林区开发,积极发展林产工业和林区造纸,加强木材综合利用,生产各种林产品。1995年,木材产量达到5700万立方米。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地质勘查,要贯彻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方针。积极开展磷、硫、钾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为化肥生产上新的台阶提供资源保证。进一步做好为农业服务的区域农业地质工作和水文地质工作。加快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增加可供开发的油气储量。以增加煤炭精查储量为重点,加快大中型矿井和前期准备矿区的勘探工作。从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出发,优先安排紧缺矿种的地质勘查工作,兼顾一般矿种。围绕大江大河、交通干线、重要城市、骨干工程和重要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报。努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加强气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继续进行中期数值预报系统和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处理系统两大工程的建设。努力提高国家级天气预报的水平,使可用预报从现在的2—3天延伸到5—7天。开始建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和大气、水文监测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水文信息网络。紧紧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骨干工程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气象、水文服务。
(七)电子工业
大力推广电子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用电子技术不断改造原有的传统工业,从而促进电子工业的发展。不仅要努力发展硬件,同时要努力发展软件。特别是加强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的发展,积极发展微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和设备,继续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重点建设微电子科研生产联合体、计算机集团公司、软件和应用开发生产基地、通信系统设备科研生产基地等项目。加强电子元器件、专用高精密设备和仪器、专用材料的研制和生产,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大力发展程控交换、光纤、卫星、微波等通信产品。提高消费类电子产品配套生产能力和零部件国产化程度,开发新的消费类电子产品。1995年生产数字程控交换机360万线,微型电子计算机30万部,彩电1200万部,录像机机芯150万—200万套。
(八)机械制造工业
重点是加强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优化行业结构,扩大专业化协作,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努力开发新品种、新产品。首先要围绕上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成套的和系统地发展所需的各类先进、高效、节能的新型机电设备,努力提高质量,保证交货日期,积极降低成本,合理定价,全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其次要着力抓好基础机械、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的技术改造;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制造能力,包括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国产化和配套能力,50万伏输变电设备制造能力,大型连轧连铸及大型矿山设备能力,以及发展500万吨炼油设备、30万吨乙烯设备;为农业和林业提供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设备。围绕节能、节材、节水的设备更新,扩大已开发的节能产品,进一步开发新的节能产品。积极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逐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汽车制造工业,加快发展轿车工业和轿车零部件工业,提高配套能力和国产化程度。重点建设一汽、二汽和上海的合资轿车项目。同时,继续完成国家重点建设的重型车、轻型车项目。1995年,生产各种汽车90万辆。
船舶工业,努力提高大中型船舶的制造和修理能力,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增加船舶出口。要提高船舶的国产化配套水平,并使能源运输等主要民用船舶和海洋石油平台的性能达到国际水平。
航天航空工业,要大力发展民用飞机和民用卫星,特别是国内航线所需的干线和支线飞机。同时,进一步扩大民用飞机国外转包生产和承揽民用卫星对外发射服务。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积极推进国防军工技术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继续跟踪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国防科技自行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有重点地加强新武器装备的研制,提高军队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力量,有重点地加强科研、试验、试制手段的更新改造,促进科研手段与技术发展同步更新。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国防科研项目。进一步调整国防工业结构,加强军工企业转产民品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继续加强国防重点工程的建设。
(十)轻纺工业
主要是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改组改造,大力调整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新产品、新门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发展轻工纺织原料的生产,特别是增加合成纤维、合成洗涤剂、造纸等原料的产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建设福建青州造纸厂、江苏仪征化纤公司工程等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抓住一批基础产品和出口拳头产品,进行开发和改造。要使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生产手段尽快得到更新,努力使轻纺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达到新水平。五年内,开发新产品、新品种8000种。1995年,机制纸和纸板达到1550万吨、原盐2800万吨、糖670万吨、合成洗涤剂210万吨、卷烟3400万箱、化学纤维200万吨、纱485万吨。
(十一)建筑业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大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从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到建筑产品和建筑机械制造,都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着重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的住宅体系,高效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地基基础和地下工程技术,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建筑防水技术,城市综合抗灾技术等。积极推进建筑机具更新与国产化。充分挖掘现有潜力,整顿建筑市场,改善建筑队伍的素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1995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
(十二)商品流通
