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56:25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和十运会筹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10月在江苏举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省的信任和重托,是江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打基础、为全国作贡献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承办十运会,也为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和“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十运会圆满成功。

  

   二○○四年八月 日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
  筹备工作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05年在江苏举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全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办赛能力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大演习,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规程总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承办十运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承办筹备工作,确保把十运会办成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体育盛会,为奥运厉兵秣马,为江苏增光添彩,为百姓强身健体,为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竞赛组织工作
  (一)竞赛日期。2005年10月9日(星期一)开幕,10 月21日(星期日)闭幕。部分项目的决赛将安排在开幕式前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十运会共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等32个大项、355个小项。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
  (四)竞赛地点。十运会主赛场设在南京市。十运会比赛地点除少数项目因场馆条件限制、由筹委会指定承办单位外,其他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筹委会根据各地的申办报告,经考察、评估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确定竞赛地点。南京地区安排26个项次的决赛,其中奥体中心6项次,省五台山体育中心3项次,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2项次,省足球管理中心1项次,南京市10项次,南京体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各1项次。苏州市9项次,其中张家港2项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各1项次。无锡市6项次,其中江阴2项次、宜兴1项次。连云港市4项次,其中省海上训练基地2项次。常州市4项次,其中武进2项次、金坛1项次。扬州市3项次。徐州市3项次,其中徐州师范大学1项次。镇江市2项次。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各1项次。
  (五)参会规模。预计决赛期间大会安排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来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邀请的来宾)等2万人左右,各省区市组织的观摩人员1万人左右。邀请省对外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著名人士前来观摩十运会。
  三、大型活动
  (一) 开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开幕式要体现时代特征、体育特点和江苏特色,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开幕式方案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 闭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闭幕式应力求创新、精彩、节俭。
  (三)其他大型活动
  1.全国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开幕式前在南京举行。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会。做好江苏省群体工作现场准备。
  3.十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公开征集采火方式、采火地点等方案。
  4.全国全民健身成就展示。
  5.优秀全民健身项目展示会。
  6.群体活动精品展示。
  7.江苏体育成就展示。
  8.全国体育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在全国范围征集参展作品。
  9.全国体育集邮展览。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请发行十运会纪念邮品。
  10.体育知识大奖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四、新闻宣传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运会。省广电总台开设体育频道,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报刊增设十运会专版专栏。办好十运会会刊。征集十运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宣传画、标语口号,开展倒计时纪念活动。各办赛城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十运会,动员各行各业和全省人民关心十运会、支持十运会、参与十运会,营造“人人都是东道主,我为十运作贡献”的浓郁氛围。宣传工作要走出江苏、面向世界,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建十运会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和重要比赛的现场电视直播、转播和网上直播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
  在十运会筹备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设十运会网站,建立十运会信息库。构建十运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筹(组)委会与各部门、各项目竞委会、代表团(运动队)住地和新闻中心之间信息网络化,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六、环境建设
  把承办十运会与推进全省城市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作,重点推进各办赛城市交通要道、十运会体育场馆周围道路建设和环境整治。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充分展示江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南京市是十运会主赛场所在地,要按照“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套工程,加快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确保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按期竣工,狠抓市容长效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十运会。
  七、场馆设施建设
  (一)新建场馆。按照“省市共建、国内一流、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竣工,2005年5月投入试运行。省十运会指挥中心及各类比赛、训练场馆都要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竣工或基本竣工。
  (二)改造维修部分场馆。省重点改造五台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江宁足球基地足球场。其余需要改造的场馆,由承办比赛的市、县(区)和单位负责维修改造,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资金筹措
  承办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组建江苏省十运资源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运作,力争筹措4亿元。
  (二)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补助。
  (三)省体育局自筹。
  (四)在筹备十运会的5年内,省财政按照收取的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承办十运会;如有资金缺口,将此项政策延长1年。
  (五)对承办十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国家部分的以外,省、市两级原则上予以减免。
  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预算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金和体育器材、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九、行政接待
  制定十运会行政接待工作规范,为各代表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十运会总部驻地由筹委会选定,各项目竞委会和记者接待饭店采用选定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加强宾馆饭店及交通旅游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培训,落实文明服务措施。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行政接待工作。对西部地区代表团在生活接待方面给予优惠。
  十、安全保卫
  根据十运会规模大、规格高、赛场分布广、大型活动多的特点,认真制定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型活动和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交通、通讯、供电、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及早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十运会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十运会筹委会统一部署江苏省承办十运会的筹备工作,推动筹备工作紧张、高效、有序进行。
  十运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竞赛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大型活动部、群体工作部、广播电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兴奋剂检查部、志愿者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承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筹备工作需要分批启动,逐步配备工作人员。各赛区建立赛区筹委会及项目竞赛委员会。
  承办十运会,是江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率先意识和机遇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筹备十运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把十运会办出江苏特色、办出一流水平、办出综合效益,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各区县财政局、旅游局: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为了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二、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以调整产业结构、涵养后续财源、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其用途包括旅游接待网点建设、开发旅游商品、理顺旅游业管理关系、规范旅游业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业管理水平等有关方面的支出。
三、北京市财政局作为此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凡属区县项目的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此项基金在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开户管理。
四、北京市旅游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年度行业发展计划(计划应包括其他主管局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项目内容),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市、区县项目经所在地区计委批准后上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汇总并与市财政局
共同审批。凡项目用款金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资本性支出、借贷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划分。借贷性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六、资本性支出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四”中的规定及时向市旅游局报送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用款申请。凡投资到外埠的项目应有市计委的批准书。凡境外的投资项目,应报市经货委批准。
(二)凡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应由市财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
(三)项目单位在接到资金三十日内,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并将有关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工作情况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七、借贷性支出资金的管理,按北京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的管理办法执行,其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转增基金本金。
八、费用性支出的管理:
(一)费用性支出包括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旅游活动的经费、市旅游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用于理顺规范旅游业管理、提高旅游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费用等。
(二)费用性支出的使用,应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用款计划。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用款预算方案,经由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以后方能支付。同时,用款单位应在资金支付完毕以后,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三)费用性支出属于旅游局机关事业经费部分,应由北京市旅游局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北京市财政局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及标准进行审核拨付经费。用款单位年末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机关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核批复。
九、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应对当年旅游发展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投向、使用状况、本息收缴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1997年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A722031200403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内政办字(2004)149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有效使用地质矿产勘查资金,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及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以及国家安排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勘单位地勘经费安排、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安排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的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招标、项目和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设计审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预算审查、项目资金下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决算审查、地质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参加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招标人权利,其主要职责:审查年度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研究和审定评标标准和规则;监督评标专家组按评标规则开展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项目、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项目和中标单位。

