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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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0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州旅游资源的管理,加速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大旅游宣传的促销力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开征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复函》(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景点,均可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具体景区、景点的资源垄断程度、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政府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确定,并计入门票价格成本之中。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价函〔2004〕235号精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的主要景点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猛洞河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审批,其它国家级景点、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州直单位开发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均由州物价局审批,除此之外的旅游景点、景区由县市物价局审批。在审定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时,将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门票价格之中。
  第四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负责。属省、州管价权限的由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征收,征收的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实行州、县市三、七分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相关县市,其它由各县市征收。
  第五条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一律使用财政非税收入发票征收,由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购领。
  (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纳入州、县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弥补景区、景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宣传促销费主要用于弥补政府集中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不足。
  (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使用支配权属州、县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旅游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统计报表制度。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按季对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呈报同级人民政府、省物价部门,并报送同级财政、审计、旅游部门。
  第七条 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业务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监督与处罚
  (一)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加强对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的征收工作,州、县市物价、财政、审计、旅游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不按规定用途和管理的,要及时追回投入的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侵占、挪用、贪污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要提供财务报表,按季足额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和宣传促销费,拒不缴纳的,由州、县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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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农牧渔业部


一、为了保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以下简称“丰收计划”基金)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商同农牧渔业部财务司,年初对国家财政安排的“丰收计划”基金,根据本办法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丰收计划”基金开支范围
(一)银行贷款贴息:对项目承担单位,为扩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模而利用银行贷款时所给予的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用于支持经济效益较大,见效较快的“丰收计划”项目的资金周转。
(三)技术推广补助费:用于支持“丰收计划”项目的技术培训、印发技术资料、技术交流、制(繁)良种、技术示范推广、检查验收以及生产费用和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等补助费。
(四)“丰收奖”经费,根据《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开支的奖金。
五、“丰收计划”基金的管理
(一)“丰收计划”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未报经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同意,均不得在此项基金中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手续费,更不准挤占、截留此项基金。
(二)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审批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于年终按项目编报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农牧渔业部各归口业务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业务局汇总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财司。
(三)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贷款贴息的补助部分,不能留有缺口。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否则要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占用费。
(四)“丰收计划”项目属一次性项目,经费一次核拨,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后可留在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不准挪作它用。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要及时决算报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并将剩余经费全部交回。
(五)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执行预算,滥用经费,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用于“丰收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制度,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便于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号
     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强词夺理,无理纠缠,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七)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的。
  (八)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九)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十)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二)冲击、搅闹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