消费品流通,199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33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1.1%。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大力组织好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收购和供应,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商业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销售,在质量性能、品种规格、花色款式等方面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活跃和繁荣市场。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掌握重要消费品的批发权,继续发挥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作用。支持农民举办合作商业,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国家要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仓储设施和商业网点的建设,重点解决粮食等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积极推广包装、保鲜、加工、储运新技术。要继续搞好再生资源的回收、代用和综合利用。
生产资料流通,要按照产品的重要程度和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原则,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定购、产需衔接、定点定量不定价和自由购销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主要生产资料的流向。要继续发挥国营物资企业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在加强对全社会物资流向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改造和新建一批大中型仓储设施和供销网点。加速物资流通速度和减少中转次数,提高物资流通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物资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八五”期间,要按照今后十年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发挥地区优势与全国统筹规划、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较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区经济朝着合理分工、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尽可能地利用本地区的优势(包括资源、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发展面向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优势商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防止追求大而全的地区经济体系,更不能搞地区市场封锁。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些地区要根据经济技术水平较高而资源相对缺乏的状况,在加强对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主要任务是:
——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高、精、尖、新等层次较高的产业和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这些地区机械电子工业、轻纺工业的优势,积极生产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优质名牌产品。
——有计划地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高、运量大的产品的发展项目,转移到能源充裕和资源富集的内地,以逐步缓解能源、交通紧张的状况。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沿海地区的铁道、公路、港口、航运、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的紧张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积极稳步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产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提高高附加价值农产品生产的比重,稳步发展创汇农业。继续搞好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
——继续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发挥外引内联双向辐射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旅游、咨询、房产以及生活服务业。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发挥内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和农牧业的开发,特别要注意发展本地有特殊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行业和产品。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城市和地区,积极发展知识技术密集产业和新兴产业。
——加强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宁夏、陕西和河南西部在内的煤炭基地建设,加快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安徽、贵州等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煤炭基地附近建设一批大型矿区电厂,综合开发黄河中上游、长江上游地区的水资源;加速冶金、化工、建材原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并配套建设加工工业基地。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加强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豫皖平原、江汉平原、四川盆地和宁夏、内蒙古灌区等农业商业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粮、棉、油和糖料等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加强草原、牧区建设,积极发展畜牧业和畜牧产品加工业。加快平原绿化工程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建设。积极推进现有铁路干线的电气化改造,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和西部重要干线的建设。发展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相应建设省、区干线和县乡公路。加强对长江干流的港口、航道建设。
——依托大城市,建立一批新兴产业的知识技术密集区。加强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一般工业品的生产能力和水平。重视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着重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国际市场需要的产品,努力发展边境对外贸易。
——加强对原三线地区军工企业的调整和改造。充分发挥这些地区国防军工和科研力量的优势,有效地推进军民结合和军用技术向民用工业的转移,促进军工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妥善结合起来,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他们经济和文化的较快地发展。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增加稳产高产农田,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草原、牧区建设,保护现有草场资源,积极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逐步改善农牧业生态环境。继续建设内蒙古、宁夏河套地区商品粮基地,逐步开发西藏“一江两河”流域,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甜菜基地,以及广西、云南蔗糖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积极发展海南、广西、云南的热带经济作物。
——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业。重点改造兰新、南疆以及西宁至格尔木等铁路,新建南昆、集通等铁路。与此同时,加快公路和民航运输的发展,逐步完善区域运输网络。
——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加强内蒙古、宁夏、新疆、贵州的煤田开发和新疆石油的勘探开发,逐步建设黄河上游、乌江流域、红水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水电和有色金属基地,开发云南、贵州磷资源和青海钾盐资源。
——有重点地发展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加工工业,大力发展民族特需产品生产。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改善民族贸易。同时,加快陆地边境口岸的建设,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
