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4:17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教学、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鼓励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以及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检举控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指导,鼓励、支持其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每年4月20日至26日为全省“爱鸟周”,每年6月为全省“水生动物放流宣传月”,每年10月为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的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的其他野生动物,以及从省外引进的非原产于我省的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觅食条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候鸟的主要越冬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设置区域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区域的范围与界线。
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中华虎凤蝶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
对野生动物种群密度较大、栖息地分布零散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划为自然保护小区,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可能会造成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受伤、受困、收缴的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送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救护,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实施救护。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补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内外捐赠资金等。
第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依法收缴、截获、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应当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在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捕捉或者从事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禁止使用的猎捕、捕捉工具和方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公园、市民广场、林场、风景游览区等鸟类生息繁衍集中区域,可以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在野生蛙类、蛇类和珍稀蝶类等集中分布区域应当设立警示标牌,保护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受人为干扰,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狩猎场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还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涉及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开展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第三十四条 依法猎捕和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制定,需要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知识产权运用,点石成金的神奇之术

王瑜


  伊索寓言中有则《公鸡和宝石》的故事:说有只公鸡在扒地,要给自己和母鸡寻找食物吃,不料却扒出了一颗宝石。它对宝石说道:如果不是我找到你,而是有人找到了你,就会把你捧为宝贝,但是我找到你却一点用处都没有,哪怕得到全世界的宝石,都不如我得到一粒麦子。我们可能在笑话这只公鸡的愚笨,但笑话别人就是笑话自己,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运用那么我们就和公鸡一样愚笨。知识产权就是宝石,一般的企业都有机会得到,如果不能运用,其价值确实不如一粒稻谷,运用好了就可以点石成金为权利人带来滚滚财源。

知识产权运用,曾经当成救命的稻草

  知识产权运用在我国以前一直不受重视,直到去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才真正进入我们的视野。以前一提到知识产权的运用,我们看到多是抱怨我国的企业忽略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忧心忡忡地认为国外企业已经在很多领域跑马圈地用知识产权抢占了技术发展的至高地;并且总是以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了几百年,而我们只有几十年,以此说明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当然是很落后的,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满是担忧。其实并不然,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只在近些年才受到重视,即便是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也不过在上世纪90年代才进行尝试,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在是迫不得已之举。
  IBM公司每年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每年高达十多亿美元,着实令我们羡慕,其实1990年作为扭亏为盈战略的一部分IBM公司才将眼光放在专利的许可上。德州仪器公司的专利许可费收入累计已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目前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在8亿美元左右。1999年5月,德州仪器公司又签署了一项半导体专利使用许可协议,这笔交易使德州仪器公司在未来10年内总共将为公司带来10亿美元的许可费净收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德州仪器公司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使公司免于破产才开始从事专利许可交易。仅仅1992年公司因经营专利许可证就盈利3.91亿美元,比其当年经营其他业务的总收入2.74亿美元高出43%。国家半导体公司在1990年大规模实施经营专利许可证业务,从而避免了破产的命运。在决定继续开展业务,并在专利权许可证方面加大力度之前,所以宣布破产的文件都已经签署了,毫无疑问,专利为公司赢得了时间,得以完成公司的重组进程,在当时很长一段时期,3/4的利润都来自经营专利许可证。
  从历史上来看,绝大多数的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用有竞争力的资产来扭转局面之前,都没有考虑到要挖掘专利资产的潜在价值,意外碰上专利权的金矿时,公司凭的只是运气,不过是无意抓了根救命的稻草而已。

知识产权运用,神奇的点石成金术

  1950我国科学家吴仲华创立叶轮机械三元流动通用理论,得到了国际学术、工程技术界的一致公认,称其为“吴氏通用理论”,英国利用该理论发明了喷气涡轮发动机。英国人向我国转让了此项技术,小平感谢英国对中国的支持,结果英国科学家却向中国致敬,小平回国找这个人时,却发现还在五七干校养猪。如果那时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中国在航空发动机方面就有一席之地。1958年上海邮电一所提出了蜂窝无线通讯,就是现在手机通讯技术基础的基础,但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当我们和美国高通公司购买CDMA技术时,高通公司要求每部手机支付高达8000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尽管我国最早创立了原理,但是喷气涡轮发动机的技术并不属于我们,尽管我国最早提出了蜂窝无线通讯,但是手机对于我们还是属于舶来品,知识产权如果不运用就不能发挥其价值,那么发现它的人就成为发现宝石的公鸡,只能把它抛弃。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讲到成功的典范都是外国公司的,失败的案例都是中国的,事实并非如此,国外忽略知识产权运用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当苹果公司被起诉IPOD产品侵犯了某公司专利权时,苹果公司找来个老同志,该技术其实是他发明的,由于不会运用,这个技术让苹果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而这个发明家却穷困潦倒,以致苹果公司送给他的IOPD坏了都没有钱修理。卡拉OK是日本人发明的,其发明者也没有注意知识产权的运用,失去了成为亿万富翁的机会。而中国人或中国公司在通过知识产权运用大获其利的案例并不少。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世界富豪们的财富纷纷大跳水,而在中国却有个人异军突起,个人财富高达一百多亿,这个人就是美特斯邦威的老总周建成,他就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顶级高手,仅仅依靠一个商标,以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虚拟经营模式,打造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而李文清一个没有受过太多教育的江苏人,在他穷困潦倒时创业已经是年过半百,他从一件失效的专利中挖掘出新专利技术,并且将这些比较简单的专利打包成为了几个地方的标准,从此他将工厂开到全国各地,却不用投资一分钱,直接以其技术入股取得30%的股份,他不再需要自己参与生产,不用担心销售,却可以坐享公司30%分红。清华同方公司扶助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中,将其技术纳入了分公司投资少量的钱进行孵化,如今该公司产品已经卖到80多个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高达70%,年赢利高达几个亿,这就是同方威视公司。
美特斯邦威的老总周建成仅仅依靠运用一个商标就将个人资产做到一百多个亿,而李文清依靠十来个简单的专利打造的标准,可以向各地的合作者收取30%的权利“租金”,清华同方公司以比较微小的投资,通过对技术的孵化,短短的时间造就了年赢利几个亿的公司,知识产权运用具有点石成金的神奇力量。

