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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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5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全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和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市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涉及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和市徽、市树、市花等本市标志;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预算超收安排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以市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

(四)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命名;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

(六)决定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国内外友好人士荣誉市民称号;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置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报告的审议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教育、卫生、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大额举债,大额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建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属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属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可行性说明;

(四)该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在作出决议、决定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该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在两个月之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有关执行和办理情况,要在两个月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请审议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而未予提请审议或者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二)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已经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不力或者不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通报,责令其限期执行,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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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智利政府


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7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唐海光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谨提及我们双方就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进行的会谈,双方认为制订一个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在文化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的计划是有益的。现在我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一、双方将在下述领域和以下述形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1)互派作家和造型艺术家访问;
  (2)互派艺术团访问;
  (3)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4)互派专家和学者访问;
  (5)交换大学出版物;
  (6)互派体育队访问;
  (7)互派体育技术教练和身体素质教练;
  (8)互派文化、教育和体育代表团。

 二、为实施上述内容,双方可每两年就具体交流项目进行商谈,并制订执行计划。

 三、为实施执行计划所需的费用,将由双方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中、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签字之日起暂时执行,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在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罗哈斯·加尔达梅斯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
             (二)我方去文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雷内·罗哈斯·加尔达梅斯大使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阁下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换文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唐 海 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现将《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明晰主体责任,加快品牌培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实施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构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国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级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地级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5%以上,省会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基本实现标识普及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通查通识的农产品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出口农产品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

  二、实施原则

  (一)先易后难原则。从初步具备实施条件的品种和地区入手,在实施活动中积累经验,逐步向实施难度较大的品种和地区推进。

  (二)重点实施原则。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和品种入手,重点突破,逐步涵盖一般产品和品种。

  (三)推广示范原则。从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四)企业带动原则。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标识,推进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五)统一规范原则。按照“产品专业化、商品统一化”的发展思路,对农产品产地编码、商品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档案记录内容制定统一管理规范,以便全国通查通识。特殊种类的农产品可按照实际需要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实施重点

  (一)规范农产品标识。农产品标识包含标注内容和编码内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统一规范标识内容。在“计划”实施的前两年,农产品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档案号等四项;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等其他内容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计划”实施结束时,农产品标识内容应全面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要求,积极推广农田编码。支持标识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二)强化标识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识和冒用、虚构质量标志的行为,要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推进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者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档案三项内容,是农产品标识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打牢标识管理基础,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推进农产品标识化,将生产档案与标识挂钩,标识与上市农产品挂钩,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四)创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在全国选择100个县作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明确并依托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产品和品种,推进产地标识准出制度建设。

  (五)创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作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要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施标识准入管理。农业部重点抓广州市、北京市的示范工作。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将制定包括农产品商品编码、产地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记录内容的统一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系统接口,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农产品标识的全国统一查询、监管与信息发布。各省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的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七)开展标识考评活动。农业部将按照统一规定的考核标准,组织标识管理考评活动。2007年下半年将对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施标识管理情况进行统一考评,重点是销区主要批发市场和重点采购商,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标识标注内容、产品编码和产地编码等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计划”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科学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加强政策引导,先易后难,点与面、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强化监督检查,科学规范管理。

  (三)积极协调,加大支持。实施“计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公益性很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