——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力进行科学普及和适用科技的示范推广,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发展民族医药,改善群众的医疗条件。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要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的扶贫方针,继续贯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政策措施,增强这些地区经济自立致富的能力和经济内在活力。经过五年努力,基本上解决现在尚属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加强农业建设,改善农、林、牧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达到粮食基本自给。利用山地优势,发展林果业。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选好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科技和销售服务,带动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生产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国家对贫困地区继续发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继续做好以工代赈工作,贫困地区要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物资,以发挥较好效益。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采取签订合同、联合开发项目、合办企业等形式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并从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在全国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下,提倡各地区之间按照互惠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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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 副教授 , 罗彪 兰州商学院



关键词: 预付费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
内容提要: 当下中国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预付费消费作为其中的一种,为消费者带来了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困惑和问题。预付费消费本质上既是服务消费合同又是预付格式合同,正因为预付费消费的这种性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受到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制约,致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变得尤为苍白无力与不堪一击。因此,通过现实的具体情况和理论基础的支持,从道德论、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是应对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利受损与地位不利的有效途径。


随着货币发展不断渗入,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问题和困惑,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致使消费者权益的行使变得极为脆弱。  

一、预付费消费的性质及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预付费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却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最大原因。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1]

预付费消费是在服务行业中产生的一种消费,消费者作为客户,为特定的服务目的而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金钱,购买经营者的商品、劳务,经营者则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项目,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已构成服务消费合同,在这层意义上,双方是一种相互平等地支付对价并相应获取权利的契约关系。另外,预付费消费是一种预付款合同,亦可称为非即时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种消费的先交费后消费的特征,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义务,而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按次或按期履行。严格意义上讲,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单方非即时履行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在与经营者的对抗中处于明显不利,两者之间存在着地位的悬殊。同时,预付费消费亦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合同条款和内容通常表现和记载在会员卡中。会员卡是由经营者单方预先创设并重复使用的,是经营者为了吸引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而以优惠条件发放会员卡的方式来与消费者达成协议,通常会做出一些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营者会与消费者单独订立一个格式合同或载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而不是以会员卡的形式出现。此外,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预付费消费是一种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场中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在将来各种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规定在双方协议中的合同。市场信息是瞬息万变的,尤其是在权利享受还未确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费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势”的标牌,故而,经营者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凌驾于消费者之上,消费者信息的贫乏与权利意识的淡薄也使得消费者疲于自叹: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清晰的,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消费者,享受《消法》赋予的各种权利,承担其基本义务。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处,基于以上对预付费消费性质的分析,首先,预付费消费中的消费者是服务消费合同中的买受人,消费者以金钱作价的方式(这也是消费者在服务消费合同中最为重要的义务)换取经营者相应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这种行为可视为债务人的行为,然而,消费者在预付费中却实施了先予行为,从而具有了债权人的某些权利和地位,即请求经营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次,消费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纳费用而分段地享受权利,承担着权利落空的风险,不但如此,作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还被限制了作为一般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而不知不觉成为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条款欺压的对象。[2]

