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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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配合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战略,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资助市级骨干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如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备案(或立项)投资额部分,则控制在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20%以内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8%给予资助。
  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7%给予资助。
  3、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6%给予资助。
  4、对50%以上加工原料来自市外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下浮2个百分点。
  5、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区、县(市)分别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资助。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杭农产办〔2005〕3号、杭经投资〔2005〕47号、杭财农〔2005〕94号)规定执行。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暂停拨付直至取消市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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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 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 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 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 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牡政发〔200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儿童是指就读于我市市区大中小学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

  第三条由牡丹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五条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外就医及市外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四)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参加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个年度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3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0%支付。

  (二)一个年度内,疾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外就医及市外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支付;

  2.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支付;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含住院和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按80%支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发生费用达到3万元后,次日起,由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住院补贴金20元/日,每次住院补贴不超过90天,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缴费标准、享受待遇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当地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