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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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坚持务实、高效、简捷、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运行,是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务监督、政策和政务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平台。

第四条 政务大厅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各进厅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及各项工作;

(三)对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查处。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派专门人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法律咨询、查询事项。

第八条 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各部门向政务大厅授权派驻的内设机构,负责窗口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办事窗口承担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职能,作为部门依申请公开点,具体受理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听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后,由窗口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并联审批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在政务大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除法律规定和特殊要求外,一律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注销,必须经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确认,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开展、完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制度规定办理。

(一)首问负责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查询等有关事项时,首次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2.属于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属于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申请人到经办工作人员处。

4.属于其他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窗口,亦可直接引导申请人到办事窗口,找到经办工作人员。

5.不属于政务大厅各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应热情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地帮助申请人寻找相关经办部门。

6.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在答复申请人提出问题时,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

7.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对接受咨询、答复申请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各窗口都要提供书面印制的一次性告知材料,将行政审批“八公开”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工作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4.对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5.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存档备查。

6.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大厅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根据对审批时限的有关规定,政务大厅审批项目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2.经办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件后,对申报材料立即审理,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或当天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经办工作人员受理承诺件后,应即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接收全部必需的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批,及时办结;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4.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工作人员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并联审批制度

1.并联审批制度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后,将相关资料抄告各分办窗口,各窗口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制度。对程序复杂的审批项目,可分成几个平台,明确每个平台主办窗口和分办窗口职责,实行分阶段审批。

2.政务大厅重点在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两个方面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易后难,逐步深入和推广。

3.并联审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第一道审批程序窗口负责主办。

4.政务大厅负责督办、催办,并可组织联合现场踏查、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等现场会签或现场审批。

5.主办窗口受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窗口分办。

6.各分办窗口能够在政务大厅审批的,应及时审批;需转回本部门研究或踏查后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转回主办窗口。

7.主办窗口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8.凡属我市重点投资项目,在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经政务大厅确认进入绿色通道办理,并下达《绿色通道审批通知单》,指定主办窗口和分办窗口即时办理,不得拖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绿色通道审批专题会议,现场研究,集中办理。办结后由主办窗口及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五)全程代办制度

1.全程代办制度是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由政务大厅牵头、各窗口具体负责,提供全程无偿代替申请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制度。

2.全程代办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

3.全程代办遵循“统分结合、内部运作、并联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

4.全程代办由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六)否定备案制度

1.否定备案制度是指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申请人的申办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的,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不予办理的事项包括:不属于政务大厅职能范围内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时限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要求的。

3.经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办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登记备案。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不予办理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6.否定备案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服务对象对经办窗口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

7.各窗口对否定备案的有关材料,应专人分工负责,及时整理归档,同时向政务大厅备案。

8.经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岗位责任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窗口按照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将每个窗口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是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3.各窗口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公布。

4.各窗口对每一岗位设置A、B岗,实行同岗替代制。A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B岗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凡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各窗口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空岗、缺位。对违反规定,出现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A、B岗两个责任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6.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窗口的主要职能;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具体岗位的B岗责任工作人员。

7.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

(八)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制度是指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不按规定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2)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拖拉、推诿扯皮、态度恶劣,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3)对本窗口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办理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的;

(5)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服务费标准的;

(6)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7)其他应追究的失职行为。

3.工作人员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工作人员失职且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绩效考评制度

1.绩效考评制度是指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2.政务大厅要结合实际,采取定量考评、定性考评,月度考核、年终考核,群众评议、领导评议的办法。细化考评指标,制定量化标准,提高考评的可操作性。

3.对各窗口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廉”着重考核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4.由政务大厅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5.利用测评仪等现代手段和方法,组织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6.考核过程及结果,由驻厅监察室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政务大厅应将年度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并建议给予奖惩。

(十)办事公开制度

1.办事公开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信息公开、办事公开、收费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各项审批服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监督措施公开。

2.进入政务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做到“八公开”,即: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数量、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

3.公开形式以方便群众查阅为目的,主要形式有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网上公开,电子大屏幕、电脑触摸屏等媒体宣传公示,印发《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同时设立政务大厅咨询台,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政务大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承诺期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期限。

第十七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责任;各窗口应服从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协调,并接受督查。各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接受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驻厅监察室对各窗口行使监察职权,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单位受理和审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应认真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一事一办结,并将投诉、举报问题和查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府有关领导办公室及市监察局等地点设立电子监察点,对政务大厅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务大厅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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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结合我州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民族手工艺加工、特色食品生产和能源加工、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农林副产品加工业、环保服务业及民族制药、旅游产品等具有我州特色的产业和新兴业态的微型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县(市)、顶效开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从2012年起,全州每年扶持创办1500户微型企业,力争完成2000户,新增就业人员7500—10000人,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州、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第五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我州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创业申请

第八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五章 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工业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建议保留此条,根据省政府7号文件要求需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州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州微企办,由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州微企办在6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八章 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全州范围内有网点的银行(信用联社)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州微企办。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州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州微企办备案。

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三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州微企办对县(市)、顶效开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州微企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业企业:
1、属于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污染物排放行为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
(2)污染物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2、环境管理行为
(1)有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2)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申报。
(3)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
(4)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5)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环境社会行为
(1)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3)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
4、环保生产行为
(1)实行清洁生产情况。
(2)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黑色标志。
(1)绿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或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蓝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3)黄色: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或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4)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特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和公布。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的日常管理,并牵头组成有环保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结果公布前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九条 评级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被评定为绿色等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被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应当自觉加强环境管理,有效改善环境行为;被评定为黑色等级的,列入当年环保重点监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黑色等级,且污染整治不力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关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级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和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评定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三十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