  二、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预付费消费兴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消费者基于信赖利益而预先履行自己之义务,而这种信赖利益又完全被经营者所掌控,由此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单方风险。根据调查,经营者收取消费者价款后消失的案件发生率极高,此类案例对消费者的损失最大的也最难以维权。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间,以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结合的形式开展的预付费消费调查活动的结果显示:有75.3%的消费者使用过消费卡进行消费,但使用的满意率仅为15.4%,其中最不满意的集中在美容美发、电信业务、网络等行业领域。(注:参见甘肃315维权网(http://www.gs315.org.cn/)。)笔者认为,消费者权利在预付费消费中遭受扼杀或限制的主要表现有:

其一,经营者利用“拖”与“跑”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实践生活中经常看到有经营者在收取大量的会员费后就遁迹而无影无踪,笔者也曾遇到过这样的经历,笔者花了60元在一理发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务机会并可节省十多元钱和以后每次单付费用的时间与精力。笔者在享受服务之前就一次性将十次的服务费预先交给了理发店,因而也就产生了十次的服务期待权,然而就在笔者办理会员卡不到5个月时,该理发店消失一空,笔者自身的权益无处可保。经营者的消失让消费者的期待权落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经营者的“跑”有两种:一种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另一种是被迫的“跑”,即无害人之心却实有害人之果。因而,笔者所经历的该理发店可能是为了非法获取消费者的钱财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在成立之后而专以会员卡的形式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还可能是由于某种客观的原因如经营不善、租期届满、拆迁等原因而造成的,但这在事实上都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此外,经营者利用“拖”的方式,即在企业或某个经济体成立之前,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交了钱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而迟迟不开业,造成消费者权利的“中空”,在定时的预付费消费中,这段期限的权利是否可以顺延,很多经营者是持否定态度的,“中空”也就成了“真空”。经营者还有一种策略为虚假承诺,即承诺消费者在入会后能够享受多么盈实的服务、多么实惠的价格,待消费者入会之后,得到的却是经营者的擅自提价,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后悔莫及。[3]

其二,经营者使用“四变”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例如:2009年3月王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后来王先生发现该中心器材差,服务态度恶劣,要求退费被拒绝,后来该中心以装饰为由将所有会员转让他人,而新老板不承认转让之前的会员资格。“一变”为经营者服务质量变差了,王先生参与健身休闲中心的活动的目的在于依靠中心的健身器材与工作人员的指导来强身健体,但中心的健身器材与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让王先生感觉被忽悠,第一次健身的效益值100元,第二次就值70元,第三次就只值40元了,服务质量的下降迫使王先生作出了退会的要求;“二变”为钱变没了,即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拒绝退还消费者的余额,就等于直接把消费者的钱没收了,王先生在要求退会退款时,健身休闲中心却主张当初达成的格式合同中的规定“会员一旦缴费,概不退还”,对此王先生无可奈何,却只能“空悲切,亦长恨”;“三变”为经营者主体变了,之前的会员资格也变没了。案例中健身休闲中心在变更经营主体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新经营主体却否认了之前所有的会员资格,因而王先生等人也失去了其应享受的权利,消费者权利凭空被剥夺更加凸显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劣势地位;“四变”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变没了,《消法》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经营者虽以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参与会员制度,然而又极大地限制优惠的范围与消费的时间段与服务类型。中国甘肃移动在2009年年未针对学生开展了一次“预存60元送60元话费”活动,但是参加这次活动的所有人都被要求开通某一特定的业务并扣取5元的该业务第一个月的费用,中国甘肃移动捆绑其业务并强制消费的行为严重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其三,经营者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在预付费消费的领域中,有些行业如电信部门、球会、大商场均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为了打击这种行为,立法从刑法上对此进行了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电信、金融、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而在刚通过不久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隐私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益列入其中。[4]

其四,消费者维权难。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救济的途径、方式与程序。但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于法无据。如经营者在骗取钱财后就蒸发了,侵权者跑了,未有明确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健身休闲中心的会员?法院会承认会员卡的证据效力吗?即使承认,仅仅依靠会员卡就能证明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就能证明消费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吗?还有一个很客观的问题在于,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而我国司法资源却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全交由法院处理不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资源,而且增加了消费者解决权益纠纷案件的成本,而这又成为消费者是否选择诉讼救济的困扰。

消费者权利发展至今,有着与其他权利一样的发展历程,但更具艰辛与曲折。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消费者对权利认识的不同程度等因素的存在,消费者权利发展本身就十分复杂,继而,在预付费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更多复杂的新因素渗入到消费过程中,给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增添了几分新的挑战。

首先,从市场风险看,信息不对称与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阻碍消费者与经营者成为两个平等主体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订立服务消费合同的过程中,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以及其他参与该服务的消费者的评价来判断服务的质量,而该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会有多大的信服程度呢?撇开其不说,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资格、经营状况、经营期限、债权债务状况,企业信誉度、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等都需要消费者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而且消费者还应保证获得信息的可靠性,繁冗的工作必然会增加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或者说减少了消费者的相对利益。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如今亦很常见,经营者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征来说并未有不合理之处,然而滥用优势地位就演变成了不合法行为,如案例中,健身休闲中心即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王先生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都不予理睬,甚至毫无根据地取消王先生的会员资格。