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8:38:43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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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的申请书格式、中国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函格式、海关索赔书格式、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函格式、国外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发生欠税时海关需强行扣划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第五条 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台帐核销期满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为海关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预留的操作期。企业在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最后一日逢节假日顺延)内未能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在上述索赔操作期内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连续性、一致性,海关与中国银行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按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核对帐务。因此,企业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业在台帐开设、变更等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证金形式,中国银行将根据上述原则决定受理的方式。
第七条 在台帐开设环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保函申请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二)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且中国银行落实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海关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凭保函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企业未能交纳足额保证金,经中国银行保函受权行评估又不予开出保函的,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不为其开设实转台帐。
(六)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八条 保函台帐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二)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以及合同延期,企业需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保函修改申请及有关单证到中国银行办理保函修改。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对原保函进行相应修改,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修改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手续,凭保函修改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为企业变更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九条 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海关开出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连同保函正本送达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进行索赔。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海关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赔付责任后,保函自行失效,同时,中国银行依法进行追索。
第十条 凡拖欠中国银行保函垫款未归还的企业,中国银行在其垫款还清以前,不再为该企业设立新的台帐。
第十一条 海关按规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凭《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核销手续,收回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保函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或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海关调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台帐核销期满前20天内,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格式见附件),通知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二)企业应凭《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保函修改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展期。
(三)中国银行收到企业的展期申请后,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自行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中国银行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的,应在台帐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海关按展期后的保函办理相应手续。如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银行展期保函,海关按原保函有效期处理。
(四)企业申请保函展期,必须预交部分担保金。延展不同期限需预交的担保金比例如下(保函展期后有效期的最后20天仍为海关的索赔操作期):
申请展期30天,企业需预交至少30%(如保函开设时已预交部分担保金,将不足部分补齐即可,下同);申请展期60天,需预交至少50%;申请展期90天,需预交至少70%;申请展期120天,需预交至少80%;申请展期180天,需预交至少90%。
企业预交担保金后,中国银行可视情况对原保函项下以非税款保证金形式落实担保的相应部分予以置换。
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申请延展的期限。
(五)企业向海关报核后的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如保函展期后再次到期,且合同仍未能核销结案的,海关将按规定进行索赔,索赔款项作为税款及缓税利息缴入中央金库,待核销结案后,再根据结案情况确定是否退还缴入中央金库的款项。海关索赔后,中国银行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六)如企业预交100%的担保金,保函有效期延展至海关台帐核销结案日,不影响企业开设新台帐。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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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芜政〔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力争芜湖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集聚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委、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组成,下设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五条 市发改委(金融办)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八条 市人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管理工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及其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三、税收及奖励政策

第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十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有委托关系存在)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三)在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时,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迁离芜湖,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奖励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房产,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补助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四、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相关部门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安徽长江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支持建立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充分发挥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县由其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走“平民仁道”还是“精英霸道”?

----现代民主法治视野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理性选择

□欧锦雄


内容摘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只要稍加解释,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均可以明白其基本道理,它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绝大多数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这是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违背的理论。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现代民主法治、平民、精英


