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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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3 08: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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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5]5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以报纸、电台、电视、政府网站、会议、刊物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决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由市审计局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不宜公告的内容,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事项,经市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条 淮南日报社、淮南电视台、淮南广播电台、淮南信息中心等新闻媒体要及时作出安排,无偿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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