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组织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编制投资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组建地质、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承办招投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尽快评价和勘查国家、自治区急需矿种和紧缺矿种,为国家、自治区工业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及资源安全提供保障;

(二)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业发展布局,为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资源支撑;

(三)有利于大力推进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有利于调动社会积极性,加大矿产资源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自治区境内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达到高效快速发现矿产资源的目的,有效降低勘查投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采取专家评审和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确定项目,项目资金的安排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解决的后备资源、急需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国家立项需自治区匹配资金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成矿条件较好、经济效益明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较多或项目融资能力较强的矿产资源普查、详查、勘探和重点成矿区带及资源集中区的矿产勘查项目;

(三)根据找矿需要,适当安排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关系到人民生活、重点工业项目和生态环境建设用水需要的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

第八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水资源勘查项目、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需全额投资的重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实行全额投资;

(二)对于融资能力较强、地方配套资金较多的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自治区按照项目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

第九条 自治区每年年初安排并落实的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于当年6月底之前分配下达到地区和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实际需要,可按当年预算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总额的1%―3%列支项目前期费。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调研、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监理及检查验收等费用开支。项目前期费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用款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每年年底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和地区按照项目投资指南的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作范围和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工作程度及综合分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及依据、质量保证措施、申请矿业权设置情况、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第十三条 参加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格。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或与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申报按属地化进行。

自治区直属及区外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地质勘查项目申请文件和有关申报材料;盟(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本地区的地质勘查项目申请文件和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

申报材料包括:

(一)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

(四)项目勘查许可证书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矿权预留证明;

(五)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的承诺;

(六)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

(七)凡属配套投资的项目,应出具资金来源的证明和财政出资的承诺;

(八)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专家评审、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交评标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和概算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项目。通过评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要进入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库,并提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以确定当年的中标项目和拟投资项目。拟投资项目在省级报刊上公示。财政部门根据中标结果和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组织编写设计。项目经费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设计书,依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核准。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设计要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或成矿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保证措施及相关附图等内容。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严格按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勘查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项目施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采用逐级拨付的方式。自治区直属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属于盟市以下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预算指标,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帐制。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计划和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项目不得转包。对于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中途终止的项目或确需调整计划和预算的项目,应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对于中途终止项目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按原投渠道退还各投资部门,其中属于自治区的投资,退还自治区财政厅继续用于地质勘查项目。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留归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实行监理制。

项目监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设计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对项目中间成果进行阶段考评;参与项目成果报告审查会;对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提交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制度、监理人员的条件等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款,并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且资料汇交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和地质成果遵循“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自治区全额投资的项目,探矿权和地质成果归自治区所有;自治区和盟市或企业共同出资的项目,按照投资比例拥有探矿权和地质成果。

从地勘单位筹集的地勘经费投资到地勘单位的项目,探矿权归地勘单位。

持有探矿权的中标人,应对其原探矿权进行评估,后形成的探矿权由投资人与原探矿权人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拥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转移。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自治区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考评、验收制度。

年度终了,自治区、盟市所属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考评,作为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的依据。

项目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汇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截留、挪用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的地区和单位,除将违规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自治区财政外,三年内取消该地区或单位申请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各地区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形成项目资金连续结转,致使项目在两年内未实施的,自治区财政要收回预算指标,或抵顶以后年度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