再如水、电的消费,在市场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等单位,其根据自身意愿的调价、调量都会大范围地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然后,从道德风险上看,诚信制度的缺失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是两个最为根本的原因。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是企业不诚信、经营者不诚信的根源,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都建立了信用制度,虽然各国对信用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对经营者的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从严审查,从严处罚。根据国外的一项调查,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及其功能的发挥能创造5%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能减少近30%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如是说,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能有效地遏制当前存在的不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然而现实的问题在于,信用制度缘何在我国迟迟建立不起来?其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导致市场失灵,从而容易促使经营者牺牲信用而追逐巨额利润;其二,作为一个传统的讲信用的国度,在近几十年中面临了一次严重的拜金主义的冲击,尤其是在新的市场规则中,人们所矜守的那份信用却不知如何起用,人们的这种有限理性也影印了生活中的有限信用;其三,诚实守信的成本极高而背信弃约的成本却很低廉。[5]在企业社会责任上,任何一个个体及经济组织体在从社会获利的同时都有回报社会的义务,美国学者Carroll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自愿责任四个层次,伦理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层次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损害社会与他人利益的行为等内容。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一项强制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任何一种企业责任的缺失都势必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从法律风险上看,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适用、法律的监管以及法律的救济上都可以窥探出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笈笈可危的地位。在立法上,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消法》上未有体现,《消法》从1993年颁布以来至今未曾修订,其作为一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不能及时摄涵保障全体消费者应有的期待权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权利保护上失去了依据,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制上,国务院曾经颁布过会员卡试用管理办法,但后来被废止,如今在预付费消费中对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仍然面临着法律的盲点。在适用法律上,无论是受害的消费者还是主持审判的法官,通常都是以《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其引据,而这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合同法》在实践中亦难掩饰其力不从心的尴尬。经营者却常常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权利予以限制或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深层次意义上说,这也是经营者对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滥用的结果,通过与消费者订立霸王条款来重现“沉默的大多数”。在监管上,在预付费消费中监管部门应如何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管?而监管部门是否具备能力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企业债务、企业信誉、经营者资质等一系列问题予以监管?经营者发行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应当管理?应当如何监管?又该由谁监管?这些问题如今都是极不明确的,因而消费者时刻都面临着无人可诉、无处可诉的风险。在法律救济上,我国现行的做法是由受害的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前提是,消费者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充分的证据,而消费者在实践中往往很难满足这些要求,所有的这些风险势必影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构建

《消法》的实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的全过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法》也以其坚定的历史使命始终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职责。面对市场经济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们对消费的无限需求,踌躇满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蹒跚,凸显了其在当前适用上的窘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空”对修订《消法》的重要性来说已不言而喻,故而,在《消法》修订呼声高涨的当下,应当明确规定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并应强调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构建应基于内功与外功两方面。内功上,消费者主要是加强自身的法律与权利意识,敢于同侵害自己权益的经营者抗衡;外功上,则可以从道德建设、现有法律的解释上以及法律创设层面上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权利内化上,消费者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不等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应当是一种在内心能够引起共鸣的法律心理,虽然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一定代表法律意识就强,但不能由此而否定法律知识的扩展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根据调查,《消法》在众多法律中是最具有群众基础的,但真正了解《消法》的人却不多,对于预付费消费而言,消费者对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显得更为茫然,因而,国家应当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人才优势与媒体优势加强法律宣传,而不应当仅仅停留在3·15层次上。另一方面,预付费消费案件如今极为普遍,司法机关亦应当选取一些经典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案例对消费者予以启迪。权利意识从来都是伴随法律意识而不断提升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替代不了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更多强调的是能够引起共鸣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如临深渊”的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应当警惕高诱惑的风险,避免一次投入较高的消费资本,亦应当掌握与经营者就消费的价格、期限、质量等方面签订的书面协议,更应当注意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现有异常情况即向有关人员咨询或有关部门投诉。

