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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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作好登记,出据受理回执,并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非现场处理程序要求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总额确定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30元的奖励: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

(四)违反交通标志在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

(五)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漫水路、桥的;

(六)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未按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载客汽车超载20%以上的。

第七条 举报乡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口头或电话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通知交警中队、乡镇派出所或乡镇政府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乡镇派出所、乡镇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处罚权限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并收集相关证据,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第一个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在送达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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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91年至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市人民政府令82件,保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其他形式文件202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除公布保留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止处理(具体目录可登陆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2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1991年第1号 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2 1997年第6号 焦作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3 2000年第12号 焦作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4 2000年第13号 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5 2000年第15号 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6 2000年第18号 焦作市建筑工程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暂行规定
7 2000年第19号 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
8 2000年第20号 焦作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9 2000年第21号 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0 2000年第22号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11 2000年第23号 焦作府城早商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12 2000年第24号 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3 2001年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决定
14 2001年第5号 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
15 2001年第6号 焦作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16 2001年第7号 焦作市气象管理实施办法
17 2002年第11号 焦作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18 2002年第12号 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9 2002年第13号 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 2002年第14号 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21 2002年第16号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22 2002年第17号 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3 2002年第18号 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4 2002年第19号 焦作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5 2002年第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9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26 2002年第21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27 2003年第27号 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8 2003年第28号 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
(试行)
29 2003年第29号 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30 2003年第31号 焦作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31 2003年第32号 焦作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2 2003年第33号 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33 2003年第34号 焦作市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试行办法
34 2003年第35号 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35 2003年第36号 焦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36 2003年第37号 焦作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37 2004年第40号 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38 2004年第41号 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39 2004年第42号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40 2004年第43号 焦作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41 2004年第44号 焦作市教育督导规定
42 2004年第45号 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43 2004年第46号 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4 2004年第47号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5 2004年第48号 焦作市汉山阳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46 2004年第49号 焦作市四大怀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法(试行)
47 2004年第50号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48 2004年第51号 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49 2004年第52号 焦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50 2004年第53号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51 2004年第54号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2 2004年第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53 2004年第56号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54 2005年第58号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2005年第59号 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56 2005年第6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57 2005年第61号 焦作市网吧管理办法
58 2005年第62号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59 2005年第63号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60 2005年第64号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61 2005年第6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62 2005年第66号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63 2005年第67号 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64 2005年第68号 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65 2005年第69号 焦作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66 2005年第70号 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67 2005年第71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68 2005年第72号 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69 2005年第73号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70 2006年第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71 2006年第75号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72 2006年第76号 焦作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试行)
73 2006年第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74 2007年第1号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75 2007年第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76 2007年第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77 2007年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78 2007年第5号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79 2007年第6号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80 2007年第7号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81 2008年第8号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82 2008年第9号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02件)

