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3:04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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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网吧总量得到控制,结构得到调整,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以及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治理,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开始逐步建立。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整治成果还只是阶段性的,对这一成果还不能估计过高,稍有松懈,问题就有可能反弹。

  党中央、国务院对网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深化网吧管理工作、构建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做出了重要指示。为巩固网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充实组织领导体系

  做好网吧管理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深化网吧管理工作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已调整为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各级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相应调整为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规格不变。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市发〔2004〕38号)精神,继续保持原有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文化行证执法队伍,努力构建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吧管理长效机制。

  网吧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管理所需经费,要将网吧管理所必需的日常经费、计算机监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落实属地管理制度

  做好网吧管理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基层政权在网吧管理中的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城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县、乡镇、村委会的积极性,保证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将网吧等文化市场管理纳入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工作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当前,特别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网吧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监管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网吧管理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要发挥基层工商所、派出所、文化站的作用,积极建立乡镇专兼职文化稽查队伍,发挥乡镇专兼职文化稽查人员在巡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延伸执法“手臂”。

  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督导,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

  严格执法是网吧监管全部工作的核心和关键。要充实执法主体,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等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通报,规范审批、查处、取缔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

  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坚持严管重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包括对每个网吧检查的频度和每周(月)对辖区网吧检查的频度的规定。要建立现场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每次检查结束后均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均需在记录上签字,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网吧违法经营行为的罚款额度制定量化的指导性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取缔黑网吧的力度,对黑网吧坚持露头就打,坚决不留死角。对已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校上网场所的管理。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工商等部门要予以查处取缔,此类设施不得出租、承包用于变相经营网吧,违者教育、文化部门要追究其主管单位的责任。对利用电脑培训、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工商等部门要予以查处取缔。

  文化、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网吧和计算机终端的在线率。对擅自停止、卸载和干扰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文化、公安部门在网吧技术监管措施的安装、使用中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作用,及时完善、升级管理软件功能,根据文化部印发的查处名单,有效封堵违法的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升级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功能,实现网吧安全管理软件省级联网,加强对网吧信息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文化、公安部门要监督网吧落实入场登记制度,强化网吧经营单位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核对登记职责,切实发挥这一措施对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作用。对未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或核对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查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生日是否满18周岁为准。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定期在网吧公示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发动社会监督;定期向本地区网吧经营单位通报网吧守法经营状况,发动网吧经营单位互相监督。

  四、做好总量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要妥善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坚持从严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分析本地区网吧市场形势,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及时制定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据此科学制定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05年7月前将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报文化部备案并抄送同级工商等部门。文化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可以就本地区新设网吧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做出规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本地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和有关设立审批的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文化部等部门的规定,办理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要向投资者宣传网吧市场准入政策,加强政策信息引导,避免和遏制对网吧的盲目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网吧连锁,优化市场结构

  要着力调整优化网吧市场结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引导,消除地方保护,鼓励和支持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网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证、照变更手续。要积极引导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拓展服务内容,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衍生文化产品和增值服务项目,发挥在行业内的示范带头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守法经营状况,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第八条的规定加强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违法经营情况要及时汇总报文化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连锁网吧门店按照连锁经营的要求开展经营,坚决杜绝假连锁现象。

  六、加强社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

  要健全文化市场举报工作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要巩固已建立起的网吧社会监督员队伍,并对社会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保证监督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做到每个学校、每个社区、每个村一名社会监督员,以及时发现黑网吧和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行业自律。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大力推进网吧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塑造文明、健康的网吧行业形象。

  七、疏堵结合,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要强化学校、家庭的教育监护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提高精神卫生意识,对网络成瘾的未成年人,要积极进行心理矫治。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要充分发掘网络资源对未成年人开放,抓紧落实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对学生开放,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上网。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引导其文明上网。积极探索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各地可将作为违法物品没收的网吧的计算机设备,划拨给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作为教学设备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工商、教育部门制定。

  请各地认真总结网吧管理工作经验,在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关立法、税收等问题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反映和请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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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不包括冷藏箱和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用途的电冰箱。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指标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能效指数≤5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冰箱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总有效容积≤120 L 70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130
总有效容积>300 L 18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240L 260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330
总有效容积>300 L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级能效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气候类型 额定电压
(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kW) 额定耗电量
(kW•h/24h) 总有效容积
(L) 冷藏室容积
(L) 冷冻室容积
(L) 其他类型间室容积
(L) 额定能效指数
(%)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
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冷冻箱(BD) 1
2
3
冷藏/冷冻箱(BC/BD) 4
5
6
冷藏冷冻箱(BCD) 7
8
9
无霜冷藏冷冻箱(BCDW) 10
11
12
1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单相 □三相
气候类型 □SN □N □ST □T
防触电保护类型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输入总功率(W)
灯额定输入功率(W)
冷藏室有效容积(L)
冷冻室有效容积(L)
其他间室有效容积(L) □ 冰温室 容积: L
□ 冷却室 容积: L
□ 1星级室 容积: L
□ 2星级室 容积: L
□ 3星级室 容积: L
□ 特殊间室 容积: L
总有效容积(L)
额定耗电量(kW•h/24h)
额定能效指数(%)
能效等级
4 冷 藏 室 □直冷 □风冷
冷 冻 室 □直冷 □风冷
冰温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冷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1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2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3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特殊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是否含有15L及以上容积、具有冰温区功能的变温室 □是 □否
是否容积大于400L并带有穿透式自动制冰功能 □是 □否
冷凝器形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底冷式 其他
温控器形式 □机械 □电子
冰箱门数 □单门 □双门 □多门,门数
温控器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照明灯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隔热层厚度(mm)
冷藏室侧壁厚(mm)
冷冻室侧壁厚(mm)
制冷剂名称
制冷剂装入量(g)
发泡材料
冷冻能力(kg/24h)
照明灯最大功率(W)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重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指数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冷冻箱 能效指数≤50%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总有效容积(L)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微缩建筑景点出口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微缩建筑景点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了加强对微缩建筑景点和对外承建微缩景点的建筑材料的出口管理,经商经贸部贸管司现将有关监管原则通知如下:
一、微缩建筑景点不属一般贸易商品,任何单位出口均应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二、对为履行对外承建微缩景点合同而出运的建筑材料,按经贸部对有关材料的分级发证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