在道德论上,一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欲取得长足的发展,所依靠的不仅仅是发展策略与产品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履行的好坏以及消费者的信赖程度都是必不可缺的因素。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长远的利润与发展,而从心理学角度上说,每个企业都具有“急功近利”的冲动,如何规避心理学上的这种矛盾:第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须加强对自身的认识,经营者与消费者始终都是一对平等的经济主体,经济关系中的实质内容是平等交换,而不是通过逃避、欺诈等方式非法获利;第二,须加强对法律的认识,从法律的惩罚制度上来深化道德水平,法律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二层次上的责任,在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经营活动等方面作用重大;第三,须加强对消费者的认识,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利,遵守社会公德,不恶意欺骗,不虚假承诺。同时,要实质上地恢复信用制度,在我国,导致背信弃约成本如此低廉的原因正在于缥缈的信用制度抹退了经营者不信用的色彩,让经营者无法曝光。信用制度的建立亦是立法上的问题,但笔者将其纳入到道德伦理中,其原因为中国的“儒”商文化极为重视信用,近几十年人们对信用所表现的失望在于信用的迷失而不是缺失,建立信用制度只在于帮助信用本身尽快归位,重塑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建立的关键有四:一为信用制度应是全国统一的,所有的公司企业都是平等一致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无任何歧视和差别的;二为信用制度应是分层次管理的,我国辐员广、人口多,经营者“熙熙攘攘”,散布在每一片土地,实行分层次的信用管理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三为信用制度应是公开透明的,对预付费消费中的经营者要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并定期予以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并公之于众;四为信用信息应是可交换可共享的,此规定在于限制不法经营者“流窜作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贷物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贷物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附英文)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空运进口货物的数量迅速增长,空港疏运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速空港货物流转,避免积压,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利用空运进口货物的单位,在委托有经营该项商品进口业务权的外贸、工贸公司订货时,必须按受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进口订货单,其中收货单位一栏要写明单位全称和详细地址,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二、因卖方责任造成进口货物短缺或者毁损,需向卖方提出索赔和补发货物时,由原订货公司对外办理。因特殊情况,由进口用货单位自办的,必须要求卖方在运单上注明合同号、收货人(委托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进行代理的,填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原订货公司。
三、外贸、工贸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进口商品的分工范围,接受委托订货。对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进口用货单位如果没有办妥许可证,外贸、工贸公司不得受理。外贸、工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进口订货单和编写唛头代号标记。有关业务人员应当认真掌握唛头标记的组成结构,严格按照每个代号的次序排列,不得颠倒、错写和增减。
新批准成立的外贸、工贸公司,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经贸部(运输局)申请办理唛头代号。尚未申请的,一律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编和借用其他单位的代号。经贸部(运输局)应当对各外贸、工贸公司使用的唛头代号,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四、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订空运进口货物合同,应当争取采用fob价格(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飞机上的价格)条款,充分使用我国民航飞机,尽量利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在国外的空运代理。
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内报关和疏运方面的需要。要求卖方填写运单、制作单据发票时,必须填写同一唛头标记、合同号,并提供足够的份数。在货物外包装上,应当要求卖方刷制完整醒目的唛头标记。
五、外贸、工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寄送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作为接交报关代运的依据。
六、民航货运部门在空运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与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办理货物的交接工作,逐票点清。如果货物发生短缺、破损或者全票货物丢失,应当由民航货运部门签发商务记录。
七、外运公司和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在收到委托代理报关的货物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报关分拨。对虽属委托报关但报关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委托报关但又属货运代理部门负责通知的,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应当在报关期限内,向订货或者收货单位发出三次通知或查询函。即货到后第一次发到货通知或查询函;超过一个月未能报关的,第二次发催报通知或查询函;超过两个月未能报关的,第三次发催报通知或查询函。信件一律用挂号发出。
由民航货运部门直接交付收货人的货物,民航要在货到后两个月内发出三次催报通知。
八、为了弄清情况,以利催报,对空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满两个月尚未报关的,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可分别向海关申请开拆货物包装。货物包装开拆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开箱记录由海关签字证明。
九、收货单位不得借故不报关、不提货。如确有原因,应及时向海关和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说明理由,并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在此期间,收货单位对广告资料、样品、礼品以及失去时效的索赔件可以向海关声明放弃。对根据合同进口的货物和尚未失去时效的索赔件,原则上不得放弃;确有理由放弃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十、海关应当本着既把关又服务的精神,简化手续,加快进口货物的验放速度。对于进口货物验凭国家规定的批准证件按规章予以放行。
海关对于索赔货物,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验放。对当时交验索赔证明有困难的,在收货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后,海关可先予以放行,并限期补办手续。对于不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且又无法提供发票的样品、礼品,经收货人申请,海关可以开箱查验,做出估价,并按规章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
十一、收货单位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即应由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者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分别移交海关变卖处理。变卖应当遵循经济、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机械设备应当尽可能变卖给有关单位。
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单位申请,由海关予以发还;对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十二、进口用货单位,外贸、工贸公司,外运公司和其他货运代理部门以及空港所在地海关等,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