法学创新是法学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法学家们总喜欢标新立异,喜欢理论的深邃,喜欢自己的理论主张被广泛采纳。然而,法学界出现了轻视理论通说,轻视大众化、通俗化理论的极端倾向,如果不正视这一错误倾向,就会导致法学应用理论走向脱离民众的深渊。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纷争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理论。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借鉴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迄今为止,这一理论一直在刑法学界居于通说地位。这些年来,我国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理论的缺陷提出了批评,并提出了种种改造方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在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批判中,出现了一种极端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①。目前,附和这种主张的学者日趋增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利用自身的学术优势在司法实务界大力推行其观点。“推倒重来”的理论主张可谓标新立异,目前,“推倒重来”论已形成较大的声音,并基本形成一个学术阵营。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是恪守现行犯罪构成理论?还对其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民主法治意蕴
中国刑事法治应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现代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立法和司法应反映广大民众的意愿,广大民众是法治的重要参与主体。
在现代文明国家,刑法是国民的刑事大宪章,在立法内容和审议程序上应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从性质上看,刑法规范首先是反映民意的、规制国民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次,它才是裁判规范,法官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应以反映民意的立法原意,以广大国民的立场,以公平、正义的良知为基点来进行。刑法理论是指导刑法适用的理论,刑法理论的展开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具有多元化,法院与法官、检察院与检察官、公安局与警察、监狱与监狱警察等单位和官员是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这是众所周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广大民众等同样也是刑法理论的运用主体,然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广大民众等主体往往被学者遗忘。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犯罪构成理论则是阐明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事执行等环节,犯罪构成理论为各有关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所运用,尤其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以及法官的判决均会在法庭上公开运用犯罪构成理论阐述或论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其相关法律文书也会出现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公开审判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有权知晓审判的来龙去脉,被告人也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自己辩护,民众也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监督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假若犯罪构成理论深奥、晦涩、那么,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将对法庭上公诉人、律师和法官的发言不知所云,若此,被告人无法较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众也无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可见,在实践中,运用深奥、晦涩的犯罪构成理论是违背民主法治精神的。
三、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简明特性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四要件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是对各种影响犯罪成立的因素进行高度归纳后而确立的犯罪成立的标准和规格,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可以清楚地确定行为的性质,它能较好地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能划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它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理念,因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简单易懂,操作容易,三十余年的实践运用证明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只要稍加解释,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均可以明白其基本道理,可以说,它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当然,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尚存在一些不足,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对于已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但其综合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而不入罪的情形,还不能较科学地以这一理论予以解释。(2)对于已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且其综合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在具有免罪事由的情况下不能较好地以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其为何不能定罪。但是,这些不足可以通过对其适度改造来予以克服。
四、德日犯罪阶层理论的深奥品质
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和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均为定罪的理论,两者在确定犯罪成立的各种构成因素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套理论在概念术语、理论结构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不同。
现代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阶层式理论。一直以来,德日刑法学者在犯罪成立理论领域上的论争异常激烈。从其历史发展脉络看,有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目的论体系理论和现代古典犯罪论体系理论等。从阶层数量上分类,存在二层体系、三阶层体系、四阶层体系、五阶层体系、六阶层体系、七阶层体系等理论。目前,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通说为现代古典犯罪三阶层论。德日犯罪三阶层论认为,犯罪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次递推进的阶层。在德日犯罪三阶层论里,还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子理论,例如,法益理论、行为理论、社会相当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违法阻却事由理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违法性认识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等等。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中存在着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所不存在的概念术语,例如,该当性、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责难、法益、期待可能性,不法,等等。
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力求精细,导致了理论的复杂性,并异化成象牙塔上法学家们的理论玩物。对广大民众而言,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种种理论术语生僻难懂,体系繁杂难以理解。由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所以,这种理论只有真正的法律精英才可以掌握,绝大多数被告人和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一种远离被告人和广大民众的犯罪成立理论与现代民主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其实,在中国当今的法律实务罪,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水平参差不齐,许多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仍较欠缺,尚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精英,这部分法律职业者还不一定能真正地娴熟掌握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可见,德日犯罪阶层理论不但与现代民主法治背道而驰,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