1 焦政文〔1994〕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水利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
2 焦政办〔1994〕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实施焦作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告的通知
3 焦政〔199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 焦政文〔1995〕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房改配套措施的批复
5 焦政办〔1996〕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6 焦政〔1997〕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7 焦政办〔1997〕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 焦政〔1998〕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9 焦政〔1998〕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1998-2010年)的通知
10 焦政办〔1998〕5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11 焦政〔2000〕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12 焦政〔20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
13 焦政〔2000〕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意见
14 焦政办〔2000〕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的通知
15 焦政〔200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兵对口专业分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16 焦政〔2001〕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17 焦政办〔2001〕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8 焦政办〔2001〕6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 焦政办〔2001〕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 焦政办〔2001〕7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1 焦政〔2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22 焦政〔2002〕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23 焦政文〔2002〕10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24 焦政文〔2002〕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导游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25 焦政办〔2002〕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26 焦政办〔2002〕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27 焦政办〔2002〕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
28 焦政办〔2002〕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9 2003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塔南路武陟修武段两侧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30 焦政〔200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1 焦政〔200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32 焦政〔2003〕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33 焦政〔2003〕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意见
34 焦政〔2003〕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军分区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35 焦政〔2003〕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36 焦政〔2003〕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37 焦政〔2003〕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意见的通知
38 焦政〔2003〕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意见
39 焦政〔2003〕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40 焦政〔2003〕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41 焦政〔2003〕1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42 焦政办〔200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
43 焦政办〔2003〕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焦政办〔2003〕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
45 焦政办〔2003〕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46 焦政办〔2003〕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城市村庄和企业改造用地手续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47 焦政办〔2003〕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8 焦政办〔2003〕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49 焦政办〔2003〕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控制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50 焦政办〔2003〕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51 焦政办〔2003〕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直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52 焦政办〔2003〕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53 2004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私开滥用地下水等行为的通告
54 2004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55 2004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铁路沿线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56 2004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净化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
57 2004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青公路和峰林大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58 焦政〔2004〕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59 焦政〔2004〕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的意见
60 焦政〔2004〕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61 焦政〔2004〕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62 焦政〔2004〕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63 焦政〔2004〕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64 焦政〔2004〕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
65 焦政〔2004〕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66 焦政〔2004〕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67 焦政〔2004〕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68 焦政文〔2004〕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69 焦政文〔2004〕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70 焦政文〔2004〕1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71 焦政文〔2004〕1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72 焦政文〔2004〕1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73 焦政文〔2004〕1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74 焦政文〔2004〕19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75 焦政办〔200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2004-2010)的通知
76 焦政办〔20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致病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77 焦政办〔2004〕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
78 焦政办〔2004〕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旅游服务创品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79 焦政办〔2004〕5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80 焦政办〔2004〕6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
81 焦政办〔2004〕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82 焦政办〔2004〕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3 焦政办〔2004〕8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84 焦政办〔2004〕11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85 焦政办〔2004〕1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86 2005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
87 焦政〔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88 焦政〔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厂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89 焦政〔2005〕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90 焦政〔2005〕3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1 焦政〔2005〕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92 焦政〔2005〕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93 焦政〔2005〕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94 焦政〔2005〕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95 焦政〔2005〕4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96 焦政〔2005〕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97 焦政〔2005〕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98 焦政文〔2005〕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优惠办法的通知
99 焦政文〔2005〕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
100 焦政文〔2005〕8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01 焦政文〔2005〕9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02 焦政文〔2005〕1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103 焦政文〔2005〕1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的通知
104 焦政办〔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和省驻焦企业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5 焦政办〔2005〕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焦作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发展的意见
106 焦政办〔2005〕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
107 焦政办〔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解决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08 焦政办〔2005〕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109 焦政办〔2005〕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
110 焦政办〔2005〕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焦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
111 焦政办〔2005〕5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2 焦政办〔2005〕5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13 焦政办〔2005〕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14 焦政办〔2005〕1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115 焦政办〔2005〕1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116 焦政〔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17 焦政〔2006〕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118 焦政〔2006〕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119 焦政〔2006〕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120 焦政〔2006〕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的通知
121 焦政〔2006〕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22 焦政〔2006〕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123 焦政〔2006〕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124 焦政〔2006〕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25 焦政文〔2006〕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126 焦政文〔2006〕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127 焦政文〔2006〕1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政文〔2005〕10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128 焦政办〔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冬季清雪应急预案的通知
129 焦政办〔2006〕1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城区自备井有关事项的通知
130 焦政办〔2006〕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31 焦政办〔2006〕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132 焦政办〔2006〕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意见
133 焦政办〔2006〕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34 焦政办〔2006〕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135 2007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
136 焦政〔200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137 焦政〔200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意见
138 焦政〔200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39 焦政〔2007〕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140 焦政〔2007〕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141 焦政〔2007〕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
142 焦政〔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143 焦政〔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144 焦政〔2007〕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145 焦政〔2007〕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146 焦政〔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47 焦政〔2007〕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148 焦政〔2007〕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49 焦政〔2007〕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150 焦政〔2007〕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151 焦政文〔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52 焦政文〔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153 焦政文〔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54 焦政文〔2007〕3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55 焦政文〔2007〕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156 焦政文〔2007〕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57 焦政文〔2007〕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158 焦政文〔2007〕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59 焦政文〔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60 焦政文〔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161 焦政文〔2007〕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162 焦政文〔2007〕7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63 焦政文〔2007〕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惠民医院优惠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164 焦政文〔2007〕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165 焦政文〔2007〕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货物运输业发展促进运输业税收增长的意见
166 焦政文〔2007〕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167 焦政文〔2007〕9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168 焦政文〔2007〕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69 焦政文〔2007〕1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的意见
170 焦政文〔2007〕1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意见
171 焦政文〔2007〕1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172 焦政文〔2007〕1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173 焦政文〔2007〕1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74 焦政文〔2007〕1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175 焦政文〔2007〕1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76 焦政办〔200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177 焦政办〔2007〕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颁发客商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78 焦政办〔200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179 焦政办〔2007〕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180 焦政办〔2007〕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81 焦政办〔2007〕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2 焦政办〔2007〕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爱滋病行动计划意见的通知
183 焦政办〔2007〕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184 焦政办〔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85 焦政办〔2007〕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86 焦政办〔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87 焦政办〔2007〕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88 焦政办〔2007〕6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89 焦政办〔2007〕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和项目入驻意见的通知
190 焦政办〔2007〕6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91 焦政办〔2007〕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意见
192 焦政办〔2007〕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193 焦政办〔2007〕8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关于焦作市工业集聚区土地储备供应意见的通知
194 焦政办〔2007〕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195 焦政办〔2007〕8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6 焦政办〔2007〕9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197 焦政办〔2007〕10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风岭补源管理机制的意见
198 焦政办〔2007〕1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意见
199 焦政办〔2007〕10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200 焦政办〔2007〕1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 焦政办〔2007〕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
202 焦政办〔2007〕1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于颖


内容摘要: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特法律问题,与一般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Abstract: Evasion of the law tak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 unique legal matter,dodges legal with the common litigant the behavior to have the remarkable difference. The evasion of the law phenomenon usually occurs that seriously conflicts the various countries' law dignity. Therefore, we should research evasion of the law question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and potency question. Thus the promo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eople trading contact normal development have the theory valueness and the practice significance.