十三、各地口岸委(办)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国办发〔1987〕21号),组织口岸有关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矛盾及时协调解决。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空港压货,致使货物变质、索赔件失去时效或者出现无主货等现象的,应当查清情况,追究责任方或者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十四、国务院口岸办应当会同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日

INTERIM MEASURES CONCERNING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S BY AIR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INTERIM MEASURES CONCERNING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ON OF IM-
PORTS BY AIR
(Approv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August 25, 1987)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s with foreign countries, the amount of imports by
air has increased rapidly and the task of transporting goods from airport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arduous. The following interim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flow of goods at airports to prevent
goods from being kept too long in storage:
1. When entrusting the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the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which are empowered to import the relevant commodities to do the
ordering, the units importing goods through air transport must
conscientiously fill out import orders according to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entrusted units. The full name of the units and the detailed addresses
must be written in the column for the consignee, with the names and
telephone numbers of the persons in charge clearly indicated.
2. When it is necessary to claim damages and demand resupply of goods from
the seller because of lack or loss of imported goods caused by the seller,
the company which did the ordering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involved. If, in special cases, the job must be done by the users
themselves, it is necessary to ask the seller to indicate clearly on the
way bill the number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signee (if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departments are entrusted to
do the job, the names of these companies or departments shall be
indicated) and notify the company which did the ordering of the goods of
the results.
3.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should accept
entrustment for ordering goods within the approved scope of business for
handling imported commodities. They must not accept entrustment from
those user units which have not obtained import licences for the goods.
These companies should examine and verify import orders and write the
marks, codes and symbol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The relevant personnel should be professionally familiar
with the structure of the marks and arrange the codes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ir order. No such mistakes as reversion, addition and subtraction
may be allowed.
Newly-established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shall apply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or
its Transport Bureau) for marks and codes within one month of approval for
the establishment. Those companies which have not applied must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within one month of promulgation of these Measures. No
units may be allowed to devise their own codes or borrow the codes of
other units.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or its
Transport Bureau) shall conduct regular check-ups of the marks and codes
used by various companies.
4. When signing contracts of imports by air with foreign businessmen and
companies,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should
try to fix FOB prices (prices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planes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in the clauses so
that our civil aviation planes and the agencies for air transport of our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companies
stationed in foreign countries will be used as much as possibl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with foreign businessmen and companies,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should take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the factors of Customs clearance and transport in China.
When the sellers are requested to write way-bills, bills and receipts,
they must provide consistent marks, codes and the numbers of the
contracts, with enough copies.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ask the sellers to
make eye-catching full-size marks and symbols on the outside packing of
the goods.