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阶层理论的理性比对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各自自成体系并具有各自的自洽性,两者在犯罪成立的基本构成因素上有基本相同的东西,也有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了出罪方面,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在出罪上存在着以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如无期待可能性)出罪的情形,即法官在行为出罪上具有较大的权力,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法官可根据自己对超法规阻却事由的理解自行豁免犯罪。而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行为入罪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一旦行为具备这四个构成要件(这四个要件包含了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内涵),其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就不能由法官随意出罪,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豁免规定。这两种理论体系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对罪刑法定理念理解的不一致,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体现的罪刑法定理念是定罪规格要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若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某罪的全部要件则要定罪,除非法律有豁免犯罪的特别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它体现的罪刑法定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而德日犯罪阶层理论所体现的罪刑法定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它仅指消极的罪刑法定,当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某罪的全部要件并不一定要定罪,法官可以根据超法规事由自行豁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既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也包括消极的罪刑法定,它禁止随意以超法规的无期待可能性等事由来豁免犯罪,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是可以根据超法规的无期待可能性等事由来随意豁免犯罪的,因此,目前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与我国刑法规定是不匹配的。如果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罪刑法定理念上相同,那么,通过理论改造两者在定罪和出罪的规格上是可以相同的。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比,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在解决实践问题上并无优势。在我国刑法典下,只要刑法基本理念、立场相同,凡德日犯罪阶层理论可以依法解决的问题,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同样也可以解决。
现代文明国家应有民主的特性,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法治活动应反映民意、关注民意,并应接受民众的监督,只有符合民主法治的犯罪构成理论,才是符合仁义的理论。如果某一犯罪构成理论,让民众无法理解其基本内容,那么,在公开审判之时,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情况无法听懂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关键的定罪量刑言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广大民众将无法对法庭审判予以监督,这样的理论其实是愚民理论、精英霸道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之道的争论焦点是:走平民仁道?还是走精英霸道?
我国现行犯罪均成四要件说简单易懂,操作实用,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精英可以娴熟地正确运用这一理论,被告人和广大民众也较容易明白其中道理。这一理论体现了刑事民主法治的真谛。可以说,目前我国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所走的实践之路是一条光明的平民仁道,在未来,我们也应沿着这条平民仁道在科学的改造中前进。
德日犯罪阶层理论深奥、晦涩,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中真正的法律精英的象牙塔上之玩物,它脱离了被告人,脱离了广大民众,脱离了现代民主法治的品质。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改革上,如果我国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那么,我国将从一条坦荡的平民仁道走向了一条灰暗的精英霸道。
六、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检验
犯罪现象复杂多变,刑法在行为犯罪化立法上应综合考虑种种问题,确立若干个刑法制度,并须协调合理配置。由于涉及面广,刑法的内在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因此,绝对合理的刑法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阐释犯罪成立的理论,因为犯罪概念的复杂性、模糊性、主观性,因此,绝对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着自身的不足,德日各种犯罪阶层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
为了克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欠缺,我们在理论研究上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通过争论可以更好地发现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通过借鉴其他犯罪构成理论的长处来克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不足。犯罪构成理论的纵深研究主要是法学家和其他研究者之事,但是,应当指出,犯罪构成理论平民化是现代刑事民主法治实践的最终归宿。在法学研究上,我们主张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多元化,但是,在刑事法律实践上,主张犯罪构成理论单一化和平民化,反对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允许运用多种犯罪构成理论断案,就可能让被告人和广大民众无所适从。
在当今社会里,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犯罪构成理论,一是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二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三是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此外,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也有一定影响。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力求精细,复杂、深奥而晦涩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是真正的法律精英才可掌握的理论。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粗犷、易懂,即使是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团成员也可掌握此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一定的理论性,简单易懂,即便普通民众,也很容易理解其基本内容。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难易程度上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当。
刑事法治的好坏并不取决于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深奥、精细。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犯罪三阶层论相比,其理论性并不强,但是,美国和英国的刑事法治状况在总体上得到世界各国好评,它们良好的刑事法治状态甚至好于德国和日本。法国的“行为十行为人”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性上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相近,并没有像德日犯罪三阶层论那样繁杂、深奥,但是,法国的刑事法治在整体上享有世界盛誉。法国实现现代民主远早于德国和日本,现代民主法治的优良传统让法国刑事法治具有良好的状态,法国的刑事法治状态同样可能优于德国和日本。
七、犯罪构成理论改革的理性选择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均存在优点和缺陷,若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推倒重来”并以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取而代之,我国刑事法治状态并不会有任何好的改观,相反,它可能会使我国刑事法治状况因刑法理论的复杂而脱离现代民主法治,并走上糟糕之路。理智的做法是,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框架及基本内容,借鉴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其他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合理成分,对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适度改造,使其成为更为科学的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反映了犯罪构成基本原型,确立了犯罪成立的指导形象;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可将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区分开来;免罪事由存在与否会影响到行为是否被宣告有罪,因此,我国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三阶层理论,其三阶层的构成是:(1)犯罪构成四要件;(2)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3)具有有罪宣告性(即无免罪事由)。这一理论的建构是以保留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来进行的,它的建构不会动摇我国现在的刑法学体系的根基,相反地,它的建构可以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具科学性。
犯罪构成理论是关系到对人的生死予夺的重要理论,是具有高度民主实践品性的理论,它不应是象牙塔上法学家们的理论玩物,也不应是法律实践精英把玩的玄奥工具。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刑法正义应是人民看得见的正义,人民可以理解的正义,因此,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之路应坚持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之平民仁道,拒绝走德日犯罪三阶层论之精英霸道!

①陈兴良教授是“推倒重来”论的主要代表,他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观点。

(本文发表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