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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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徐劳社[2002]23号

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
为了减轻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支付较高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原定尿毒症、器官移植、癌症的特定治疗项目不变,增加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尿毒症、器官移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分段按比例自付费用后,由统筹基金予以补助。一个统筹年度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首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付的比例同住院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70%自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60%自付;如当年再住院治疗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三、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后,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在职职工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5%;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如当年再住院治疗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四、门诊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单位)结付,个人帐户资金为零时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单位予以记帐,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每月与定点单位结算。
五、尿毒症、器官移植、癌症患者一个统筹年度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门诊特定项目审查。批准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审核。
七、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等,另行制定。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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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气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烟尘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向大气排放烟尘或者制造、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炉窑、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烟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锅炉排放烟尘,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执行。
工业炉窑排放烟尘,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执行。
煤粉发电锅炉排放烟尘,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执行。
茶炉、大灶(食堂灶、营业炉灶)排放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
第六条 制造、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炉窑、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须将有关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制造、加工和销售。
第七条 安装第六条所列设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设计图样和工艺要求施工,保证消烟除尘设备运转正常,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
第八条 凡向大气排放烟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当排放烟尘的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有变更时,须在改变的15日前重新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在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烟尘排放总量控制的制度。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设备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烟尘的项目,必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按管理权限到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项目竣工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禁止在市内6区、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城区、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疗养地新安装沸腾炉、煤粉炉、抛煤机炉、振动炉排炉。
第十二条 计划、规划、城建、环境保护及热化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统一解决热源,多渠道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分散建设锅炉房。新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对已建住宅,应有计划地逐步实现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 燃料供应部门应当将低污染的煤炭优先供应城市民用,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限制烧散煤,积极发展城市煤气。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实施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对达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发给《烟尘控制区证书》并给予表彰。对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两年复查一次,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收回《烟尘控制区证书
》并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烟尘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使用第六条所列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当排放烟尘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烟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及个人,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对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测定的数据有异议的,以市环境监测中心测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按照《大气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罚款的,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
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18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68号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2005年9月2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聚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县监察局将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狠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
(三)各单位应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努力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乐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