知识产权运用,如何将权利变为利益

  知识产权仅从法律上看是一项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维持该权利还是不断交钱,如果不能运用对于权利人而言还是一项财务负担,因此实在不是什么好的权利。如果能够运用起来,则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滚滚的财源,如何运用有很多的方式,下面简单介绍几种与资本相关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
(一)如何用知识产权入资
  1998年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时邓中翰以两个专利入股占35%的股权,开了中关村企业知识产权入股的先河。以知识产权入资就是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的一种形式,今年4月30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知识产权资本化将知识产权直接变为成立公司时的出资,减轻了现金出资的压力,大大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对于那些想创业的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想想如果邓中翰当时不是以专利入股,而是将专利卖掉,也许能卖到百万以上的价格,但是当中星微上市以后,当初的两个专利折成的股份已经以亿美元为单位来计算了。邓中翰的专利经过资本化增值至少几百倍。资本化后的知识产权其价值远高于将知识产权简单出售的价格,这是知识产权资本化巨大魅力所在。
  知识产权资本化大家也许觉得很新鲜,其实我国法律很早以前就有相关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各自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涵盖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内容。《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到直接表述为知识产权,认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定其实存在了几十年。
以知识产权入资的比例以前规定不超过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际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提高到注册资本的70%。在实践中各地还有自己的一些规定,比如在05年公司法修改前,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的九个小园区关于知识产权入资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就入资比例而言从50%到100%都有,对于是否评估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知识产权如果作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只要股东之间认可就可以,不需要经过专门的评估。各地方对知识产权入资政策并不一致,在准备以知识产权入资成立公司前,应当咨询当地的工商注册部门,以当地的政策规定为准。
(二)如何用知识产权获得贷款
  可口可乐的老总说可口可乐厂房即使被毁掉,他马上可以重新建起新厂,这是因为他可以用“可口可乐”这个商标进行质押获得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但我国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秦池”商标评估价值曾经高达几十亿,但是该企业却被一个只有几百万的欠款案打击得从此一蹶不振,拥有几十亿元的无形资产却不能获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抱着金饭碗还讨不来饭吃。
  我国政府已经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以推动用知识产权融资问题。2006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牵头在湖南湘潭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有意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意见》中提出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7月 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通过品牌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抵押而从银行获得贷款了。2007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提出知识产权许可费可以作为应收帐款。
  各地方也在积极寻求有益的解决之道,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率先推出“展业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07年6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交通银行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框架协议,设置了总额为2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到目前为止总共为37家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了4.02亿元。2009年5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在北京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议》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北京市一个地方在积极推动,其他地方进行的努力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的报道《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知识产权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商标质押在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2000万元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如何证券化
  知识经济推动金融创新,不同的时代潮流推动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如1960年,信用卡的使用开启了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证券化。1981年按揭贷款催生了房屋贷款证券化。1992年,陶氏化学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支撑获得贷款,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1997年1月,美国摇滚歌星大卫•波威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演艺生涯中创作的300首歌曲的出版权和录制权,获得了5500万美元。发行的票据为期15年,平均期限约为10年,利率为固定的7.9%。该笔融资被穆迪公司评为“3A”级,所发行的票据全部被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一家总部位于旧金山、名为Global Asset Capital的高端投资银行公司1999年表示,他们准备以制药公司未来的专利许可收入为标的资产,对其实行资产证券化,并向投资者公开出售证券,这是首个利用专利进行表外融资的案例。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开展,可以想见不久的未来也将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另一条通道。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这对遏制低报、瞒报价格行为,防止偷逃关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海关估价后,有的纳税人不同意海关估价征税,要求将货物予以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对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如海关认为有低报、瞒报价格的嫌疑并可能构成偷税逃税行为的,不得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海关应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已经海关放行而后估价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如纳税人对估价提出异议要求退货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此类先放行后估价征税的货物,各关一定要加强查验,并做好提留货样的工作。
三、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时发现其与本关掌握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一般掌握的价格差距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但纳税人不接受海关审定的价格而又坚持要求予以退货的,如海关暂不能认定有低报、瞒报的嫌疑,经关领导批准,准许其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但是
,对于此类情况,各关应向广州海关价格处通报,并由价格处转告有关海关,防止其转口岸进出境。



199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