5. After signing contracts,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and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shall promptly send copies of the contracts, the licences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 to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companies as certificates for taking over the goods,
Customs clearance and transport.
6. After imported goods arrive at airports by air,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shall promptly complete the
formalities for handing over the goods to the relevant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and other agent transport companies, with every lot of
goods carefully checked. In case of any lack or damage of the goods or of
loss of the whole lot of goods,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shall sign and issue certificates.
7. After receiving the goods entrusted for Customs clearance,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companies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within the time limit prescribed by the Customs.
With respect to the goods which have been entrusted for Customs clearance
but are not armed with adequate number of documents and those goods which
have not been entrusted but belong to the category for which agent
transport companies have the duty to notify the relevant units, these
companies should send three notices or letters of inquiry to the units
ordering the goods or the consignee within the limited Customs clearance
perio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 notice of arrival or a letter of
inquiry shall be sent; if the goods are not cleared through the Customs
within a month, a notice of pressing for Customs clearance or a letter of
inquiry shall be sent; if the goods are not cleared through the Customs
within two months, another notice of pressing for Customs clearance or a
third letter of inquiry shall be sent. All the notices and letters shall
be sent by registered mail. With respect to the goods which should be
directly handed over to the consignee by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s, the departments shall send three notices
of pressing for Customs clearance within two months of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8.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real situation to facilitate the Customs
clearance, in case that goods imported by air are not cleared through the
Customs two months after the day when the means of transport were declared
for entry,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departments may
send separate applications to the Customs for opening 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The opening of the packing shall be conducte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ustoms, which shall sign and issue the relevant certificates.
9. Under no excuses may consignees refuse to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concerning Customs clearance and refuse to take delivery of their goods.
When there are good reasons, they should promptly explain to the Customs,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s,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departments, and complete the
job within three months. During this period, the consignees may declare to
the Customs that they abandon the relevant advertisement material,
samples, presents and those documents of claims for damages which have
exceeded the prescribed period of validity. The goods imported through
contracts and those documents of claims for damages which have not
exceeded the prescribed period of validity may not be abandoned in
principle. When there are good reasons for the abandonment, approval must
be obtained from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10. The Customs should simplify the formalities and speed up the
examination and clearance of imported goods in the spirit of providing
good service but with strict examination. The imported goods with
documents of approval issued by the
State shall be clear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The goods for which damages have been claimed shall be examined and
clea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Concerning Imposition of or
Exemption from duties on Imported and Exported Goods Compensated at No
Costs form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If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consignees to produce the certificates of claims for the
examination on the spot, the Customs may clear the goods first after the
consignees provide necessary guarantee and promise to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within the time limit. With respect to the samples and
presents which do not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imported goods restricted
by the State but are not supported by receipts,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ignees, the Customs may open the packing for examination, offer an
appraised price and clear the goods with or without tax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11. If consignees fail to declare to the Customs within three months of
the declaration for entry by the means of transport, their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Customs for sale by the transport depart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or
other agent transport department. The goods should be sold in 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and making the best use of everything. Instruments
and machinery equipment should be sold as far as possible to the relevant
units. The money from the sale of such goods, after the deduction of the
expenses for transport, loading and unloading and storage as well as the
duties, shall be returned by the Customs to the consignees upon their
applications within one year of selling. The money shall be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if no one applies for it.
12. Units importing goods,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industrial trade
companies, foreign trade transport companies and other agent transport
departments as well as the Customs at the airports must all strictly
implement these Measures and shoul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Measures,
establish and amplify their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clarify post responsibilities.
13. The commissions (or offices) in charge of port affairs in various
region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for the Scope of
Competence of Loc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Port Affairs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rganize various relevant units at
the ports to jointly check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Measures and solve
contradictions promptly through coordinated efforts.
In case that goods have gone bad, documents claiming for damages have
exceeded the prescribed period, or owners of the goods cannot be found
because of clogged airports caused by violations of these Measures,
investigations shall be carried out to pursue the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liabilities of the responsible units or persons.
14.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rt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 conduct regular checkups and
promptly review and solve existing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