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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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

(省经委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完成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效益保持较好水平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于今年8—12月份在全省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提速增效活动的目标和要求。各市州、重点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生产组织力度,加大生产负荷,促进销售,提高增长速度,增加经济效益。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为全省提速增效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扭转工业“两降”为“两平”,有条件的要实现“两增”,为实现全省经济“快走”变“快跑”做贡献。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8月17日至22日,省经委会同各市州经委、重点企业就下半年(全年)运行指标进行调研摸底,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业提速增效的具体措施,落实全年实现增速15%以上、效益保持较好水平(1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8月25日,省政府将召开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明确各市州、重点企业全年目标任务。对16户重点企业、47个增量企业分别下达提速增效任务书,牛海军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各市州、重点企业分别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年终考核评比。对年底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的市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督促检查,落实措施。一是促进长春市、吉林市和松原市等地区和一汽集团、吉化分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大企业努力增产增效,落实提速增效措施。全省要集中力量支持一汽,帮助一汽渡过调整期,一汽集团公司和一汽大众要安排好吉林省统计口径的生产经营目标,为吉林省提速增效做贡献。二是由省经委领导带队赴有关市州、重点企业调研,掌握运行动态,指导督促各地工业提速增效,帮助企业解决提速增效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生产要素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认真做好亏损大户扭亏、减亏工作。集中精力做好体制性亏损企业的退出工作,利用当前国企改革攻坚战大好时机,对长期亏损的“壳”企业要彻底关闭、退出统计,消灭亏损源。经营性亏损企业,中央出资的亏损企业及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扭亏办和所在地方负责联系指导,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市州的亏损企业,分别由省国资委和市州负责,加强指导与监督,特别要做好炼油、电解铝等行业的扭亏控亏工作。

(三)启动部分高耗能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半年,要加大优惠电价的支持力度,促进高耗能企业生产负荷开满开足。对产品有市场销路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各银行、担保机构要给予支持,鼓励启动生产,增产增效。

(四)认真抓好增量项目落实,充分发挥增量拉动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企业项目进展状况,及早创造投产项目外部条件,保证新投产项目达产达效,实现对全省提速增效的拉动作用。二是加强服务与协调,对通过扩能体现增量的企业,要优先保证生产要素供应,促其快速增长,提高效益。在下半年全省148个工业增量项目中,选出47个较大的增量项目,由省经委直接调度,重点协调,实现增量拉动效应。

(五)加强提速增效活动日常调度。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提速增效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坚持每周调度,半月检查,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典型,交流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三、时间安排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8月底前)。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签订责任书。第二阶段为提速增效组织实施阶段(9-12月份)。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完成各项指标开展工作。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今年年底)。对各市州、重点大企业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优化环境,制订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帮助企业增产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在统计口径、核算方法、调整因素、规模企业等环节上实事求是,既要符合工业结构的特点,又要防止漏统漏报、弄虚作假,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提供保障,做出贡献。(二)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好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市州主要领导为提速增效活动第一责任人,按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要亲自抓好提速增效活动,立即制订本地的提速增效工作方案。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要科学、合理,既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又要顾全大局,充分考虑全省“快走”变“快跑”的战略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三)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第一责任人。要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增产增效。力争速度、效益达到上年增长水平,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发挥带头作用。(四)各市州、重点企业要设立提速增效临时工作机构,指定专人,与省经委保持紧密联系与沟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五)重点企业要充分发挥提速增效的主力军作用。此次活动确定的63户重点企业,是支撑全省提速增效的基础,是实现“双平”的关健所在,要认真分析形势,下大力气研究对策,挖掘潜力,完成全年目标。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响应省里号召,为全省提速增效做贡献。

(六)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宣传机构要配合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典型,交流工作经验,鼓舞士气,形成全省关心工业提速增效的舆论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开展,在省经委成立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委主任魏立昌任组长,省经委副主任陈宝华、李晋修、张伟民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经济运行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工业提速增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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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4月17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合并可由有关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政府决定。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政府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5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经费不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指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九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组织管理费。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试验外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中方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支出的劳务费用。中方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费是指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在具体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经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已纳入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
(二)国际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特殊项目国际合作伙伴可以技术投入方式参与合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与科技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单独设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进行清查处理。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的经费结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双边或多边政府间、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中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记入科技部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