关键字: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认定 法律规避的效力
Keyword: evasion of the law cognizance the evasion of law the effect of evasion of law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基于对鲍富莱蒙案的研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存在着 “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等其他不同的争议。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3)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实现的。[1] 而“四要素说”认为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2] 主张“六要素说”则认为以下六个要件:(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3]

从上述主张中,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法律规避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的立场是一致的,即法律规避的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一构成要件被法国学者视为 “法律规避的特有因素”,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的首要标志。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方式通常都是利用冲突规范通过改变连结点来实现的。当事人制造连结因素的方式具体来讲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直接制造构成连结因素与具体的事实状况,以逃避对其不利的准据而法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在实践中,法律规避行为大多是通过这一途径实现的。当事人直接制造连结点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改变客观事实状况,如改变住所所在地、行为地等;其二是改变法律事实状况,如改变国籍。第二种途径是间接制造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状况,即当事人通过直接改变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范围(亦称连结对象)的具体事实状况,经识别过程得以逃脱本应适用的冲突规范,而使指定对其有利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得以适用。至于客观结果,学者大都认为应具有既遂性,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其所希望的某个实体法才能得以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才能得以排除,其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四要素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法律规避问题的认定与理论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为法律规避行为,就引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就是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 “对当事人的内心意识的侵入”,而法律只涉及其外部行为,关于意图是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的。这就会使法官作出不可接受的专断结论。

在对于规避问题的界定上,首先应从法律规避的定义方面给予特殊的与以往的法律规避界定稍有差异的,正如以下几点值得强调:(1)从规范层面看,法律规避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正当的利用法律的行为,是一种非制度性行为。(2)当事人法律规避时必然同时存在利用冲突法规范和避开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双重性,因为法律规避是通过借助连接点的媒介作用而实现规避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另外这种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范围不限于传统学说从国内法角度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且还包括强制性程序性规范。(3)连接点是一个具有涵盖性的抽象的法律因素,它是由众多的具体法律事实因素构成的,而法律层面的连接点本身并非当事人所能变更得事实因素。(4)当事人法律规避行为,除了规避本国强行法认为无效成为普遍做法,在实质层面通常是一种法律效力待定的行为,例如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因为法律规避是规范意义的形式合法行为,它置于当事人自主选法优先适用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优先适用的矛盾之中。即法律对其体系中的任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效力何者优先问题,其效力的正当性在于两国间的冲突法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何者优先适用问题,在于涉外民事领域法律规避受到不同国家对实质违法和形式违法不同认定标准的判定。因为各国对其利益在法律规范上的表述存在着差异,比如A国将某利益规制于强行性规范而B国却将其规制于任意性规范,所以从A国的角度来将尽管当事人利用的是B国的任意性规范那也是为A国所不能接受的。但若两国在这一利益的规制上立法一致,则当事人行为的有效性是确定的。
研究法律规避有必要把它放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内去全面地把握,力求先从普适性方面整理出它的概念和要件,才能进一步就某领域内的法律规避问题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研究。而且,事实上,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规避有时也确实发生在区际(如美国的州与州、我国的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人际(如不同的宗教地区和信徒之间)的法律抵触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归纳、总结、研究。例如,按照美国国际私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若居住在密歇根州的表兄妹要结婚,故意避开本州不准表兄妹结婚的规定而到允许其结婚的肯塔基州结婚,这也是一种法律规避。又如,在叙利亚,人的身分能力适用其所属宗教法,于是,一个基督教徒受到应给付其妻赡养费的判决后,即改信伊斯兰教,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夫无须赡养其妻,这也是一种法律规避。

基于理论与实践,有学者认为以下五种情形不能视为法律规避:(1)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了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3)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错误地选择了一个连结点;(4)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4]虽然这几种情形并不全面,但在司法实践中易于付诸实施,可以帮助法官更好的把握法律规避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正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在立法上是值得借鉴的。

