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08:21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5号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容监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摆卖经营、车辆停放、户外广告、占用和挖掘道路、违章建筑、乱搭乱挂、园林绿化、饲养禽畜等方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运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分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一)负责市区已验收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地下排水排污管网接驳的审批和管理。

  (二)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市区占用绿地、迁移采伐树木的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第六条 市城监大队负责对下列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建筑物立面乱搭、乱挂,以及在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搭建建(构)筑物,堆放、吊挂杂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电话亭、报亭等,影响市容的。

  (八)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九)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破坏、损坏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及园林绿化的。

  (十)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公园、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的。

  (十一)主次街道门店超门槛占道经营的。

  第七条 源城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负责监控和协助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和乱搭、乱挖、乱种等行为。

  第八条 源城区政府、区环卫局、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负责市区内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该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由相应物业公司负责。

  第九条 市、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市区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扬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小区和居民小区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开发单位对未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筑噪声、工业噪声监督管理,负责营业娱乐场所、石材加工、木材加工、五金加工的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工矿企业、宾馆酒店、门店的污水、废水、废气(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和噪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燃放烟花炮竹、饲养犬类的管理。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五)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而未经批准许可的。

  (六)未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犬类准养证》擅自饲养犬类的。

  (七)未按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的范围燃放烟花炮竹的。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违法违章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车辆超载、撒漏和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局负责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负责健康宣传教育,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市区单位庭院卫生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余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局负责市区新丰江河道漂浮物和水上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公路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所管辖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失控、问题突出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

1962年10月14日,国务院

为了保证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节省人力、财力,和适当安排社会劳动力,特对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有关事项,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临时性的工作,如临时搬运,临时修建,货物临时加工、翻晒,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部分壮工活等,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季节性的工作,如晒盐、制糖、制茶、扎花和烧取暖锅炉等,除少数长年需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以外,也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对于临时职工,应当是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来厂(场)生产,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离厂(场),都不得转为长期职工。
二、凡是在正常的生产和业务范围以内使用临时职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劳动计划。临时职工的人数(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和临时职工的工资,应当在年度劳动计划中单列项目。在预计不到的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抢修、抢运等所需用的临时职工,其人数及工资可以不列入企业年度劳动计划以内,并且可以就近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调用邻近单位职工或者就地招用临时职工,然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三、企业在已经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以内使用临时职工,应当按季提出招用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未设劳动部门的地方为人民委员会,下同)审核批准以后,经过劳动部门从其他单位暂时多余而又适合需要的职工中借调,或者从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中招用。
除招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就地招用临时工以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在农村招用临时职工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四、企业在正常生产和业务范围以内需要的临时职工的数量,如果超过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时,属于中央直属企业报中央主管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批准或者由他们转报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且分别在本部门或者本地区已定的职工人数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临时职工的数量超过国家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指标时,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是按照规定手续批准招用的临时职工,所需要的工资,银行应当准予支付;需要增加的粮食,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量标准供应。
六、从社会上招用的临时职工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本地区统一规定的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长期职工工资标准执行;劳保福利待遇,可以按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用临时职工的单位,应当与职工或者职工所在组织(合作社、公社、生产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对于季节性的临时职工可以在工作结束时签订预约合同,以便稳定其基本队伍;对于其他临时职工,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立即辞退。国营企业之间借调临时职工,应当签订借调合同。企业与职工或者职工所在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有监督双方执行合同的责任。
八、企业中某些适宜于由城镇居民拿回家里做的工作,如糊纸盒、锁扣眼、纳鞋底,可以使用家庭工。使用从事生产性劳动的家庭工的人数(按定额折算,计入年平均人数,不算定员)以及所需要的工资,都应当单列项目,纳入年度劳动计划。使用从事服务性劳动(如拆洗缝补工作服)的家庭工,可以不纳入年度劳动计划,所需工资在企业业务费或管理费项下开支。凡是按照规定使用的家庭工,由企业自行安排,但是应当将安排的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家庭工的工资形式可以是计件的,也可以是包工的。
九、企业不得动员使用民工。如果有的地方遇到水火灾害以及其他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必须动员群众抢救和预防的时候,当地人民委员会可以动用民工。民工的生活费用一般地应当由本人自理,完全由本人自理有困难的,可以由地方人民委员会酌情补助。
养护公路、修建地方铁路的民工建勤,按照已有的规定办理。
十、国营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使用临时职工,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现行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
       彭琰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