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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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7〕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
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㈠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㈡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㈠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5元;
  ㈡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0元;
  ㈢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元;
  ㈣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各县(市)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市),10%上缴市,5%
上缴省;市统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95%留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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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
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市区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存储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币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执行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
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货币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定货币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已缴存货币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以不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凭证。
第九条 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幢号);
(三)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货币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解款,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90%;
(三)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第十一条 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货币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当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记录。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违反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货币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6-09-05 劳办发[1996]18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