法律规避的效力界定
一 主要学说: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法律规避无效论
欧洲大陆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该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国学者巴丹和巴迪福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冲突规范及其指定的准据法的威信,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只要不存在其它相反的解释,就不应该承认其效力。[5]
法国的尼波叶(Niboyet)等人认为,法律如果被人以欺诈的方法窃用,应该予以惩罚;对利用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造成与立法目的相反的效果,不能予以承认,这样做将使人不作非法之想。巴迪福(Batiffol)进一步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为无效,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但是,非法的目的却使本质上合法的行为无效。[6]
(二)法律规避有效论
德国的韦希特尔(Waechter)和法国的魏斯(Weiss)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则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设立此种关系的国家设立一个连结点,使它得以成立,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7]
根据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法律规避行为并不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被认为是一种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这些国家从尊重个人自由原则出发,认为当事人规避构成连结点具体事实的行为并不违背冲突规范的原意,既然冲突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法律的可能,那么当事人通过创造事实条件使冲突规范指向其希望适用的法律,就不应该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使国际民商事交往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8]如果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那么确定法律规避行为是否存在就成为国际民商事交往是否有效的先决条件,因为一场交易很可能因一方不能预知的另一方的法律规避行为而被判决无效。
“法律规避有效说” 受到很多批评,批评者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如果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三)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
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规避内国法当然无效,但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反常的规定,规避行为有效。第二种观点也是我国多数学者的意见,但我国有的学者对该理论提出了反对,指出“该理论一方面认为法律规避是欺诈行为,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法律规避有可能是有效的,尤其是在规避外国的法律时有可能是有效的。这明显违背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而且这一理论隐示,欺诈的道德和法律属性应随欺诈的对象而发生变化,这显然是一种敌对思维,而不是合作思维,它包涵着一种对外国法的歧视态度。”
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规避本国法的行为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持回避态度。支持“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我国采取的主要就是这种观点,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1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

二 法律规避的效力认定
因为法律规避涉及规避主体、规避行为、规避客体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所以,不管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其效力。而不应该只是泛泛的根据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笼统确定。

一、 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其正当利益能够实现
这涉及到所谓的良法恶法说。当然,判定是否良法,要受到不同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但同样肯定的是,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和各国间包括文化层面交流的日益增多,判定良法恶法的标准有一个统一的道德底线,如平等、人权、人性化、以人为本等观念[9]。按这种现代的观念看,世界上确实存在过恶法,而且现在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能说是良法的法,如过去法西斯德国的法、南非种族隔离法、法国和意大利曾经存在的不准离婚的法、有些国家禁止有色人种与白种人通婚的规定等。现在的问题是,在此类法域内的法院是否可以根据上述理由不适用自己国家制定的法?其实,就法律规避而言,当事人都是利用了双边冲突规范的指引。既然国家制定了这种作为本国整体法律一部分的冲突规范,从而被当事人所利用,这是国家制定这种冲突规范时所应想到的,而且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让居民利用的,不能说这种利用违反了制定国的法律。至于当事人最终规避了制定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得以适用,这正是冲突规范指引的结果。所以,制定国的法院以此认定和裁判,不能说没有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若以当事人规避制定国实体法为由认定规避行为无效,那么,制定国的冲突规范本身是不是还要适用?还是不是法?这时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二、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一般地说,学者、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反对“客观归罪”,体现在法律规避上,判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也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要看其规避当时是否想要摆脱良法善俗的规制并对其想要规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产生特别重大的不良影响,而不能仅仅看其追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和本能,而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绝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这一做法而否定法律规避的有效性。
当然,作为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追求对己有利的法律适用,一般地说,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不利或损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许多事情不能两全其美。一方面要看对方的利益是否合法而不合乎现代社会共通的普遍的一般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当时在合法而不道德的情况下所受到的痛苦、不幸、损害和牺牲。
三、 当事人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
这一点也要从所规避的法是否良法和现代社会一般的道德来判定,另外,还要考虑到当时当事人事由的紧迫程度[10]。比如,当事人在当时的法域里,因为不能够合法地离婚而致精神病、自杀或面临终生不幸和痛苦,因为投资等方面面临急迫的巨大损失的危险,而所在法域的法律不能很好地给他以适当及时的救济,这时,他被迫选择规避这个法域的法律适用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和值得同情的。假若其所在法域的情况正好相反,则他肯定不会选择这种费时费事的规避行为。所以,当事人规避事由的正当性是与其所规避法域的法律的不正当性紧密相连的。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
我们不能说,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对的。从法律及其体系的历史看,都有一个渐进有时甚至是暴发式的进步过程,而且,具体到每个国家,法律进步的情况有的快有的慢,千差万别,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些国家因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而保留了较多的落后成分。这些法律成分,之所以说它落后,是因为它们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一般的普遍的道德观念,因而也是不正当的。这种情况在转型期的国家和社会里也比较多见。所以,既然法律有不正当的法律,则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是正当的,而法律有内国法和外国法之分,则当事人规避内国法也就有正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