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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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意见

  (2001年12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共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体会议,是在国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在天津发展的紧要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是一次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会议。全会对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自觉地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2002年工作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决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01年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提出了2002年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和任务。张立昌同志在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立意深远,深刻分析了我市面临的新形势和所具备的优势,对全市上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实现新跨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全会的各项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了市委领导全市人民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决心,完全符合形势的要求,符合天津的实际,表达了全市人民的意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次全会精神,对于进一步动员天津全党和全市人民,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把传达好、学习好、落实好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反复学习和钻研全会的各项文件,着眼于天津发展的全局,深入思考问题,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全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通过学习,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和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形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对形势的基本判断,是对发展大势的科学认识,是我们在分析形势时必须把握的主导思想。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辩证地、动态地、发展地看待面临的形势,既要把困难想深、想透、想充分,同时更要看到有利条件、发展潜力和自身优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沉着应对、趋利避害,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经受住市场经济考验和经济全球化考验。二是要深刻理解全会提出的2002年全市工作总的要求、奋斗目标、各项任务和措施,增强预见性,掌握主动权,超前考虑应对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发扬较劲爬坡的精神,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新的跨越。三是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落实全会精神与做好人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深入分析和挖掘人大工作的发展潜力,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使经济发展再快一些,城市变化再大一些,群众收入再高一些,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四是要全面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自觉坚持争创一流的工作标准,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做到标准要高、起步要早、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确保各项工作上新水平。
  二、要准确把握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即将过去的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为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地方立法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之后到目前为止,审议通过了12件地方性法规,另有7件法规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就贯彻市委常委会有关指示精神,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作出了部署;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已审议通过的法规中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占67%;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对我市130件现行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会议将修改5件、废止13件;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承担了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3件法规的起草、修改、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广大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有效途径,围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制定,在报纸上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我市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开展了3次执法检查、4次视察活动,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12项工作汇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对我市政法机关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进行了评议,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贯彻市委意图,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核的制度,到目前为止,已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3人。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组织了两次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集中检查推动活动,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专业代表组工作研讨会,就搞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高代表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认真贯彻市委指示精神,加强对乡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认真落实“三个代表”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新的一年,我们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严峻的形势、繁重的任务,对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经济运行的体制环境、对外经济关系将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按照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来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要尽快适应这种新形势。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政府将尽快实行观念、职能、方式和机制上的根本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司法机关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对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明年将选举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市和区县人大代表,这是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事,既要充分保证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又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实际行动,常委会肩负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我们要正确把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精心做好今后一年的工作,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全会提出的要求,把全会精神贯穿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之中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是天津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后一年的工作中,要坚持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的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1.精心做好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议大计、想实招,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鼓劲的大会,把市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实际行动,团结和动员全市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迎接新考验,开创新局面,为实现天津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抓紧制定既能履行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市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要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做好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其进一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召开立法工作会议,认真落实全国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精神,对进一步贯彻实施立法法,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创“立法全优工程”,进行深入研讨,作出新的部署。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在进一步搞好调研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有关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3.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方式、新途径。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高效、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加速依法治市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4.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改进方式,增强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5.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市和区县人大代表明年将进行选举。做好这项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要坚持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把全会对人大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良好的作风是完成市委确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1.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第一位。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自觉做到和坚持“三个解放出来”,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要认真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注意防止和克服松劲情绪,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民主渠道作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诚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
  3.要切实发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和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到工厂、农村、街道、学校,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进取、埋头苦干,把人大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具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从基本觉悟抓起,提高干部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悔过能力,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和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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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
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NOTICE ON QUESTION CONCERNING APPLICABLE REGULAR TAX REDUCTION ANDEXEMPTION ON INCOME GAINED FROM LIQUIDATION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INVES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5 June 1993. Code Guo Shui FaNo. 008)

Whole Doc.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as to whether or not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conduct liquidation within the regular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period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8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 Law)
can enjoy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it is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The stipulation set in ARTICLE 8 of the Tax Law which states
"Productiv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cheduled to operate for a
period over 10 years shall be exempted from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the
first two profit-making years and be granted a 50 perc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duction in the third through the fifth year" applies only to
the income gained during the enterprise's operational period. Therefore,
income gained from liquidation which is conducted during the
above-mentioned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period shall not be grant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
of the Tax Law.
This Notice goes into effect from the day of receipt of the document.



1993年6月15日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厅水字[2006]266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健全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资质审查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我司制定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规范、公正、公平、合理,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资质审查专家库)。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协会初审、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从具有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六条 推荐的专家应为熟悉水运工程建设情况和资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推荐的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密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资质审查工作。
  第八条 资质审查专家库包括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分库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分库。
  第九条 有关单位按规定条件推荐专家,并认真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专家推荐表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协会。
  第十条 协会对推荐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公布并颁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 或“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由协会负责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进行水运工程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根据审查资料的类别和数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报水运司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当抽取专家为当次申报企业资质单位人员或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查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按时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不得将审查人员姓名、审查地点、专家分工、审查资料和审查结果等向外透露。
  第十七条 专家进行资质审查时,应严格执行资质标准、审查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如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交通部水运司及协会。协会应按专家产生程序,及时补充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资质审查工作,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专家违反审查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