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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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科技厅  6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  7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查批准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种畜禽广告内容审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畜牧局  11   占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  12   拓印、拍摄或翻刻列入省保单位的石刻、内容重要的科学资    料及未发表的墓志铭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  13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权变更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文物监管物品旧货市场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省文物局  15   国内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文物局  16   涉及省、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文物局  17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迁移、拆除或在纪念建筑    、古建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8   外省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    的备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19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0   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1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审核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省教育行政部门  22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批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3   酒类调入、调出许可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  2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的审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25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认定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6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刷批准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7   企业产品执行产品标准登记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8   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认可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9   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的管线衔接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建设永久性设施审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批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已经实行联片供热的区段,确需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的单位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5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6   纳入设区的市以上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或撤销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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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
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



1998年4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规[2008]2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委、信息产业办公室、通信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进一步促进宁夏工业与信息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促进宁夏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保证全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是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8]29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立足于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现有产业体系和比较优势,以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着力调整工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区域竞争能力,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全面增强工业整体实力,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力争实现2012年宁夏工业增加值比2007年翻一番、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5%的目标。
  
  二、支持区域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
  (一)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支持精密轴承、数控机床、大型铸件、煤矿综采设备、自动化仪表、风力发电设备等在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通过加强规划指导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优化区内产业布局,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项目布局、技术改造、产业配套、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促进骨干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二)推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地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支持园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宁东化工产业园区和宁东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协调,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煤电铝、煤及煤化工等一体化项目。引导宁东有序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

  (三)加快原材料工业改造提升。突出特色,支持钽铌铍稀有金属、碳基材料、镁及镁合金、光伏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将宁夏建成世界重要的钽铌铍、碳基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基地和国内重要的镁及镁合金、硅质合金等深加工产品基地。提升电解铝技术装备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提高煤电铝联营比重。支持铁合金行业向装备大型化、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支持铁合金生产余热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电石氯碱化工行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支持特色消费品加工业发展。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发酵抗生素和其他化学原料药。加快调整现有羊绒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加工深度和附加值。支持发展清真食品、乳制品、葡萄酒、马铃薯淀粉、枸杞等特色食品工业。积极发展农、林、牧产品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造纸工业向规模化、林纸一体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五)推进结构调整和集约发展。对于区内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能,支持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高耗能产业升级项目,按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要求,制定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积极支持石嘴山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帮助采矿沉陷区实现产业转型。重点支持石嘴山工业园区、贺兰工业园区和灵武羊绒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工业园区,形成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配套完备、规模化经营的产业集群。
  
  三、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一)加快传统产业的信息化进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借鉴推广当地装备制造企业信息化的成功经验,促进电解铝、硅铁、电石、建材等行业的企业引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支持原材料工业开展“两化”融合试点工作。将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试点园区。

  (二)加强农村信息化工作力度。总结推广宁夏作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省域试点和示范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农村信息化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支持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涉农专家咨询服务队伍、规范准的村信息服务站和村信息服务员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信息化现有成果,实现信息化在全区农村的全覆盖和农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信息服务的目标。

  (三)支持信息一体化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做好顶层设计,有效整合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整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整合和三网融合,进一步完善和扩展自治区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宁夏地域面积小,城乡一体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加速经济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建设。
  
  四、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支持宁夏工业发展顾问咨询服务团的组建,定期对区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宁夏“五优一新”(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5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安排上,按照资金使用方向,有针对性的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公平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环境。

  (三)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宁夏优势产业和大型龙头骨干企业,通过科学论证,选择一批大项目,带动工业整体竞争实力提升。重点支持影响宁夏长远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煤电铝一体化、铝合金材料、生物工程、装备制造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在宁夏开展直供电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